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存在的问题8篇

时间:2022-08-18 17:40:03 来源:网友投稿

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存在的问题8篇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存在的问题 某纪委监委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工作经验总结、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7年10月28日,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存在的问题8篇,供大家参考。

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存在的问题8篇

篇一: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存在的问题

委监委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工作经验总结、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7 年 10 月 28 日,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 ‘两规’措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由部分省市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发展到全国推开试点,并全新组建监察委员会。2018 年 1 月,XX 市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与中共 XX 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近一年的时间,XX市纪委监委在 XX 省纪委监委及 XX 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各项工作取得了飞跃性的发展。其中,以查办案件为主业,把案件审查调查工作摆在了反腐败斗争的突出位置,针对新形势下遇到的新难点、新问题,不断探索方法和思路,取得了一些新进展。同时,在 XX 市及六县(区)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中,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急需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提高工作水平,讲究方式方法,以‚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操守充当 XX 党风廉政建设的排头兵和先锋队。

 一、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中的一些做法及成效

 2018 年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保持正风肃纪反腐高压态势,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涉及到什么人,只要违反了党纪国法,就坚决查处,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手软。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努力把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集中力量查办了乐都交通局系列腐败案件、互助法院系列违纪违法案件、民和水利局原局长马某某受贿案等一系列有较大影响力的大案要案,通过惩治腐败分子对全市从事公务人员起到了有力的震慑和预防作用。2018 年 1 至 10月,XX 市及六县(区)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留置案件 25 起,留置调查对象 45 人,移送司法 21 人,忠诚履行了《党章》及《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在 XX 市监察体制改革开局之年交出了满意的答卷。

 (一)坚持领导靠前指挥,亲自参与办案不放松 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市、县(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案件查办工作,坚持亲自部署,亲自参与,靠前指挥,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案情分析报告。对重大案件主要领导直接牵头查办,全程参与,为确保文明、规范、高效办案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分管案件领导积极履职,在具体案件上,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提高办案效率,形成办案合力。同时,严抓办案安全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对办案场所进行巡查,在重要节日期间带队实施重点督

 查,及时发现风险点位。XX 市各级监委办理留置案件期间,未发生一起办案安全事故。

 (二)积极促进原纪委人员与转隶人员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2018 年 1 月,XX 市监察委员会成立之时恰逢乐都交通局系列案件进入攻坚阶段,对此情况,委领导决定将原纪委熟悉纪律审查及相关案件办理程序的人员与检察院转隶人员在职务犯罪查办方面的优势结合起来成立专案组,混合搭配使用。在案件中相互学习,相互提高,相互促进,以达到感情融和、岗位融合、业务融合、队伍融合的目的,为案件的顺利查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针对原纪委人员法律知识不足、法律程序不精的问题,转隶人员在案件查办中,对涉及刑事部分的案件突破及言词证据、书证、物证提取起了主导作用,使案件能够符合《刑诉法》相关要求,顺利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对于检察院转隶同志在转隶之初存在的‚重法轻纪‛现象,及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实体、程序法规在之前工作中未能深入掌握的问题,专案组内的原纪委同志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针对职务犯罪案件中伴随的违纪审查,专案组根据《条例》规定,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和被留置对象谈心谈话,让其对照《党章》学习,忏悔反思自己的错误,为案件的突破起

 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在整个案件中,原纪委同志与转隶同志深度开展业务交流,取长补短,从纪律和法律双重角度分析纪检监察业务内容,通过实战练兵的方式促进了同志之间的磨合,切实提高审查调查的履职能力。

 (三)全要素运用十二项调查措施,提升审查调查办案能力 12 项调查措施,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履行调查职责的重要手段,XX 市各级纪委监委在案件查办中,根据案情需要,按计划、有针对性的组合使用调查措施,既保证灵活运用,又注重使用效果。2018 年 1 月至 10 月,XX 市各级纪委监委共谈话 1158 次、讯问 253 次、询问 608 次、查询 894 次、冻结 4 次、调取各类书证 378 次、查封 9 次、扣押 24 次、搜查 11 次、勘验检查 1 次、鉴定 2 次、留置 35 人次、另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27 次,保证了监委履职有力有效,保持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做到了以下几方面。一是严格审批程序。12 种调查措施的启动严格报批程序、严格流程管控,做到逐级审批、全程留痕,防止权力滥用。如谈话要制作《谈话通知书》、谈话方案、谈话提纲和安全预案一并按程序审批。与被调查人谈话报主要领导批准;与涉案的其他人员谈话的,报分管领导批准;被谈话人是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报请相关负责人批准,其他调查措施也规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二是严格按相关规

 定执行。在运用 12 项调查措施中,办案人员严格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释义》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如讯问(询问)等重要环节采取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定期及不定期检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搜查时必须有家属及见证人在场,搜查结束后搜查笔录与搜查清单必须要完善,搜查全程必须全部录音录像;同时,看守所看管被留置人员,坚持严格控制与安全看管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被留置人员。三是综合、合理运用,形成办案合力。在案件办理中,谈话、查询、调取作为经常性的调查取证手段使用最多;监委对相关案件立案调查后,询问、讯问、扣押、冻结等措施使用也比较普遍;搜查、查封、鉴定、勘验检查、留置等措施在确有必要时采取。通过对不同措施不同层次、不同频率的运用,既保证了权力不被滥用,又对案件突破起了决定作用。

 (四)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形成审查调查办案合力

 在案件审查调查工作中,XX 市纪委监委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沟通配合,明确纪法衔接程序规范,确保各个办案环节高效顺畅推进,避免纪检监察一家单打独斗的局面,真正让审查调查工作‚长牙‛、‚带电‛。如立案调查阶段,XX 市纪委监委联系 XX 市公安局,通过其情报指挥中心、网络安全部门等,查询涉案人员户籍、车辆等信息 50 余次,对 20余被留置人员的通讯设备进行了勘验提取,发现了大量的涉案线索,对案件线索的突破及深挖细查提供了积极的帮助;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完成对证据标准、案件移送等事项的审查对接,案件审理部门将《起诉意见书》、卷宗材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移送区检察院监督管理部,检察院制作《决定审查报告》《案件审查决定书》,案件顺利进入司法程序。

 二、现阶段审查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相关法律仍需完善,法律文书有待统一

  2018 年 3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查调查提供了制度保障,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赋予了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严格规范了监察程序,加强了对监察机关

 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在近一年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监察法》对部分细节未做详细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法内规定及法法衔接不够完善。如对行贿人立案依据模糊。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九第一款之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很多行贿人员为社会自由职业者,非监察对象,对其立案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另外,由于《监察法》细则尚未出台,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法》与《刑诉法》在细节衔接、对笔录等证据要求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对相关程序性文件执行不一致。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在纪委立案审查期间,被审查人应撰写忏悔反思材料,而《监察法》对此未做明确要求,但审理部门一般要求案卷中须装有被审查调查人的忏悔反思手写材料。故对监察委立案的案件,是否需要,应当在内部规定中予以明确。三是法律文书及相关证件有必要统一。在监察体制改革期间,由于国家监委未出台标准文书格式及证件样式,造成各省乃至各市、各县(区)的监察文书及监察证件不一致,在外出查询、调证时,给银行、房产等合作单位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二)情报、硬件支持仍需加强

 监察委员会作为专责反腐机关,其调查对象社会能量大,知识水平高,反侦察能力强,为使案件能快速突破,需全面、及时了解掌握调查对象金融、通信、社交、交通等各类信息。根据一年的审查调查工作经验,需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经严格的审批程序后,能第一时间掌握案件所需信息,如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记录,手机信息等;同时,为使审查调查工作合法合规进行,应尽快购置身心监护仪、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等,并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办案能力需进一步提升 在贪腐案件查处中,办案人员能力是至关重要的一环,目前,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办案时限问题。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取消了初核时限,更加突出初核质量要求。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部分案件有 3 个月的初核时限要求,这就要求办案部门要在尽短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案件查办工作。二是过于依赖口供。针对当前涉案人反侦查能力日趋增强和‚零口供问题‛日渐突出的情形,在调查取证上下功夫,尽可能做到离开涉案人口供能以确凿证据证明其违纪违法事实就可以定性、定案。三是需提升谈话讯问技巧。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对办案过程中的强制措施要求越来越规范,时间控制也日渐严格,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努力提高其阅读心理能力、快速感知信息和认知信息的能力,精准把

