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从重处理案例8篇

时间:2022-10-29 20:1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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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从重处理案例8篇

篇一:监察机关从重处理案例

主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 中央八项规定 2 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3 案例解析 4 5 案例测试答题

 案例一 是

 朱某,中共党员,某派出所所长。2019年5月,朱某多次收受业务相关人员以看望问候为由所送的中华牌香烟、高档白酒、水果礼盒等礼品。后某县纪委收到反映朱某问题线索,对朱某问题开展初核,期间,朱某怕收受礼品的事情败露,将收受的大量烟酒转移到其朋友香某家中,掩盖其收受礼品的事实。

 问:请问朱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处理。

 案例一解析1 是

  朱某在组织调查期间,为隐瞒违纪事实,对抗组织审查,将收受的烟酒等物品转移到朋友家中,掩盖其收受他人所送礼品,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条例原文: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该行为违反了 政治纪律;在其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办事,收受他人所送烟酒礼品,该行为发生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后,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案例一解析2 是

 朱某行为还违反廉洁纪律,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二 是

  叶某,中共党员,甲村支部书记。甲村治保主任包某,2018年6月被确定为预备党员时,该村支委会虽进行了研究,但未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2019年6月,包某“预备期满”,未履行转正程序,便完成了转正,所有入党资料均有时任村支书叶某和村支委委员李某伪造。

  问:叶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处理。

 案例二解析 是

  叶某行为构成违反 组织纪律。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之规定给予叶某相应处分。

 案例三 是

  王某某,城关镇党委委员、副镇长。2018年11月,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城关镇某村“美丽乡村建设”中总价10万元的村小学广场建设和总价2万元的垃圾投放点建设工程,承揽给其姐夫于某。2019年3月,县纪委对王某某上述问题进行了查处。

  问:王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案例三解析 是

  王某某利用职权为其姐夫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 廉洁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其为于某某承揽总价12万元工程项目,情节较轻。

  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给予王某某党纪处分。

 案例四 是

  某市原市委副书记、原市长李某(中共党员)曾被群众称为“推土机市长”,并送绰号“李挖挖”。2018年11月,李某上任N市长后,立即动用4.8亿元整治市内主要道路。不久因施工挖断地下丙烯管道引发严重爆炸。

  问: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处理。

 案例四解析 是

  李某的行为构成违反 群众纪律,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五 是

  刘某,中共党员,某社区主任,所在社区2019年上半年连续发生2起火灾事故。因辖区内大多系老旧小区,存在电线老化等问题,安全隐患较重。在2019年7月上级对该社区进行的安全专项检查中,刘某故意隐瞒并未报告上半年火灾事故情况和隐患漏洞情况。在8月夏季用电高峰,该社区因电线老化又接连发生2起火灾。

  问: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处理?

 案例五解析 是

  刘某的行为违反 工作纪律。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案例六 是

  杜某,中共党员,T市X区人民法院院长。2018年11月至今,其子杜小某入职后依仗着杜某的关照,在单位不守规矩,工作消极。一次杜小某因工作失误受到领导批评,杜某听闻此事后非但不教育杜小某端正工作态度,反而表示为其 “撑腰”,让其不用把单位领导放在眼里。后杜小某多次以杜某的身份影响恐吓威胁单位领导,杜某知情不予制止。

  问:杜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处理。

 案例六解析 是

  杜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分析:本案中杜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带头重视家风建设,对子女严加管教,但其反而当起子女的靠山,当子女工作失误受到批评后,其不从子女自身错误找原因,反而为子女“撑腰”,明知子女采取错误的“反击”行为而不制止。

 案例七 是

  2019年2月7日,乌鲁木齐市某检察院某科科长王某某驾驶单位公车新A123456前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镇丝绸之路国际滑雪场游玩,被当日群众工作督导组当场查处。王某某对其错误事实供认不讳。

  问:王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例七解析 是

  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公车私用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八 是

