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运行中的困境与对策分析

时间:2022-10-20 15:50: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高校组建资产经营公司是高校产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也是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的新生事物。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学校的智力和知识资源投资公司,以出资人的身份通过派出三会代表参与公司的运营决策,已基本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智灵活的管理体制。但在公司组建后的运作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从提高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效率的角度做简要分析并提出改善对策。

【关键词】资产经营公司 规范管理 科技产业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9(a)-0070-02

高校的资产是高等教育事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职能就是管理学校所投资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并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同时,成为科技企业和智力资源优势企业的孵化平台。教育部2005年召开全国高校产业工作会议时就颁布了《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文件,2006年又出台了《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教技发[2006]1号),从此全国各高校产业规范化工作全面展开,至2007年底教育部主办在长春召开的“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交流会”,部属高校绝大部分都组建了资产经营公司,完成了第一步标志性工作。我校也在2007年6月27日正式完成了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北京中农大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工作,在这期间工作量之大、困难和障碍之多不必细言。但在公司组建后的运作过程中也逐渐暴露了一些问题,包括内部管理体制与职责如何划分、公司与下属独立经济实体和经营者的内部关系、公司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运行所面对的多重税收等一系列问题和矛盾,实践中还有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需要探索和解决,本文在就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今后如何更好地运作进行一些探讨。

1 资产经营公司运作职能与定位

组建资产经营公司是为适应市场经济与知识经济发展的形势,建立学校与企业之间以资本为纽带、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一种新型关系,并通过资产经营公司规范运作,使校办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逐步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需求的企业运行机制;合理调配和最大化经营有效资源,建立校办企业的投入与撤出机制;有效整合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地利用学校的科技和智力优势,适当利用资本市场,把企业运作和资本运作结合起来,通过资本运作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挖掘和开拓校办产业中新的经济增长点,促使校办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设立后,学校不再直接从事对外经营性投资活动,所有对外经营性活动均由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实施(含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活动)。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表学校行使对下属控、参股企业的股东权利,并且拥有公司全部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权及其经审核批准后的处置权、收益权。公司以其管理的国有资产(股权)进行投资、资产重组、募资、收购兼并、出让股权等资产和资本运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各项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重大事项需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副主任李建聪在长春召开的“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交流会”上指出: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要继续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尽快建立新型的现代管理体制。高校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主体,享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资产经营公司代表高校统一持有并管理学校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从而规范学校的投资行为和决策机制,合理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既是市场经济对校办产业的要求,也是校办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规范校办产业管理体制,就是要在发展中理顺校企关系和大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只有在对现有的高校校办产业进行规范的基础上,高校校办产业特别是高校科技产业才能得到更好地发展。同时,资产经营公司对于所投资企业要建立灵活的投入撤出机制,并在投入和撤出中获取最大收益。并在资本运作过程中,增强“经营”的理念和职能,通过对学校各种经营性资源进行整合,将“死”的资源激活成“活”的资本,以获取最大收益。

2 资产公司内部运行矛盾

在一个健康的经济实体里,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两种追求应该形成硬性的制约关系,高校校办产业的发展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既要保证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又赋予经营者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同时又可以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只有建立以资本为纽带、校企分开、产权清晰、权责分明、管理规范的新型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激励、监督、约束机制,使高校企业成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市场竞争主体。

我国高校原有的校办企业大部分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全民经商的大潮下大量兴办起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国家对教育投资严重不足的大环境里,学校仅靠行政干预和经营者自身的素质,既不能从根本上规避校办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和经营风险,也约束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力,在这种背景下学校兴办的企业既无市场经验,也无资金优势,在管理过程中缺乏规范的产业政策,监督调控体系、组织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动力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尤其缺乏有效的投入与撤出机制,聚集资金的能力比较弱,更谈不上资本运作。当然也不乏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起到了很好作用的先进企业。