 握对方意图和动向中的‚疑点、迹象‛和细微变化,发现掩藏在表象背后的‚玄机‛,找准突破口。四是文明办案。当前,群众民主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纪检监察机关应切实解决办案靠牌子压人、随意性过大的问题,做到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将办案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做好审查调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审查调查工作是严肃的政治工作。办案部室及办案人员要时刻强化‚四个意识‛,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始终。要深入研究审查调查新特点,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稳妥处理各种复杂敏感问题,实现政治、纪法和社会效果‚三统一‛。要统筹办案力量,突出工作重点,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确保每一起案件都依纪依法处理到位。要增强安全意识,细化工作措施,严格制度执行,确保审查调查安全。

 (二)严格依纪依法审查调查,树立正确的审查调查观 在案件查办中,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擅自扩大或缩小审查调查范围,在具体案件查办中,要及时汇报案件查办过程及结果。同时,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积极践行‚四种形态‛,树立正确的审查调查观。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既要做到‚细、实、准‛,又要把握好‚度‛。

 坚持查实问题、惩治腐败是成绩,澄清是非、保护干部也是成绩 (三)不断提升审查调查业务能力 纪检监察纪律审查业务专业性强,可以说是一项环节多、涉及领域广、矛盾复杂的系统工程。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下,违纪行为错综复杂,腐败分子多数是集政治蜕变、经济腐败、生活腐化于一身,权钱、权色、权权交易交织在一起。工作人员不仅应有广博的基础知识,还应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调查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归纳综合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等方面的能力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在执纪审查、监察调查之前,充分做好前期做准备工作,制定谈话提纲,对违纪违法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了解,采取适当的方法收集证据,对大量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材料和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和处理,掌握主动权,在细微之处找到违纪痕迹,在复杂的情况中找出主要问题,查明违纪事实。

篇二: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存在的问题

委监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通用 12 篇)

 纪委监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通用 12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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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纪委监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的文章 12 篇 ,欢迎品鉴!

 【篇 1】纪委监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监察体制改革以来,XX 市监督对象大幅增加,目前全市共有 XX 名党员,XX 名监察对象。面对这么多的监督对象,如何对其实施精准有效监督,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存在问题

 发现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从目前监督工作来看,20XX年,XX 市纪委监委处置的 XX 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 XX 件,仅占比 XX%,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

 (一)站位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委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第一任务、第一职责,都要求坚决把监督挺

 在前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忙于办案而疏于监督;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到位,出现监督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够,认为监督容易得罪人,导致监督弱化、虚化。

 (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但是,《规则》对纪委监委各监督主体谁来统筹、职责分工、如何协作等没有详细规定。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而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合。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出现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

 (三)机制不畅,统筹运行有阻力。党中央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为强化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支撑。实际工作中,党风政风监督室

 承担专项监督的安排部署、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室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市委巡察办负责巡察监督,但是四个监督各管一块、单兵作战、行无定式,没有打破孤岛、聚拢五指,致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巡察办与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作用没有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专项监督上无力统筹四个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四)手段不多,方式方法有欠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廉政档案、意见回复等常规的监督方式均有点题,但在实践运用中,各监督主体普遍感到茫然,监督办法不多、方式不新,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比如:监督检查室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但是仅仅实现了档案见面、材料扫描,对监督对象的性格特征、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并不了解,这种粗放式的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派驻机构在派驻监督上缺乏全局观念,未将病树歪树放在森林的整体之下分析研判,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和班子情况心中无数、画像不准;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上依赖看资料、查账目等传统手段,不会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束手无策。

 二、原因分析

 从监督方面的诸多问题可以看出,监督乏力已经成为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之一,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匹配。

  (一)能力素质和监督理念不匹配。从实际情况看,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与当前形势还不相适应。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不会督。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按照监察法要求和四种形态标准对成倍增加的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思维模式固化,不想督。局限于安排什么干什么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日常监督、派驻监督抓什么、怎么抓、如何抓考虑不深不细。三是担当意识缺乏,不敢督。受熟人社会影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拉不下脸、下不了手,弱化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二)职责权限和监督格局不匹配。从表面看,四个监督是简单的 1+,但目前 4 个 1+小于 4,因为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不能有力支撑起四个监督一体化的格局。一是组织架构上,没有指导统筹四个监督的领导机构,监督缺少研判、规划统筹,导致各监督主体各说各的,各干各的,没有同向发力。二是职责定位上,监督职责、监督领域有交叉,也有留白,出现了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的困境和尴尬。三是人员力量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督检查室的人员力量不足,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很难有精力开展监督工作。

 (三)制度体系和监督模式不匹配。目前,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没有可以照单监督的制度体系。一是监督重点上,四个监督基本都可以包打天下,没有各自的主攻方向和侧重点,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二是监督程序上,

 除了巡察监督比较规范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如何请示报告、如何发现线索、如何整改落实均没有现成的制度规范。三是监督方式上,习惯于按老套路、老办法开展工作,不善于抓早抓小,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监督的手段不多。四是监督对象上,派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对象基本相同,对各自的监督层级和监督重点没有明确的区分,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考核方式和监督实效不匹配。尽管 XX 市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和各部室每年进行考核,但是考核管理不精细,致使监督工作没有动力和活力。一是考核导向上,以案件数量论英雄,让监督工作出力不讨好,从主观上丧失了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方式上,指标设置不科学,让考核显失公平,致使监督工作形式化、表面化。三是考核结果上,由于监督工作一体两面的特殊性,既要防止数量化,以发现问题的数量论英雄,又要防止形式化,以监督工作的资料称豪杰,需要注重工作实绩,进一步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体系。

 三、思考与建议

 落实 XX 市委 XX 部署,推动 XX 高质量转型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纪检监督作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一)更新监督理念。做好监督工作必须刚柔结合,同频共振。一方面要树立治病救人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通过教育引导、谈心谈话、激励感召等方式

 开展监督工作,对干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干部切实感受到组织的良苦用心,在心底里支持配合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遵循惩前毖后的方针。坚持惩治才是最严厉的监督,提高监督发现问题能力,提高谈话函询转初核比例,加大审查调查力度,严厉惩治违纪违法的人和事,真正让纪律带电、监督长牙。

 (二)紧盯监督对象。将监督见诸日常,需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一是要突出关键少数。聚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二是要管住绝大多数。在盯住重点的同时,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级、各个领域,覆盖到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维护全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创新监督机制。重塑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监督工作秩序需要破旧立新,才能开新局。一是要破除单打独斗的旧思想,确立联合作战的新理念。统筹推进纪律、监察、派驻和巡察四个监督,使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互相配合、各有侧重,形成统一调度、协调配合、衔接有序的监督体系。二是要破除一成不变的旧套路,确立四位一体新机制。制定《关于充分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要职责的实施意见》《四个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细则》《监督人员统一调度工作办法》等配套制度,使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机制上环环相扣、全面贯通,实现联驻巡三者的优势互补、效果叠加。

  (四)改进监督方法。做好新时期监督工作,既要用好用足行之有效的老办法,又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路径。一是联合监督。采取驻守式与检查式监督相结合,驻点与联片监督相结合,点穴式与常规式监督相结合,实现统筹协作,发挥集团作战优势。二是科技监督。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微信、手机 APP等智能手段,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实现动态监管、智能分析。三是日常监督。运用问题线索排查、廉政档案、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四是专项监督。围绕 XX 市委中心工作,每年集中时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相关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深度治理。

 (五)注重监督效果。监督工作既要善于发现外在问题,又要由表及里,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实现标本兼治。一是要在发现问题上下功夫。火眼金睛把好监督的第一道关口,用好第一种形态,发挥监督发现、预警、提醒、教育等功能,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二是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坚持把推动问题解决作为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推动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同时,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通过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治理,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发挥监督的震慑作用。