  王某,中共党员,某县某局副局长。2019年3月,县纪委监委对王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经查,2018年至2019年,王某先后在张某家、宾馆、茶楼与何某、苗某等人打牌,每把输赢达600余元。王某先后参与赌博14次,共赢8万余元 (注:该案未过追诉期,该县公安局尚未对该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问: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处理。

 关注点:公安机关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纪委监委能否作出党纪处分?是否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案例八解析1 是

  (1)纪检监察机关认定违法行为,不以公安机关等单位作出处理决定为前提。虽公安机关未就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作出认定和行政处罚,但其行为与党员标准完全不符,纪检机关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独立认定其行为构成赌博,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如对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把握不准的可以征求公安机关等单位的意见。

 案例八解析2 是 (2)王某的行为构成赌博,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3)该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期限,纪检监察机关在作出处分后,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则 是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附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案例练习题 是

  案例1:张某,中共党员,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负责药品采购工作。王某为该市第一人民医院主要药品供应商。2017年6月,张某表弟李某以张某名义向药品供应商王某索要一套价值1千元的医疗器械供自己使用。2018年3月,张某得知李某借自己之名向药品供应商王某索要医疗器械的事情后,仅对李某进行了口头提醒。

 请问: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哪项纪律,如何处理?

  案例2:沙某,中共党员,某社区民政干事(事业编制),2019年1月至6月期间,工作拖沓,不积极了解辖区情况,因对辖区残疾人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未及时申报审批,导致10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没有享受相应补贴。

  问:对沙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哪项纪律,如何处理?

 谢

 谢!

 

篇二:监察机关从重处理案例

74 2020 年纪检监督检查部门能否办理重处分案件心得体会理论文章研讨交流 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认为,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运用监督执纪第一、二种形态,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运用监督执纪第三、四种形态。实践中,监督检查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需要给予重处分的,大多移送审查调查部门,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重复占用了办案资源、影响了办案效率。监督检查部门能否办理重处分案件,党规党纪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拟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监督检查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出现重处分的三种情况分析。第一种是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经过核查确定审查对象存在一般违纪问题,但具有特殊情节,需要给予重处分。比如,存在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数种一般违纪行为合并处理、共同故意违纪的为首者等。

 第二种是在对涉嫌一般违纪或者一般性职务违法问题线索深入核查后发现,审查调查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可能给予重处分。比如,在办理涉嫌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线索时,发现审查调查对象可能涉嫌受贿犯罪。

 第三种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

 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对于该规定,笔者认为“不构成犯罪”情形,主要指依据刑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尚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不认为是犯罪,但是需要给予重处分的,比如酒驾、赌博等行为。“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主要指党员有刑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达到了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情节严重,需要给予重处分的,比如嫖娼等行为。

 二、关于监督检查部门能够办理一定类型重处分案件的依据。笔者认为,监督检查部门能够办理一定类型的重处分案件,主要依据有以下三点:

 一是依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对象,一般不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政务处分的意见,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办理。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办理立案手续。可见,法规规定中存在监督检查部门办理重处分案件的情形。

 二是监督检查部门办理一些重处分案件并不违背部门分设的立法立规原意。地市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

 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并明确划分各自的职能,主要目的是分解权力、形成内部制约和强化监督职能。因此,监督检查部门在办理重处分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能否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是否影响监督检查部门开展日常监督。对此,笔者认为,一般违纪问题、一般性职务违法问题,如存在加重情节需要给予重处分的,原则上应当按程序报批指定审查调查部门办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不影响日常监督工作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也可由监督检查部门继续办理。

 三是监督检查部门办理一些重处分案件有利于节约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都对提高办案效率作出规定,例如,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不需要再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履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审理。该条文传递了一种信号,即在事实简单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特别是不需要采取留置、查询、冻结等措施,监督检查部门经过初步核实就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时,考虑到节约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无需再移送审查调查部门,可作尽快结案处理。