学校所拥有的技术有可能成为发展科技企业的有利因素,企业与学科间可以形成良好的产学合作的互动关系。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学校的科技和智力优势,从事技术创新,并为学科提供教学、科研的实践环境和条件。如果企业并非依靠技术创新,而是巨额投入和规模化生产,那么它与社会企业相比既无优势也无存在的必要。就企业管理和市场开发而言,当企业依靠创新技术产生的新产品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3 资产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矛盾

完成股权划转工作后,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资产经营公司应按照企业法人结构管理运行。高校资产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同时,在《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中指出:高校资产公司人员应相对独立于高校,其委派到高校资产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应的工作。也就是说,高校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但实际情况是,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身份是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大多在公司为兼职,不能取得报酬,这样以来使公司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形成对等,集体的作用可以发挥,个人的作用会降低。同样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人员也应该是独立于学校行政机构的、不在学校兼有实际职权的专职人员,在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中任职和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以及企业向学校借调人员应该经学校人事部门批准,明确劳动工资关系和签订借调合同;这样,可以在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方面,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资产经营公司的规范运作奠定基础。但就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大部分高校按照原有职能划分,没有设置产业管理处或产业管理办公室,来代表学校行使对企业权益的维护、处理涉及企业管理的各类问题。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组建后部分取代了产业管理处的职能,但又不能完全取代,如对校办产业遗留问题的处理等。有的学校为减少行政机构设置,简单地撤掉产业处或产业办公室,将其职能一并划给资产经营公司,其结果仍是政企不分,资产经营公司无法真正按公司法人治理去运行,而对遗留问题的处理解决只能是更加扯皮。

4 对策分析

4.1 申办高新技术企业是提高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水平的有效途径。

税改新政明确:所有经过资格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都可以一视同仁享受“三减三免”政策优待。于是我校今年4月初开始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相关材料并上报北京市科技局, 6月2日获准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可以更多地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企业上缴所得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这样以来可最大限度减少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风险,使公司运作更趋合理,另外享有以下若干政策优惠: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 本中列支;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 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等。

高校建立国有资产投入、增值后退出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可加速高校企业的社会化进程。学校投入到企业的资产,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经过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并报有关部门办理评估备案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审批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当资产经营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学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可通过建立投入撤出机制,以企业购并、股权回购等多种方式退出或转让国有股权;包括经学校产业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整体出售或部分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已经控股的科技企业可创造条件争取上市,实现国有股权的退出或转让,并按规定向学校上缴股权转让变现的部分资金,以弥补学校教学、科研资金的不足;按规定向学校上缴投资收益、股权分红、股息等创造的部分利润;高校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资金,用于支持学校发展等。

4.2 创立产业研究院。

为企业开展研发工作搭建实质性服务平台。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组建这样的一个“非盈利”机构,就可以将学校的科技成果作为该机构的投资参股设立科技企业,待转化基本成功,使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成为实际的经营性资产后,再由该实体转移到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经营性资产的企业化运作,从而降低高科技成果投资的经营风险,另外还可以通过创新产业化项目的形式合理解决税收问题,希望以创办产业研究院的形式为研究总公司运作机制以及企业研发包括合理避税问题提供更多实质性的服务平台;

建立完善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仍需漫长道路,在公司运营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继续探索,不断创新。教育部领导在长春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今后一段时间内各高校仍要积极创办和参与高科技产业,要采取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态度对待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此,我们将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的方针,把高校高新技术产业以更快的速度、更大的规模、更高的水平继续推向前进。我校产业的发展模式和方向将以科技产业为主,以转化成果、实现产业化为主要任务,以孵化中小型科技企业为工作重点,遵循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规律,坚持与社会结合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原则,围绕种业、药业、农业信息化、畜牧业、食品加工业、农业工程与装备,积极开展资本运作,努力借助资本市场,进一步扩大融资渠道,为校办产业发展拓宽新的空间,并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建立新型的高校企业管理体制,彻底改变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现状,明确高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同时积极推进高校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管理体制,有效地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使我们的校办产业能健康、持续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税函[2008]159).

[2] 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

[3] 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教技发〔2006〕1号).

[4] 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实践.清华大学.薛保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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