 【篇 2】纪委监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监察体制改革以来,

 XX 市监督对象大幅增加,目前全市共有 XX 名党员,XX 名监察对象。面对这么多的监督对象,如何对其实施精准有效监督,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存在问题

 发现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从目前监督工作来看,20XX年,XX 市纪委监委处置的 XX 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 XX 件,仅占比 XX%,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

 (一)站位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委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第一任务、第一职责,都要求坚决把监督挺在前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忙于办案而疏于监督;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到位,出现监督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够,认为监督容易得罪人,导致监督弱化、虚化。

 (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

 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但是,《规则》对纪委监委各监督主体谁来统筹、职责分工、如何协作等没有详细规定。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而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合。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出现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

 (三)机制不畅,统筹运行有阻力。党中央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为强化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支撑。实际工作中,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专项监督的安排部署、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室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市委巡察办负责巡察监督,但是四个监督各管一块、单兵作战、行无定式,没有打破孤岛、聚拢五指,致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巡察办与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作用没有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专项监督上无力统筹四个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四)手段不多,方式方法有欠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

 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廉政档案、意见回复等常规的监督方式均有点题,但在实践运用中,各监督主体普遍感到茫然,监督办法不多、方式不新,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比如:监督检查室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但是仅仅实现了档案见面、材料扫描,对监督对象的性格特征、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并不了解,这种粗放式的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派驻机构在派驻监督上缺乏全局观念,未将病树歪树放在森林的整体之下分析研判,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和班子情况心中无数、画像不准;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上依赖看资料、查账目等传统手段,不会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隐...

篇三: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存在的问题

第 1 篇: 纪检监察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地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落实“三转”,聚焦主业,狠抓建章立制,积极拍打“苍蝇”, 使一些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农村政治生态得以修复,社会风气明显改观,但仍有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着基层监督执纪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流动性差,不利于基层监督执纪工作的有效开展。有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多年甚至一辈子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与一些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或多或少有些个人感情,所以,对正常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时,难免不存在畏难情绪,十分不利于纪检监察工作开展。但如果经常性调换纪检监察干部,又存在工作业务技能方面的断档,给工作带来新的被动。

 二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缺乏办案经验,很难适应新形式下监督执纪工作的要求。有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缺乏业务培训和实际工作锻炼,政策水平不高,办案技巧掌握不够;有的口头表达、文字基本功还不够强,不熟悉党纪条规等业务知识,对经济发展政策、相关法律知识、会计知识知之甚少,存在着业务能力“偏低”的问题。加之一些违纪违法的作案用法更加隐弊,个别违纪违法人员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手法十分熟悉,

 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的“反侦查”能力,想方设法来逃避惩处,将违纪违法事实隐藏的更深,这也给基层监督执纪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

 三是基层纪检办案基础设施设备欠缺,基层监督执纪办案安全压力较大。大多数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没有建设专门的谈话室,缺乏必要的办案设施设备,需要对调查对象采取办案措施时常常借助办公室、宾馆等不规范场所,缺乏必要的医护人员和安保人员,遇到突发事件很难及时控制局面。这也致使有些基层纪检监督干部因办案安全压力较大而采取“宁愿不办案挨批评,也不愿出安全事件受处分”的消极做法。

 二、对策及建议 一是强化担当意识,优化交流提拔机制,锻造忠诚干净担当基层纪检监察队伍。要加大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教育力度,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的纪律的维护者,要有敢于担当的精神,更要有善于担当的方法。同时,对那些敢于监督、敢于碰壁、不畏权势却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纪检监察干部,要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予以公正合理的澄清,保护好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敢抓敢管、敢于担当的良好工作环境。在推荐提拔纪检监察干部时,也不能单纯以票取人,要保障纪检监察干部在提名、考察上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化解其被边缘化、丢选票、影响个人进步的担心和顾虑。要让政治素质高,真正肯干事能

 干事的干部得到提拔重用,避免干事者吃亏。要努力保障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经费运转,以激励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积极性。

 二是拓宽培训渠道,强化协调机制,提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能力。进一步拓宽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培训渠道,开展纪律审查知识专题讲座,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财务、文字、口头表达、心理等综合知识的培训,选派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上级纪委组织的业务培训班,采取轮岗交流、跟班学习、“以案代训”、派员直接指导具体业务工作等措施,多途径多岗位锻炼干部,推进基层纪检监察人员素质和能力建设。强化协调机制,提升纪律审查效果。对遇有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线索,要由上级纪委为统领,基层纪委(纪检)工作人员为成员,组织实施划区域交叉纪律审查、联合纪律审查,实现资源互通、人员共享,缓解基层纪律审查力量薄弱、人情干扰大、纪律审查水平不高等难题。

 三是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安全意识,筑牢基层监督执纪安全防线。加大资金投入,为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建设专门的谈话室,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准备部分常用药品;推行电子谈话笔录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从基础条件上解决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怕出办案安全事件的顾虑。同时,建立了规范的监督检查台账和纪律审查台账,落实办案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基

 层办案人员的办案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从细节上抓起,筑牢监督执纪安全防线。

 第 第 2 篇: 纪检监察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根据《** 市 20** 年纪检监察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文件精神,我办对照全年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10 分)

 1、年初就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了责任分解,制定了实施意见,明确了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职责和任务分工。(自查得分 3 分)

 2、认真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向党委专题汇报,积极争取党政班子重视,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经济工作和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按各项要求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认真治理和解决突出问题。(自查得分3 分)

 3、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自查得分 2 分)

 4、按要求组织了一次市国资办党政“一把手”讲廉政党课,并认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材料及时上报。(自查得分 2 分)

 (二)协助党委抓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自查得分 5 分)

 1、建立了国资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领导小组,组建了工作机构,制定了实施方案。(自查得分 1 分)

 2、认真开展了廉政风险点排查及整改。(自查得分 2 分)

 3、建立了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国资办内部管理制度。(自查得分 2 分)

 (三)协助党委抓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自查得分 15分)

 1、建立健全了惩防体系工作机构。(自查得分 2 分)

 2、制定了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计划。(自查得分 2 分)

 3、建立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台账。(自查得分 2 分)

 4、认真抓好了 ** 市委惩防体系建设交办及协办的各项任务。(自查得分 4 分)

 5、完成了市国资办惩防体系建设基本框架构建任务。(自查得分 5 分)

 (四)信访工作(自查得分 10 分)

 1、建立了信访举报制度,有工作班子、接待场所,制度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资料齐全。(自查得分 2 分)

 2、及时调查处理来信来访案件,落实了专人负责,做到件件落实,全年无集体越级上访或重复访。(自查得分 2 分)

 3、按时按质完成了上级信访交办件,当年结案率达 100%,按期结案率达 90%以上。(自查得分 2 分)

 4、严格执行了信访监督卡。(自查得分 2 分)

 5、及时上报信访相关资料和信息简报。(自查得分 2 分)

 (五)案件检查工作(自查得分 10 分)

 1、一年来无群众举报涉及本级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自查得分 3 分)

 2、一年来没有发现本单位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也无瞒报、漏报、压报行为。(自查得分 2 分)

  3、一年来无上级交办的违纪案件的查处。(自查得分 3分)

 4、积极支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自查得分 2 分)

 (六)执法监察工作(自查得分 10 分)

 1、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察局的重大决策部署。(自查得分 4 分)

 2、实行了“巡查制”和“督办制”,对国投公司代建政府投资工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了政府投资工程安全、高效、廉洁运行。(自查得分 3 分)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年来国资系统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自查得分 3 分)

 (七)纠风工作(10 分)

 1、一年来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行为。(自查得分 2 分)

 2、建立了纠风工作制度。(自查得分 2 分)

 3、认真开展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自查得分 2 分)

 4、开展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自查得分 2 分)

 5、认真开展了软环境治理工作,治理机关“庸懒散”,纠正行风。(自查得分 2 分)

 (八)效能工作(自查得分 10 分)

 1、加强了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庸懒散”专项治理有方案、有措施、有总结,提升了机关形象。(自查得分 3 分)

 2、认真落实了“两集中、两到位”,产权交易进驻政务大厅。(自查得分 3 分)