篇三:监察机关从重处理案例

纨委首収十五起远反《问责条例》典型案例 案例解读

 问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中国共产党

 责

 条

 例

 延时符

 延时符 劢员千遍

 丌如问责一次

 典型案例

 学

 中国共产党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问责条例

 2016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印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此之后,中央纨委监察部网站违续推出“《问责条例》背后的案例敀亊”系列文章,首収典型案例敀亊对《问责条例》逐条迚行解读,目前已推出五期,共抦露15个典型案例。翻阅这些案例可以収现,其内宨详实,特别是对一些案例细节的充分抦露,是提醒,也是震慑。

 延时符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中国共产党 问责条例 案例解读

 案例解读

 党的领导弱化

 01 案例解读

 党的建设缺失

 02 案例解读

 全面从严治党丌力

 03 案例解读

 维护党的纨律丌力

 04 案例解读

 反腐贤丌坚决

 05

 案例解读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中国共产党 问责条例 01 党的领导弱化

 学

 问责条例 问责条例:党的领导弱化

 第六条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敁贯彻落实,在推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収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丌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亊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条例原文】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远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丌履行或者丌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中国共产党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问

 责

 条

 例

 问责情形

 党的领导弱化 延时符

 学

 问责条例 案例一:丌按期开工要问责

 为提高河南省伊洛河防护能力,中央下达补劣资金1.5亿元,对其迚行治理。作为重大民生工程,该项目本应二2015年完工,但督查収现,截至2015年5月,伊洛河宜阳、偃师、巩义段尚未开工建设。其中宜阳段2015年10月8日才完成招投标工作,2015年11月,部分采砂企业还未撤离…… 中央决策项目落地缓慢

 河南问责9 9名“丌担当”干部

 案例之一 工程项目丌按期开工要问责 延时符

 学

 问责条例 问责对象

 宜阳县水利局纪委书记

 内警告处分 偃师市水利局副局长

 行政记过处分 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

 记过处分

 宜阳县水利局原局长张午丙(副县级)、现局长楚汉章、偃师市水利局长高子炫行政警告处分;巩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王竹潭行政记过处分

 3个县(市)水利部门对该工程重视丌够,协调推迚丌力,工作敁率丌高,县(市)政府作为领导机关,在推劢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完全尽到领导、协调、督查责任,导致该项目工程延误。

 副县长

 副市长

 等9人

 重要

 领导责任

 直接

 责任

 主要

 领导责任

 宜阳县政府副县长

 王定泽 偃师市政府副市长

 赵

 颇 诫勉谈话

 延时符 案例一:丌按期开工要问责

 输入简单的文字 输入简单的文字 输入简单的文字 输入简单的文字 这里输入简单的文字概述 文字总是高度抽象的,人们需要默读、需要转换成自己的语言、需要上下联想、需要寻找其中的逻辑关系;但人们看电影就轻松许多,只需要跟着故事的发展顺理成章地享受其情节、体味其寓意就行了。PPT就是要把这些文字变得像电影一样生动。

 这里输入简单的文字概述 让你的PPT一把抓住观众眼球。电影有片头、游戏有片头、网站有片头,PPT演示也需要片头。演示开始时,观众往往会需要一个适应期,也许还在想着刚才没有处理完的工作,也许还在跟邻座侃侃而谈,也许还在抱怨着观看演示的辛苦,这时候,你需要立即把观众的视线聚焦到你的演示中来,精美和创意的片头能立即给观众带来震撼,让观众目不转睛。

 这里输入简单的文字概述 传统上,我们把PPT归结为办公处理之类的工具,认为只要简单排版就可以满足需求。随着整个社会审美标准的提升,这一观点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抛弃。PPT,特别是对外PPT,正成为单位形象识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一个单位的脸面;设计,正成为PPT的核心技能之一,也是PPT水准高低的基本标准。

 这里输入简单的文字概述 以往我们只是用颜色的深浅、形状的大小以及字体的不同来突出某些重要内容,这有一个很大的弊端,就是要强调的内容会一直处于强调地位,当我们讲述别的内容时,它会分散观众的视线;强调动画,通过对象的放大、缩小、闪烁、变色等动作实现强调效果,并能够让演示者自如控制,强调过后自动回复到初始状态。与那些戛然而止的PPT相比,加一个简单的片尾动画将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一是作为礼貌,提醒大家演示结束,并给人一定的缓冲时间,准备接下来的活动;二是与片头动画相呼应,做到有始有终,避免给人虎头蛇尾的印象。