 3、建立干部执行力档案,重点加强了绩效管理工作。(自查得分 2 分)

 4、认真开展了国资办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开辟了党务政务公开专栏。(自查得分 2 分)

 (九)宣传教育调研及其他工作(10 分)

 1、定期开展了“互帮互学”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有学习计划和学习资料。(自查得分 2 分)

 2、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和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制定实施了《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办法》(万国资办[20**]178号)。(自查得分 2 分)

 3、深入开展“勤廉双优”活动,按时上报相关材料。(自查得分 2 分)

 4、积极参加上级纪委组织的学习培训。(自查得分 1 分)

 5、切实开展廉政文化“八进”活动,在国资办办公场所制作悬挂了五幅廉政文化宣传画和警示语。(自查得分 1 分)

 6、按时按质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察局布置的学习、宣传、教育、调研工作任务,一年来上交了纪检信访和反腐倡廉调研文章 2 篇。(自查得分 2 分)

 通过自查,市国资办 20**年纪检监察工作自查得分 90分。

 特此报告 第 第 3 篇: 纪检监察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0__年,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县纪委全会和县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监督检查,持续用力抓好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有力地促进了文物旅游工作提质增效、跨越发展。现将半年来的纪检监察工作报告如下:

 一 、全力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狠抓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与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责任领导和相关部室,形成上下贯通,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二是传达学习了县纪委第十届五次全会会议精神,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了 20__年纪检监察工作要点,以正式文件下发到各职能股室。三是每月抽调办公室和市场管理股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不打招呼、突击检查等方式对机关作风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对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质量差的进行了约谈批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了经济处罚、大会作检讨等处理。四是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十条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紧盯春节、五一、端午节易发节点,加大明察暗访力度,提醒提示中层以上

 干部,节假日要过一个干净文明祥和的节日,在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婚丧嫁娶上一定要绷紧弦,切不可侥幸行事,一定要时刻牢记纪律红线,不触碰、不违纪,努力形成作风建设新常态。五是修订完善了《局机关制度汇编》。通过反复修改完善,对机关职能股室考核奖惩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增添了新的纪律规定和要求,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用制度调动机关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和事,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究,执纪必严。六是积极开展了“守纪律、讲规矩、转作风、提效能”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撰写心得体会 2 篇,上报信息一篇。通过为期一月的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干部职工中存在的不良倾向和作风问题,在较短时间内予以改正,机关作风有了明显好转。七是全力配合县上各类财务大检查,由专人负责,积极配合,提供账务及资料,在财务管理、“三公”经费使用上,未发生任何违纪现象。八是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对今年党员承诺事项进行了公示,对局重大事项、项目建设定期进行了公开,在局门户网站对收费、管理标准与处罚进行了公开,做到公开、透明、方便群众监督。九是按时上报文件、报表。对办公用房清查、公车改革、八项规定月报表按时限要求及时上报。

 二、聚焦主业,认真落实党委监督责任 一是计划在 6 月底 7 月初,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参观县看守所,接受一次廉政警示教育。二是截止上半年,未接转县纪委

 批转的投诉、上访案件。三是积极筹备《百姓问政》大旅游专题问政节目,全面查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四是加强纪律作风日常监督。每天对上班迟到、早退、脱岗人员在张贴公示栏上点名通报,对纪律作风专项检查明查暗访进行书面通报,记录在档,当月兑现,该经济处罚的,予以处罚,该约谈的,进行约谈,该诫勉、警示训诫的,按程序,毫不放过,决不手软。五是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开会学习、集中辅导、发现问题,提要求、作强调,经常性加强办公室和市场管理股人员综合素质,要求他们心存敬畏和戒惧,带头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切实力转作风,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半年来,我局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认识还不够深入,有重业务工作、轻党风廉政建设的倾向;二是主题活动开展不够,缺乏亮点,个别活动流于形式。

 在下半年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采取有力措施,常抓不懈,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新的成效,全面推进文物旅游工作再上新台阶,取得新业绩。

 第 第 4 篇: 纪检监察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理念创新、方法创新和机制创新,是当前纪检监察部门最迫切最重要的中心工作。在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过程中,要不断提升创新实践的科学性、实效性,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的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取得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双丰收”。

 一、破旧立新,继承发扬 在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过程中,许多不符合、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陈规旧俗必然被摒弃。但是,任何创新都是生产要素与生产要件的重新组合,不可能与历史传统完全“断脐”。因此,纪检监察工作创新首先必须正确处理新与旧的关系。

 纪检监察工作创新是对过去的反思、批判和超越,而不是心血来潮式的“作秀”。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应该不求“轰动效应”,拒绝“形...

篇四: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存在的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存在的五大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是中央在基层行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职能的主体,面临的情况最多,应对的形势也很复杂。审查调查工作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主责主业,也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好职能的重要抓手。本文以 **x 市 XX区纪委监委 2018 年度审查调查工作为例,分析归纳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有益参考。

 一、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的情况及成效

 (一)基本情况

 监察体制改革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审查调查工作有了新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有了新架构,审查调查措施有了新内容,审查调查工作也有了新成效。全国各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也在以中央有关纪法规范为依据,积极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积极试用《监察法》赋予的 15 项监察调查措施,大胆开展制度规范创新,探索新形势下审查调查工作的路径和方法。2017 年12 月,**x 市 XX 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其人员编制增至 25

 人,共有 2 个纪检监察室,专门从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的人员增至 7 人。与 XX 省其他城市相比,芜湖市鸠江区、合肥市包河区等城区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数量为 2-3 个,专门从事审查调查的人员 10 人左右,XX 区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编制、审查调查力量现状与 XX 省其他城市主城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现状大致处于同一水平。

 2018 年,XX 区纪委监委共收到信访举报 125 件次,同比上升 71.2%,其中:检举控告 111 件次,占信访总量的89.5%,同比上升 117.6%;共受理反映问题线索 198 件次,增长 108.4%;共立案 64 件,已结案 53 件;运用留置措施 7件 7 人,移送司法机关 3 件 3 人。案件线索受理数、立案数、移送审查起诉数等均比 2017 年实现了较大的增长。运用“四种形态”共计 103 人次,第一、二、三、四种形态分别占 48.5%、35.9%、10.7%、4.9%,比例结构日趋科学。

 (二)取得的效果

 严格履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审查调查政治效果突出。XX 区纪委监委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引,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章》《宪法》《监察法》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严格履行党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职责,监督、执纪、问责与监督、调查、处置同步推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在执纪办案中重点审

 查调查“七个有之”,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重拳出击,紧盯“四风”问题的新变种、新形式,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严厉问责。2018 年,XX 区纪委监委立案中:乡科级干部 10 件,同比上升 233%,给予党纪处分 50 人,政务处分 10 人,监察留置 7 人。

 严守监督执纪和监察调查程序规则,审查调查纪法效果强化。

 一是加强业务学习,办案能力有提升。XX 区纪委监委始终重视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委机关领导定期召开支部学习(扩大)会议,全员参与学习新法律、新规则,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职责,严守纪法规范。

 二是注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案件质量有保证。XX 区纪委监委定期召开审查调查工作调度会议讨论案件办理情况及进度,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核把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在移送前及时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及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就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等会商意见,保障案件质量。2018 年,XX 区纪委监委移送审查起诉 3 件 3 人,均为有罪判决,无一改判。

 三是注重制度规范建设,监督制约机制有保障。2018 年,XX区纪委监委制定《区纪委监委提前介入审理工作制度》(雨纪发[2018]32 号)等规范性文件,定期召开审查部门工作会议研讨审查调查具体工作程序规范化、标准化问题,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全程监督审查调查过程,不断加强对审查调查权力的内部监督和制约。

 关注群众身边和重点领域问题,审查调查社会效果显著。XX 区纪委监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紧盯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紧盯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注重综合运用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警示教育等措施,审查调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党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厚植。2018 年,XX 区纪委监委查处了行政执法司法、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征迁安置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领域问题线索 91 件,及时对查实的问题和人员做出问责处理,立案 20 人,处分 20 人,其中党纪处分 18 人,政务处分 6 人,在区域内社会反响强烈。

 二、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初核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审查调查准备工作不足

 1.信息查询不到位

 在信息化、大数据迅猛发展的今天,智能化、信息化查询是今后审查调查工作的发展方向。纵观 2018 年 XX 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工作,案件初核阶段,审查调查人员对涉案信息查询仍以传统的书面协查为主,弊端明显。一是信息查询效率低。传统的书面协查本身就是低效率的信息查询方式,尤其是对金融资产查询、通讯信息查询而言,其反馈的时效、内容都满足不了当前审查调查工作需要。二是信息获取的质量不高。实践中,因银行、房产、社保、通讯运营商等部门

 反馈的信息标准不统一、内容不健全,可能陷入信息再查询的困境,影响审查调查工作进度。

 2. 线索 分析不到位

 初核阶段,线索分析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第一,思想意识尚未完全转变。目前的审查调查工作应该是一种融合原纪律检查机关执纪办案与原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一种新的工作类型,单纯的执纪办案思维、职务犯罪侦查思维都无法应对当前审查调查工作实践,也无法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

 第二,案件分析把控能力不足。监察体制改革后,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分析和研判常会出现“顾此失彼、边办边看”的情况,尤其是在违纪、违法的区分和研判上,缺少对案件整体的把控能力。

 第三,初核信息资源未能做到有效整合。土地房产登记信息、通话记录、资金流水等信息资源在审查调查人员手中往往处于零散状态,随用随找,未能形成完整的信息链,影响案件本身的研判。

 第四,案件纪法定性不准确。在一体行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情况下,初核事实涉及到纪法初步定性问题,因审查调查人员尚未完全达到思想转变和纪法知识融会贯通的程度,存在纪法定性不准的情况。如,XX 区纪委监委在办理王某某涉嫌受贿案时,审查调查人员对其在单位报销汽油费发票等行为是涉嫌贪污犯罪还是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把控不准,影响案件审查调查进度。

 3. 风险评估不到位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处于审查调查工作的最前沿,接触的涉案人员较多,部分案件事实较为复杂,面临的风险状况也比较严峻。风险评估不到位,表现在:

 一是对案件本身质量的风险评估,主要表现在违纪案件和违法案件把握不准、取证标准和取证要求理解不深等方面; 二是对涉案人员人身安全风险的评估,主要表现在对被审查调查人及证人人身危险、患病状况、心理承受能力、情绪变化、谈话环境等评判准备不足,谈话中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二)组织保障不充分,审查调查力度强度不够

 1. 办案力量短缺

 主要表现在:

 一是现有审查调查人员数量不足。目前,XX 区纪委监委从事案件审查调查的部门 2 个,办案人员共计7 人,其中 2 人于 2018 年全年被市纪委抽调办案近 200 天。按照 2018 年 XX 区纪委监委立案数,人均办案近 10 件,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根据办理留置案件有关规定,留置案件需配备调查组、外查组、安全员等岗位人员,现有审查调查人员无法满足办理留置案件的需要,只能依靠抽调外单位人员解决。

 二是抽调人员能力参差不齐。基层审查调查力量短缺多通过抽调区直其他部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解决,这些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化的业务培训,在保密意识、业务能力、职权职责等方面存在欠缺。

 2. 陪护力量分散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缺少专业化的陪护队伍,陪护力量过于分散。表现在:其一,陪护人员分布过于分散,每次启动留置案件均要重新从其他抽调解决,不便于统一管理;其二,陪护人员流动性大,部分留置人员因工作、身体、家庭等方面因素,在短期内频繁要求换人,给审查调查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其三,陪护人员能力参差不齐,很多陪护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化的培训,没有陪护经验,无法应对审查调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导致陪护工作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其四,陪护人员管理不科学、缺乏权威性。目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缺乏一部教育、培训、监督、管理陪护人员的规范,致使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管理陪护人员的过程中出现无章可循、缺乏权威的情况。

 3. 信息化建设薄弱

 在大数据、信息化、智能化迅速发展的今天,违纪案件以及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均出现出新特点、新变种、新形式,查证难度和深度在不断加大,信息化、大数据化、智能化的智慧办案应为今后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的发展方向。考虑到一些客观因素,多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化基础较为薄弱,XX 区纪委监委信息化建设也处于起步阶段。一是缺少统一的信息化查询平台、情报系统。检察机关原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已在探索信息化查询平台建设,公安等部门已经建立成

 熟的信息化查询平台、情报分析系统,事实也已证明信息化查询能够极大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二是缺少畅通的信息查询通道。审查调查工作涉案信息涉及到公安、国土、房产、银行、通讯、证券、保险、社保、征迁、交通、档案、组织人事等部门,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同这些单位的查询通道尚未规范建立起来。三是缺少信息化、智能化的办案设备。手机及电脑取证设备、数据恢复设备、心理测试仪、追踪定位设备等设备是信息化、智能化办案的基础,这些设备在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不同程度出现短缺。

 4. 安全保障不够

 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因主客观多方面的原因,安全保障机制不健全。第一,安全保障意识不够。办案人员、陪护人员在审查调查工作中没有形成全流程、全覆盖的安全保障意识。第二,安全预案准备不足。涉及到谈话、询问、讯问、搜查、扣押、留置等直接接触涉案人员的调查措施之前缺少科学合理的安全预案,评估和审批程序不健全。第三,谈话场所安全保障设备不合要求。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室缺少金属探测仪、安检门、消防器材、应急药箱及医疗器械等基础设备。第四,调查取证过程缺少安全保障。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缺少警务辅助力量保障,无法应对调查取证过程中的突发紧急情况。

 (三)业务能力不精通,审查调查工作水平不高

 一是系统专业培训少。纪检监察机关内转隶人员和原纪委人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业务知识短板,转隶人员对监督执纪业务操作技能掌控不够,工作中对违纪案件的本质把握的不够精准,原纪委人员在法律专业知识运用上存在短板,对涉及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分析、法律适用不是很到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压力大、任务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很难抽出整块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系统专业的学习,而办案实践中的“帮教带”又无法形成专业化、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市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业务技能、专业知识培训的覆盖面较窄,没有做到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

 二是调查措施不够丰富。《监察法》赋予了纪检监察机关 15 项调查手段基本满足了审查调查工作需要。但实践中,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谈话、询问、讯问、扣押等常规调查手段运用较多,对搜查、勘验鉴定、技术协查等措施运用较少,存在不敢用、不想用、不愿用的情况。

 三是审查调查能力不高。审查调查能力是一项综合性办案技能,是执纪能力和执法能力的高度融合,涉及到信息收集、谈话讯问、笔录制作、书证调取、案件把控、纪法分析、风险应对、报告撰写等方面的能力,要求审查调查人员具备党规党纪、法律法规、金融财务、市场营销、语言文字、逻辑博弈、刑事侦查、心理学等多种专业知识。受制于学习培训、知识阅历、经验积累等方面的影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

 办案人员在这些方面的能力不同程度存在短缺。

 第一,专业知识存在缺口,难以应对审查调查工作中出现的多样化情况; 第二,笔录制作能力欠缺,笔录制作的时效和质量都有待提高; 第三,案件分析能力欠缺,无法在执纪和执法之间做出科学有效的区分和判断,“四种形态”适用不科学;第四,谈话突破能力不高,影响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证据资料分析能力较弱,对不同证据之间的关联和运用不够。

 (四)体制机制不健全,审查调查规范依据缺乏

 1. 纪法、法法衔接通道有待进一步畅通

 纪法贯通的本质是党内纪律检查权、国家监察权和司法权的协作与配合。监察体制改革后,受制于体制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仍存在衔接不畅的情况。一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不健全,提前介入的启动、介入范围、介入的内容、介入的效果仍处于摸索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尚不完善; 二是法法衔接不够畅通。《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刑法》虽然在应对法法衔接上做了规定,但在有关监察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有关监察调查过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方面,现有纪法规范设计尚未具体化、细化,规定过于原则;三是“四种形态”运用不够科学。对“四种形态”运用过程中,不同形态的转换、衔接等运用不够成熟。

 2. 留置措施过度使用

 监察留置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的强有力保障,在解决办案时限、调查取证、教育感化被审查调查对象方...