 学

 问责条例 案例事:扶贫丌力要问责

 2015年10月23日,西部某县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扶贫移民部门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纪问责,对推进精准扶贫工作不力的2名乡党委书记进行了问责处理。

 贯彻落实精准扶贫政策丌力

 两乡党委乢记被问责免职

 精准扶贫丌力要问责 精准扶贫丌能只是送点柴米油盐就完亊 两名乡党委乢记免职

 案例之事 延时符

 学

 问责条例 案例事:扶贫丌力要问责

 县督查组督查旪収现 事人对所肩负的职责讣识丌深,理解丌透;对精准扶贫工作宣传劢员丌到位、工作思路丌清晰;两乡精准扶贫工作措施丌明、推迚丌力;精准扶贫工作严重滞后,当地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工作丌力

 免职

 延时符

 学

 问责条例 案例三:治污丌力要问责

 大气污染防治丌力,8名县市、区主管领导被追责 石宧庄市有关县(市、区)应对重污染天气丌力,责任落实丌到位……”2015年冬天,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石宧庄市有关县(市、区)推迚丌力,被上级督导组点名通报。随后,该市成立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迚行了调查核实。

 大气污染防治丌力 要问责 案例之三

 学

 问责条例 案例三:治污丌力要问责

 问题查实后,经石宧庄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晋州市、灵寿县等县市、区 8名县市、区主管领导 54名相关责任人 迚行责任追究

 16 % 添 加 标 题 44 % 添 加 标 题 34 % 添 加 标 题 27 % 添 加 标 题 38 % 添 加 标 题 此处添加详细文本描述,建议与标题相关并符合整体诧言风格,诧言描述尽量简洁生动。文字大小字体可自行编辑修改。请在此编辑文字内容,编辑论文主要内容,论文答辩内容编辑 此处添加详细文本描述,建议与标题相关并符合整体诧言风格,诧言描述尽量简洁生动。文字大小字体可自行编辑修改。请在此编辑文字内容,编辑论文主要内容,论文答辩内容编辑 此处添加详细文本描述,建议与标题相关并符合整体诧言风格,诧言描述尽量简洁生动。文字大小字体可自行编辑修改。请在此编辑文字内容,编辑论文主要内容,论文答辩内容编辑 此处添加详细文本描述,建议与标题相关并符合整体诧言风格,诧言描述尽量简洁生动。文字大小字体可自行编辑修改。请在此编辑文字内容,编辑论文主要内容,论文答辩内容编辑 此处添加详细文本描述,建议与标题相关并符合整体诧言风格,诧言描述尽量简洁生动。文字大小字体可自行编辑修改。请在此编辑文字内容,编辑论文主要内容,论文答辩内容编辑 此处添加详细文本描述,建议与标题相关并符合整体诧言风格,诧言描述尽量简洁生动。尽量将每页幻灯片的字数控制在200字以内, 据统计每页幻灯片的最好控制在5分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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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读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中国共产党 问责条例 02 党的建设缺失

 学

 问责条例 问责条例:党的建设缺失

 (事)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丌正常,组织生活丌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丌落实,作风建设流二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宦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问

 责

 条

 例

 问责情形

 党的建设缺失 延时符 【条例原文】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远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丌履行或者丌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学

 问责条例 案例一:党组织丌健全要问责

 某国企30夗宧所属单位未成立 党组织,相关领导干部被问责 党的基层组织丌健全

 有党员无组织

 远规収展党员

 党的基层组织丌健全,有党员无组织,党员处二脱管状态和远规収展党员。2015年7月至9月,中央巡视组对某国有大型骨干企业迚行与项巡视旪,収现该企业下属某单位有60夗名党员处二脱管状态。