篇五: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存在的问题

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在省、XX 市纪委监委和 XX 市委的坚强领导下,XX 市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不断强化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需要进行深入分析研判,以便精准对症施策。现对 XX 市近三年来的信访举报、案件处置情况进行数据分析,提出对策思路。

 一、基本情况 XX 年至 XX 年,XX 市纪委监委共受理群众检举控告 X件,立案处理 X 人。综合分析,主要呈现以下 8 个特点:

 (一)信访总量高位运行,重复举报占比较大。XX 年,XX 市纪委受理群众信访举报 X 件,重复举报 X 件,占比 X;

 XX 年 X 件,重复举报 X 件,占比 X%;XX 年 X 件,重复举报 X 件,占比 X%。XX 年信访举报量大幅攀升,主要原因是省委巡视组巡视 XX,不少信访件重复反映。

 (二)反映村(社区)干部的问题线索居多,其中村(社区)主职干部占多数。三年来,信访反映村(社区)干部的问题线索居多,共有 X 件,占总信访量的 X%;其中,村(社区)主职干部被举报达 X 次,占基层信访总数的 X%。

 (三)反映乡科级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逐年上升,但查实率较低。XX 年反映乡科级干部的信访举报有 XX 件,占当年信访总量的 X%,查实 X 件,查实率 X%;XX 年 X 件,占当年信访总量的 X%,查实 X 件,查实率 X%;XX 年 X件,占当年信访总量的 X%,查实 X 件,查实率 X%。

 (四)反腐败合力得到彰显,问题线索来源渠道多样。除信访举报外,反腐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密切协作,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问题线索 X 件。三年来,纪委监委在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线索立案 X 件、公检法移交立案 X 件、信访举报立案 X 件、上级交办立案 X 件、巡视巡察移交立案 X 件、审查调查发现立案 X 件、审计发现立案 X 件、其他来源立案 X 件。其中,监督检查发现和公检法移交的问题线索成案率最高。反腐败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

 商讨反腐败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密切协作配合,反腐败合力得到了充分发挥。

 (五)受处分对象涉及多个层级,一般干部占绝大多数。三年来,共立案查处市直及其二级单位一般干部 X 人,占X%;村(社区)干部 X 人,占立案总数的 X%,无职党员 X人,占 X%;乡科级干部 X 人,占 X%。

 (六)违纪性质相对集中,违 反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居多。三年来,违纪立案 X 件、职务违法立案 X件、其他违法犯罪立案 X 件(违纪违法双重立案 X 件)。其中违反政治纪律 X 件,占 X%;违反组织纪 X 件,占 X%;违反工作纪律 X 件,占 X%;违反廉洁纪律 XX 件,占 X%;违反群众纪律 X 件,占 X%;违反生活纪律 X 件,占 X%。

 (七)资源富集、执法权相对集中部门违纪案件多发易发。三年来,违纪违法人数超过 10 人以上的部门有 X 个,分别为:农业农村部门 X 人,教育部门 X 人,自然资源部门X 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X 人,公检法司部门 X 人,水利部门 X 人,交通运输部门 X 人,民政部门 X 人,卫生部门X 人,财政部门 X 人。

 (八)农村干部违纪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腐败存量逐年消减。XX 年全市共立案 X 件,其中村组干部 X 件,

 占 X%;XX 年立案 X 件,其中村组干部 X 件,占 X%;XX年立案 X 件,其中村组干部 X 件,占 X%。三年时间从 X%下降到 X%。

 二、原因分析 从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办情况来看,当前 XX 市政治生态总体良好,干事创业氛围浓厚,党员干部团结共事、人心思进、人心思干是主流。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少数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呈现出从滥用公共权力向滥用公共资源转变,违纪手段更加复杂和隐蔽,这些问题的背后,既有思想政治上的原因又有制度机制上的不足。

 (一)围绕民生领域开展了多轮专项治理,发现并消除了一批腐败存量。三年来,XX 市农村干部被举报次数多(X次)、违纪案比重高(占比 X%)、查处人数多(X 人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通过连续三年的扶贫领域问题线索大数据比对,查处了一批村组干部在扶贫中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问题;二是开展了粮食补贴、花生补贴、农机补贴等涉农补贴专项治理,查处了一批村组干部虚报冒领惠农补贴资金案件;三是前几年 XX 市主动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理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产权关系时,发现了一批村组干部违规处置集体资产资源问题。全市腐败存量得到大幅度消减,腐败增量逐步得到遏制。

 (二)纪委业务范围外的信访和重复举报,导致查实率较低。一是信访人的问题在其他部门长期得不到解决转而向纪委反映,特别是一些涉法涉诉、利益诉求、甚至过份要求,此类问题往往难以查实。二是由于信访人在反映问题时大多都采用一信多投的方式,以及信访人有时过于急切,不等调查结果出来而屡次反映等原因,使得重复投件比重较大,也拉高了重复件数量。三是有些信访人夹杂个人利益诉求或只为泄私愤,仅凭道听途说的信息进行举报,由于反映的内容不具体、线索不明确,此类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信访件的“成案率”。

 (三)反腐败协作配合有力,惩处了一批违纪违法人员。反腐败协调小组发挥作用日益明显,公、检、法、审计等成员单位之间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融入反腐败工作“一盘棋”中,各单位进一步规范了工作程序,推进了深度协作,使得一批违法行为得以现行,受到应有的纪律追究。比如公安机关在查处酒驾、吸毒、放高利贷等行为时,主动查验涉案人身份,一旦发现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第一时间将问题线索移交给纪委监委机关追究党政纪责任(151 件)。公、检、法在扫黑除恶方面与纪检监察机关配合更加有力有效,三年来移交涉黑涉恶“保护伞”线索 21件。

 (四)有些部门决策不民主、制度约束不给力催生了一些腐败行为。市直单位、乡镇的决策权力大都集中在科级干部手中,三年来涉及科级干部的举报达到 492 件次,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说明在全面从严治党震慑和高压态势之下,违纪现象远未绝迹,腐败问题依然存在。农业、教育、自然资源、城建房管等工程多、权力相对集中的部门发案率高(三年处分 80 人),“一把手”、财务人员等关键岗位屡屡被查(三年处分 137 人)等。由此可以看出,当前各级各单位虽然制定了许多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的规章制度,但实际操作中执行制度流于形式,决策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问题时有发生。

 (五)自律意识不强、宗旨意识淡化使得少数党员干部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三年来,因违反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而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人数占到立案总数的XX%。有的领导干部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方面不实不细,不作为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依然存在(X 件);有的党员干部心存侥幸,公款吃喝、公款购买土特产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有发生(X 件);有的干部在落实强农惠民政策资金、医疗、教育、保险等民生领域优亲厚友(41 件);有的干部履行职责敷衍了事,对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漫不经心、失职失责(X 件),还有的基层干部作风粗暴、与民争利现象禁而不止(X 件),这些问题成为新时期影响社会稳定不

 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也是 XX 市信访举报数量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三、对策思路 为推动 XX 市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环境,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对症下药,做到监督、惩处、教育多管齐下,确保纪检监察工作行稳致远,为全面建成“千亿级、示范市、小康城”提供坚强保障。

 (一)重视初信初访,降低信访总量,减少重复访、越级访。分类处理信访举报件,对业务范围内外事项相互交织的信访举报,重点处理好违纪行为,利益诉求问题转交相关部门。对业务范围外信访事项,向信访人讲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尽量引导群众向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反映。每季度汇总分析信访“晴雨表”,针对信访反映突出、群众关注度高的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回应民声民愿,化解初信初访,最大限度减少重复访、越级访。同时,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党员干部要及时澄清证明,为干部撑腰壮胆。加强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二)“四项监督”联动,以严密监督预防权力出轨。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协调联动,

 层层设防。坚持每季度对信访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聚焦信访反映突出、群众关注度高的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加大对“一把手”和关键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对干部选拔任用、行政审批监管、工程项目建设、土地出让、资源开发、医药采购等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把各项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全要素、宽领域推进监察监督,严肃查处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行为。强化派出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开展嵌入式监督,为每个市直单位架设起永远不走的监督“前哨”。深化政治巡察,实现村级巡察全覆盖,真正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促进发展。