 案例之一 问

 责

 学

 问责条例 案例一:党组织丌健全要问责

  目前,该企业已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所属单位未成立党组织、党员脱管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党的建设缺失,组织生活丌健全,相关党员领导干部就要被问责——2015年9月,该单位上级党委对存在“有党员处二脱管状态和远规収展党员”问题的党委班子成员迚行了诫勉谈话,对其提出严肃批评。该单位党委还在2015年11月召开党委会,对此亊迚行了通报,严肃有关纨律,每位党委委员作了检认。

 诫勉

 谈话

 严肃

 批评

 迚行

 通报

 委员

 检认

 学

 问责条例 案例事:办公用房超标要问责

 几宧单位夗名干部办公用房超标准,县委副乢记等被问责

 办公用房超标要问责 原来想着顶夗批评教育一下就过去了,没想到违县委副乢记和县纨委副乢记都叐到了处分,真是劢真栺了。

 ——县委副书记、县纪委副书记因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到位,受到责任追究,这让该县党员干部深受触动。

 案例之事 县委副乢记 纨委副乢记 党内警告

 甘肃

 学

 问责条例 案例事:办公用房超标要问责

 2015年春节前夕,为防“四风”反弹,甘肃省纨委在各地开展明察暗访。2月9日,工作人员敲开西和县政协办公室主任吴晓宏的房门,一间宩敞的大办公室映入眼帘。该办公室实测面积31.5平方米,属二超标准办公用房。

 其实,西和县早在2013年9月,就开展了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工作。当旪吴晓宏从一间30余平方米的套房办公室搬迚了一间面积约17平方米的办公室。然而9个月后,讣为“风声已过”的吴晓宏,在没向主要领导汇报的情况下,又搬迚了这间31.5平方米的大办公室。

 讣为“ “风声已过” ”

 搬回超标办公室

 西和县政协办公室主任

 吴晓宏

 办公室实测面积31.5平方米

 学

 问责条例 案例事:办公用房超标要问责

 西和县委副乢记辛晓宏和县纨委副乢记、监察局局长安文辉,作为办公用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办公室主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丌力,对清退超标准办公用房工作重视程度丌够,监督检查覆盖面丌广,对整改情况没有跟踪督查,没有及旪収现瞒报、谎报问题,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约谈和批评教育丌够。

 2015年5月,陇南市纨委对辛晓宏、安文辉迚行问责,给予事人党内警告处分。

 西和县纨委共収现该县夗宧单位7名干部存在办公用房超标问题,分别给予这7人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相应处分。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丌力

 学

 问责条例 案例三:隐瞒丌报要问责

 收到丼报却未如实报告组织,致有问题干部通过考察,县长被问责

 2015年9月,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委副乢记、县长费长辉在牵头负责县委全面工作期间,接到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打来的电话。原来,上饶市正在酝酿万年县委常委补缺人选,向费长辉征求意见。费长辉讣为,旪任婺源县副县长宥海工作丌错,能力较强,重用为县委常委合适。

  在这之后,上饶市委考察组在婺源县找费长辉迚行个别谈话,了解宥海在廉洁自律方面是否存在丌良反映

 未听到宥海有廉洁自律方面的丌良反映——费长辉回答。然而,真实情况却丌是这样。

 隐瞒丌报要问责

 案例之三 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县 委 副 乢 记 、 县 长 费长辉 对三次丼报问题隐瞒丌报

 学

 问责条例 案例三:隐瞒丌报要问责

 2015年4月至10月,费长辉先后三次收到徐某打来的丼报电话,反映副县长宥海存在生活作风问题,费长辉都说,等他了解一下情况再说。亊后,费长辉找宥海了解情况,宥海讥其放心,称自己没有问题;费长辉又向婺源县常务副县长询问了这一情况,得到没有听到过相关反映的反馈。

 费长辉在市委选拔任用宥海担任万年县委常委考察个别谈话中,未如实向组织报告其收到的有关宥海生活作风方面的丼报情况。宥海在叐到重用后丌丽,便因远纨问题被开除党籍,叏消副县级待遇、降为科员,此亊在社会上造成丌良影响。

 收到丼报后幵未如实向组织报告,导致存在问题的干部通过考察被重用,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最终讥费长辉叐到问责:2016年2月,经上饶纨委常委会研究,幵经上饶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隐瞒

 丌报

 带病

 提拔

 案例解读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中国共产党 问责条例 03 全面从严治党丌力

 学

 问责条例 问责条例:全面从严治党丌力

 (三)全面从严治党丌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丌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二宩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丌负责、丌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収现的问题没有収现,収现问题丌报告丌处置、丌整改丌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问

 责

 条

 例

 问责情形

 全面从严治党丌力 延时符 【条例原文】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远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丌履行或者丌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学

 问责条例 案例一:落实两个责任丌力要问责 ...

篇四:监察机关从重处理案例

、 案例分析题(共 20 题)

  1、 弘强书记在省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要求,“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请谈谈你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并提出意见建议。

 答题要点:

 (1)

 辩证分析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影响;

 (2)

 兴利除弊, 充分利用新兴媒体平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发展反腐倡廉网络文化;

 (3)

 加强对反腐倡廉舆情信息收集研判, 建立舆论引导机制, 加强正确引导;

 (4)

 建立和拓展新兴媒体宣传教育阵地, 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利用新兴媒体开展工作的能力;

 (5)

 其他合理的回答。

  2、 某日 , 有网民在国内一知名论坛爆料称, 曝光企业春节向官员送礼清单, 并将此清单照片帖在论坛中。

 该清单显示, 企业给部分政府官员送礼 40 多笔, 包括名牌服装、 商场购物卡、 购物券和现金,总价值 20 多万元。

 网民对该事件关注加强, 网上舆论逐渐升温。

 你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应对上述情况?

 答题要点:

 (1)

 及时分析网上舆情; (2)

 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3)

 根据情况妥善处置; (4)

 适时发布查处信息, 坦诚对待公众疑虑; (5)

 其他合理回答。

  3、 某国有企业职工张某负责财务报表统计工作, 某日 他发现同办公室的小李(出纳会计)

 将从银行取回的 2 万元公款锁在办公桌柜子里, 钥匙放在未上锁的抽屉里。

 下班后张某从小李抽屉里取出钥匙,打开柜子将 2 万元公款拿回家, 并伪造柜子、 窗户被撬的假现场。

 通过调查, 张某承认了其将 2 万元公款据为己有的事实。

 此外, 还主动交代自己在代管工会会费账目期间, 购买假招待发票, 冒充领导签名从会费中骗取了 1 万元;

  问:

 张某将小李保管的 2 万元拿回家是什么行为? 张某冒充领导签名骗取会费 1 万元是什么行为?张某报销 4500 元医药费发票是什么行为?

 答案要点:

 张某将 2 万元公款拿回家属于盗窃行为, 从贪污与盗窃违纪行为的构成看, 关键在于其是否利用职务之便, 以及职务之便和工作之便的区别; 张某冒充领导签名骗取会费 1 万元的行为属于贪污行为。

  4、 2008 年初建宇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盛泰房地产项目, 在项目开工仪式上, 陈某邀请了房产局局长李某等相关部门领导参加, 并送给李某等人 1 千元的红包, 李某将 1 千元红包用于补贴家用。

 之后, 该公司经理陈某请李某帮忙关照, 很快办好了相关的房产销售审批手续,

 2008 年中秋节陈某为表示感谢送 5 万元给李某, 李某说:

 “我是公职人员不能收, 但我有个舅舅在农村比较困难, 你实在要给你就资助他吧。” 陈某就按照李某讲的把 5 万元送给了其舅舅。

 2009 年春节陈某到李某家中拜年送给其妻 2 万元, 几个月 后, 李某到革命老区参观学习, 看到老区条件很艰苦, 很受教育, 回来后就将陈某送给其妻的 2 万元捐给老区的学校。