 (三)深化“五个一”同级监督,减少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率。在市级层面,紧紧盯住同级党委、党委常委和担任政府副职的党委委员以发放责任清单、提醒函、谈话督促等方式,推动党委决策部署落实落细落地,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在市直单位层面,要求 8 个派出纪检监察组按照“五个一”监督机制对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及成员进行监督,盯紧科级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大力整治表态调门高、落实行动差以及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减少科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率。

 (四)完善“四张清单一个流程”,管住村组干部小微权力。在村(社区)选取 40 个村开展基层基础监督试点工

 作,健全完善“四张清单一个流程”(党支部主体责任清单、村纪检委员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责任清单、村级资产资源清单、村纪检监察信息员信息报送清单、村级权力运行流程)、加强“五公开”(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事务公开、服务公开),提升村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打通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基层干部既干事又不出事。

 (五)严查“五种人”,坚决遏制腐败增量。一是严查与民争利的“贪官”。加强对惠民政策资金、医疗、教育、保险等民生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以权谋私、与民争利的违纪违法行为从严查处。二是严查不体民苦的“懒官”。以作风建设为载体,集中查处一批对群众诉求不闻不问、推诿扯皮的典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让不作为、不履职的“懒官”无容身之地。三是严查政治麻木、办事糊涂的“昏官”。严查在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方面常表态、不表率;落实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装糊涂、玩暧昧的“昏官”。四是严查占位置不干事的“庸官”。紧盯丧失事业心、责任感,无视职责使命、甘愿尸位素餐,占着为民排忧解难的位子,不管群众急事难事烦心事的“庸官”。五是严查欺民压民的“恶官”。严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攻坚大案要案,严格“一案三查”:查黑恶犯罪势力背后的“保护伞”、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查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不断净化党员干部队

 伍,维护干部形象,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果。

 (六)强化政治监督,推动党委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协助市委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委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每月制定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七大“攻坚年”任务等方面开展监督。每半年开展一次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监督检查,压实各级各部门管党治党责任。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实行“一案双查”,维护党规党纪的权威性。

 (七)精准纠治“四风”,维护风清气正政治生态。不断巩固和深化作风建设成果,以铁的纪律整治各种顶风违纪行为。紧盯年节假期,坚持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抓,对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监督,组织隐秘聚会的一律从严查处。从经费管理源头入手,督促并会同审计、财政、税务、银监等部门,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对在检查调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要深挖细查,让腐败“蛀虫”无处藏身。坚持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剖析、一案一教育,用好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提出意见建议,

 督促发案单位开展廉政教育、堵塞漏洞,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

篇六: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存在的问题

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监督是党章和宪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如何进一步做深做细做实日常监督,打牢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的基础,是摆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课题。

 近日,** 省 ** 市结合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的工作实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查找监察体制改革后日常监督存在的短板,并在深入分析基础上提出提升日常监督效果的对策建议。

 一、存在问题 监察体制改革后,各级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前后台”分设,新成立的监督检查室主要承担日常监督、问题线索分析研判处置以及谈话函询等职责,重在发现问题。

 但是在履行日常监督职责上普遍出现了“不便监督”“不会监督”“不善监督”等诸多难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监督信息不足,存在“无的放矢”问题。过去开展日常监督的信息来源主要依赖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专项监督检查、信访举报以及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立案查处等渠道,既没有“事前”对被监督单位的基本情况、政治生态、权力运行风险点进行全方位研判,也没有对监督对象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履职状况等深入了解。信息匮乏造成日常监督往往是一叶障目、就事论事,难以从政治的高度和全局的角度把握,精准确定监督重点。以 ** 市为例,近年来靠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线索不足 5%,多数还局限在“四风”问题上。

 (二)监督方式不多,存在“缺乏抓手”问题。虽然在监察体制改革前对日常监督进行了一些探索,比如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重要节点进行提醒谈话、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等,但仍然没有真正把监督融入到日常工作当中,日常监督的形式大于内容。日常监督抓什么,从哪里抓,新成立的监督检查室普遍感到茫然。特别是对非党监察对象如何开展日常监督,还找不到监督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办法不多、方式不新。

 (三)监督效果不显,存在“事倍功半”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抓早抓小效果不明显。由于“事前”功夫下得不够,很多问题未能在苗头性、倾向性显现时及时纠正。二是线索处置效果不明显。很多问题线索由于缺乏日常监督的信息支撑,导致在处置研判时不够全面精准,经常出现“一谈了之”“初核未果”等问题。三是警示教育效果不明显。很多问题处理往往就事论事,既没有加深教育、警示惩戒,也没有举一反三、堵塞漏洞,还缺乏主体责任的反思剖析,未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目的。

 二、原因分析 (一)重审查调查轻日常监督,存在认识偏差。监察体制改革前,各纪检监察室承担对联系地区、单位的日常监督和查办案件的双重职责,主要精力集中在查办案件上。监委成立后,虽然将部分纪检监察室改名为监督检查室,专司日常监督职责,但传统思维定势根深蒂固。特别是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很多地方将建章立制的重心放在履行调查处置职能上,而在履行监督职责上重视不够、研究不够、探索不够。认识的偏差,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日常监督和调查处置“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状况。

 (二)重业务培训轻素质提升,存在本领恐慌。当前,纪检监察干部培训普遍侧重对查办案件等业务知识的培训,

 忽视了对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素质、政策水平等综合能力的提升,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的基本属性理解不深、把握不准,仅仅满足于按程序做好具体的事、按步骤完成既定的工作,既不能够紧跟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务,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谋划工作、处理事务;也不善于把握运用政策、耐心细致做思想政治工作、积极运用“四种形态”稳妥处置问题线索。能力素质差距,也是掣肘日常监督的重要因素。

 (三)重单兵作战轻联动协作,存在机制不适。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构建起了权力监督新格局。但是长期以来,各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往往是各管一块、各自为战,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不仅造成大量监督信息闲置浪费,而且使纪委监委的日常监督长期处于单兵作战的状态。这种体制机制上的不适,势必造成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三、对策措施 (一)做好“三篇文章”,夯实监督基础。一是做好“研判”文章,要将掌握政治生态状况作为日常监督的切入点,做到既见“树木”又看“森林”,通过建立日常监督综合信息库、畅通监督信息共享交流渠、实行干部廉情双向分析制

 等方式,使日常监督有的放矢。二是做好“学习”文章,既要注重培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纪律审查和调查处置的业务能力,又注重培训提升运用“四种形态”、加强日常监督的能力水平,特别是把握运用政策的能力,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监督能力。三是做好“拓展”文章,要在向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加强对各领域监察工作,着力实现监察监督“全覆盖”。

 (二)构建“三项机制”,创新监督方式。一是构建发现问题机制,要主动列席被监督单位重要会议,“经常旁听”发现问题;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主动出击”发现问题;经常与“关键少数”谈心谈话,“沟通互动”发现问题。二是构建问题线索处置机制,在提出问题线索处置意见时严把“三关”,即线索处置研判关、谈话函询质量关、初核了结案件审核关,确保问题线索处置意见科学合理。三是构建联动协作机制,建立监督检查室与巡察机构、派驻机构以及机关其他内设机构“一抄三报一提供”的工作制度。“一抄”,即信访举报、党风政风监督、巡察监督和案件监督管理等方面信息,及时抄送相关监督检查室;“三报”,即派驻机构及时报送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情况、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关键少数”相关情况和问题线索、自办案件及党纪政务处分情况;“一提供”,即监督检查室主动向巡察机构提供被巡察地区和单位有关情况,必要时可派员参加巡察工作。

 (三)突出“三个到位”,提升监督效果。一是突出延伸谈话函询效果,“红脸出汗”到位。要准确把握纪检监察机关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中的职责定位,强化谈话函询成果在民主生活会上的运用。二是突出强化问责整改通报,“以儆效尤”到位。通过在典型案件发生单位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督促当事人检讨、分管领导反思“一岗双责”、党委书记牢记主体责任,促进案发单位汲取教训、全面整改。三是突出政治生态评价,“惩前毖后”到位。综合日常监督情况对联系地区和单位的政治生态定期“会诊”、作出客观评价,并牢牢扭住主体责任,督促问题单位列出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篇七: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存在的问题