 后检察院在调查陈某案件时掌握了李某的有关问题, 李某主动到纪委交代了上述事实。

 问:

 (1)

 李某开工仪式收受 1 千元是什么行为? (2)

 李某让陈某送给其舅舅 5 万元是什么行为?(3)

 李某收受陈某 2 万元并将其捐给学校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四条规定, 李某开工仪式收受 1 千元属于受礼行为。(2)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规定, 李某让陈某送给其舅舅 5 万元属于受贿行为, 陈某是根据李某的授意将钱送给其舅舅, 视为李某本人已收受该款。(3)

 李某收受陈某 2 万元并将其捐给学校的行为, 仍构成受贿行为, 因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成, 将贿赂款捐赠学校的行为只是事后对案款的处置, 不影响认定, 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5、 2012 年初, 某县纪委接到署名举报, 被举报人系该县国土局城南分局局长曹某(中共党员, 县人大代表), 举报内容是曹某收受某民营房地产开发公司刘某巨额贿赂。

 该线索转到检查室后, 检查室主任李某安排检查室检查员胡某对该案进行初核。

 经初查后, 认为曹某平时为人高调, 生活阔绰、 出手大方, 抽名烟、 戴名表、 开名车, 认为有重大违纪嫌疑, 需要追究党纪责任。

 2012 年 5 月 14 日胡某和同事章某将曹某通知到某单位招待所 2 楼进行“集中谈话”, 经过连续 48 小时的谈话, 曹某终于交代了开发商刘某为了感谢其在房地产开发中的关照, 曾先后 3 次送给他共计 20 万元好处的违纪事实。

 李主

 任立即将案情向县纪委分管副书记作了汇报, 建议立即对曹某采取“两规” 措施。

 分管副书记通过电话向在外出差的纪委书记作了汇报, 经商量后同意对曹某采取“两规” 措施, 并要求按规定报市纪委审批。经市纪委相关室对“两规” 报批材料审核后, 报分管常委批准同意对曹某的“两规”。

 5 月 1 7 日, 办案人员将曹某带至市纪委办案点继续调查, 对其宣布“两规” 措施, 并安排 4 名保安负责看管曹某。

 胡某、章某等人找开发商刘某调查取证, 刘某一言不发。

 胡某、 章某开导刘某“好好交代、 好好配合, 就放你回家”。

 经过反复教育, 刘某承认送给曹某 20 万元好处。

 办案人员制作好笔录后, 未经刘某阅看即要求刘某在打印好的笔录上直接签字并按手印。

 刘某签字后, 指出部分文字需要修改, 遭到拒绝和批评。

 5月 20 日, 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曹某立案。

 同日, 办案人员将立案情况通知县国土局, 并要求转告曹某家属已采取“两规” 措施。

 请指出案例中存在的程序性错误, 并简单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

 (1)

 安排胡某一人进行初核错误。

 初核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办案人员。(2)

 仅凭曹某平时为人高调、 生活阔绰、 出手大方等, 胡某就认为曹某有重大违纪嫌疑, 需要追究党纪责任, 缺少相应的证据, 不符合构成违纪的标准。(3)

 胡某、 章某通知曹某谈话错误, 未经领导同意, 就找被调查对象谈话。(4)

 将曹某安排在招待所 2 楼谈话错误。

 地点不符合规定。(5)

 连续谈话 48 小时错误。

 不允许集中谈话, 且没有给曹某必要的休息时间。(6)

 县纪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通过电话决定“两规” 错误。

 没有经县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7)

 报批“两规” 措施程序错误。

 没有报经县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同意。(8)

 市纪委分管常委批准“两规” 错误。

 需经市纪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批准。(9)

 安排 4 名保安看管错误。

 保安不能作为看护人员。(10)

 办案人员开导刘某“好好交代、 好好配合, 就放你回家”错误。

 办案人员不得进行诱供、 骗供。(11)

 未经刘某阅看即要求刘某在打印好的笔录上直接签字并按手印, 错误。

 应允许刘某阅看, 无异议后再让其签字确认。(12)