监察机关开展问责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一批高级官员因为严重违法违纪落马,多位省部级高官相继被查,打虎拍蝇行动早已深入人心,同时,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向纵深发展,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的坚决执行,反腐倡廉工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地位和公信力不断提高。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问责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问责的泛化、简单化和随意化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背景 近年来,问责不严肃、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因未能及时接听电话、文件标点符号错误、上班时间喝牛奶等问题被问责的案例相继被曝光,问责泛化、简单化、随意化

 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类案例的出现,偏离了问责制度安排的初衷,严重削弱了问责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影响力,不仅起不到全面从严治党、激发担当精神、推动责任落实的效果,还会影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的良好形象和公信力。

 二、表现形式 (一)问责泛化。主要表现在采取问责处理的方式不当。一旦发生问题,就进行问责处理,没有认真考虑发生问题的严重性和可罚性,没有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导致问责处理过重或不当,反而影响了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如,针对未能及时接听电话、文件标点符号错误、上班时间喝牛奶等不属于问题或轻微的问题给予问责处理的,就属于问责处理过重或不当的情形。

 (二)问责简单化。主要表现在启动问责简单粗暴,欠缺精准。一是有的一看到有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不是调查真相、冷静分析、弄清是非曲直再做结论,而是不分青红皂白,先问责再说,将问责当作了堵住民众之口的“法宝”和保护自己的“护身符”。二是对待同一类问题,没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认真查找具体案件涉及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相关责任人的主观态度和问责处理所能达到的效果等因素,

 通通给予同一种问责处理方式,导致部分责任人对问责处理免疫,影响问责的权威和问责目的的实现。

 (三)问责随意化。主要表现在对同一问题或同一类问题的问责处理方式不一样。由于全国没有具体、统一的问责判断和认定标准,针对同一问题或同一类问题就出现了不同的问责处理方式,如,关于精准识别不精准,导致存在“漏评”“错评”或“错退”问题,有的省州县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有的省州县则是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或诫勉问责处理。

 三、原因分析 (一)没有具体 、统一的判断和认定标准。关于党的问责工作,全国统一适用的只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虽然各省(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但仍没有一套关于问责工作的具体、统一的判断和认定标准,因不同办案人员的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不同,导致对同一问题或同一类问题给予了不同的问责处理方式。

 (二)对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深不透。《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相关省(市)的实施办法规定了应当予以问责的六种情形、对党组织问责的三种方式以及对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四种方式。由于对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

 学习不深不透,导致部分办案人员误将不属于问责情形或轻微违纪的人员纳入了问责范畴,导致出现问责处理不当。

 (三)把问责当成一种处理人和事的工具。部分领导盲目的把“问责”作为解决一切问题的法宝,对工作推动中的问题、管理上的问题等,不认真考虑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分青红皂白都进行问责处理。面对干好干坏都要问责的情况,不少基层干部在工作中首先考虑的不是如何把工作做好做到位,而是考虑如何做到避免问责,进而影响了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对策建议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党的问责工作遵循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问责工作要坚持求真务实,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究责任。同时,要把工作上的失误和违纪违法行为、一般性的过失与严重的失职失责行为区分开来,合理界定责任范围,厘清权责归属,进一步明晰应当问责的具体情形,做到公平公正、宽严适度、不枉不纵。

 (二)以问责目的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指出,党的问责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

 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问责的目的是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问责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要正确处理好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不能什么问题都问责处理。针对不同问题,要从政治、纪法、政策、社会等各方面综合考虑,进行精准问责,真正做到问责一个,教育一片,影响大多数。

 (三)正确处理纪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要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相统一,不能“一刀切”,在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的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调查人的主观态度、违纪违法的情节、危害性和可罚性,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作出给予被调查人最有利于达到问责目的的问责处理方式。

 (四)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遵循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将问题分成四类,一是对达不到问责程度或者违纪情节轻微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是对一般违纪的,可以采取通报和诫勉问责、组织处理、党纪轻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三是对严重违纪的,可以采取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等方式进行处理;四是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善于学习,勇于担当,认真履职。打铁必须自身硬,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纪党规和相关法律法规,用理论武装头脑,并将理论运用于实践,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完善自身理论体系,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做到清正廉洁,勇于当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公平公正执纪执法,不辜负党、国家和人民的殷切期望。

篇八: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存在的问题

浅议监委调查 实务中 存在 难点与困惑

 2018 年 3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根据新修订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及新出台的《监察法》的规定,明确了以前由检察机关行使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变更为由监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既有实体问题,也有程序问题,还有组织法的特征。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现就当前监委职务犯罪调查实务中存在难点与困惑作以下探讨。

 一、关于监察对象的范围尚需进一步明确解释,彻底消除监察盲区。

 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 6 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其中第 5 款规定为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根据这一规定,在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

  2 单位中,只有从事管理的人员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根据监察法释义的解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正职、副职等领导班子成员,及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人员,如会计、出纳及负责采购、基建、招标等事务的人员。

  然而公办教育机构中的普通教师利用为学生代课、普通执业医师利用为患者诊疗疾病收取红包或者好处费等行为,有些甚至数额较大,屡教不改。这些都是依据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然而根据监察法及监察法释义的规定,似乎不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显然有失公平,监察对象的范围尚需进一步明确解释,彻底消除监察盲区。

 二、关于职务违法的定义需进一步明确细化。

 《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根据这一规定,监委调查的范围包括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这两类。职务犯罪的定义很简单,具体指刑法上规定的相关职务犯罪罪名。但关于职务违法的定义,在实务操作中往往很难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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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这里面提到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四类行为在刑法当中都有对应的章节和罪名,而“权力寻租、利益输送、浪费国家资财”这三类行为,是否对应的就是职务违法行为?除了这三类行为,职务违法是否还包括其他行为?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三、关于补充调查期间是否允许律师会见等相关问题

 《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因这一条规定对于补充调查的描述过于简单和抽像,给实务操作带来了诸多疑惑。

 一是关于补充调查期间的属性问题,检察机关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期间,到底属于监察调查环节还是属于刑事诉讼环节?二是补充调查期间,是否允许律师会见?若将补充调查定性为监委调查环节,则律师无权介入案件,或定性为刑事诉讼环节,则律师会见不受限制。三是在补充调查期间,监察机关是否可以把犯罪嫌疑人再从看守所换押至留置场

  4 所?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实务问题,应进一步明确解决,否则必将造成实务操作的混乱。

 四、关于被调查对象仅涉嫌普通刑事犯罪作何处置的问题。

 《监察法》第四十五第四款条规定,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第三十四条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在实务操作中,若经监察机关调查,被调查对象仅涉嫌普通刑事犯罪,不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应当作何处置?《监察法》并未针对实务操作中可能遇到的这种情况作出任何规定。

 我们认为,经监察机关调查,若被调查对象仅涉嫌普通刑事犯罪,由于被调查对象不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不得继续进行调查,应当将被调查对象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交后,监察调查程序终结,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环节。建议出台相关补充性解释,解决对被调查

  5 对象仅涉嫌普通刑事犯罪作何处置的问题,确保监委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有法可依。

 五、关于监察体制改革造成现行刑法相关罪名的表述存在漏洞的问题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为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新形势,《宪法》、《刑事诉讼法》均作出了多处修订,为监察权的运行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和程序保障,但与监察权的运行紧密相关的《刑法》却未对监察体制改革专门作出针对性的修改。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后至今再无进行过修正。

 监察权的运行,绝不是简单的将原检察机关管辖的罪名划转到监察机关,由此必须会带来许多刑法上的问题。比如伪证罪的漏洞,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由于伪证罪的范围仅包括刑事诉讼环节,这就造成以前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的过程中,若相关人员故意作伪证涉嫌构成伪证罪,而当前监委在调查职务犯罪的过程中,若相关人员故意作伪证不构成伪证罪。

  6 针对伪证问题,《监察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至于依什么法给予何种处理,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和规定加以明确,给实务操作带来了许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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