 刘某要求修改遭到拒绝错误。

 证人有权要求修改笔录。(13)

 县纪委常委会决定对曹某立案时间错误。

 应在决定 “两规” 措施的同时立案。(14)“两规” 措施通知时间错误。

 应在“两规” 措施后 24 小时内, 商请所在单位通知家属。(15)“两规”措施的通报错误。

 采取“两规” 后应及时向县委常委会和组织部通报, 曹某是人大代表还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通报。

  6、 某三甲医院心内科主任兼主任医师徐某, 两年来接受药商王某给予的处方费 5 万元、 出国培训费 2 万元, 被人举报而案发。

 在案件查处中又查出该院心内科副主任医师张某也接受了药商王某给予的处方费 3 万元。

 请问:

 徐某、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何准确定性? 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

 (1)

 徐某、 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

 徐某行为应定性为受贿罪。

 根据 2008 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徐某担任心内科主任兼主任医师, 其属于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和开处方之便, 非法收受药商钱物 7 万元, 为药商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 应依照刑法第 385 条规定, 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

 张某行为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 2008 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张某是心内科副主任医师, 属于普通医务人员, 其利用开处方的便利, 非法收受药商钱物 2 万元, 为药商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 应依照刑法第 136 条规定,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7、 某村集体土地被征用, 由于国家拨付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未设立账户, 该款直接划入村集体账户,与村原有的集体资金在同一账户中混合管理。

 该村村委会主任封某(中共党员)

 利用职务之便, 未经村“两委会” 集体讨论, 先后多次擅自挪用村集体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本人或他人的营利活动。

 请问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答题要点:

 (1)

 封某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 其挪用村集体账户资金行为性质的认定取决于其职务身份及所管理资金的性质。

 (2)

 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 或者进行营利活动,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由于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以挪用资金行为定性处理。

 (3)

 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在从事有关土地征用管理活动中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的, 由于其行为具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务性质, 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以挪用公款行为定性处理。

 (4)

 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同时挪用的集体自有资金和村集体管理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 如能区分挪用的集体自有资金与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来源和性质, 可以挪用资金和挪用公款的数额分别定性处理。

 如集体自有资金与土地征用补偿费在同一账户混合管理, 无法区分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可以挪用资金行为定性处理, 数额合并计算。

  8、 段某, 某县税务局人事科长。

 段某任职期间, 在上级主管部门批给的事业单位招聘指标中, 利用职权私自安插亲友 2 人。

 对此, 本单位干部潘某向有关部门写信检举, 段某受到通报批评, 其私自安排的亲友也被除名。

 之后, 段某借调整职级之机, 捏造、 散布潘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谣言, 致使潘某未能晋升。

 对段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和处理?

 答题要点:

 段某主观上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直接故意, 并且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目的, 客观上实施了打击报复的行为, 并且潘某未能晋升和名誉受损与段某的行为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9、 徐某, 中共党员, 某村民委员会主任、 党支部副书记。

 2008 年 2 月 , 徐某所在的村承包了本村居民住宅小区的部分建设工程。

 在进行工程分包的过程中, 徐某利用其负责村里全面工作的便利, 将该工程部分分包给李某承建, 并收受了李某送给的 1 万元。

 请问:

 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简述理由。

 答题要点:

 徐某的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定性处理。

 理由是:(1)

 徐某从事的是管理村集体事务而不是协助政府管理公共事务, 其主体身份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2)

 徐某利用的便利是管理村集体事务的便利, 而不是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便利。(3)

 客观上徐某为李某谋取利益并收受其 1 万元。

 徐某的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构成要件。

 所以对徐某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定性处理。

  10、 姜某, 中共党员, 某国有公司总经理。

 2008 年 6 月 至 2009 年 10 月 间, 姜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承揽的工程项目, 交给其堂弟的民营公司经营, 使其获利 20 万元。

 其间, 姜某的妻子先后三次收受其堂弟所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 3 万元。

 姜某对此知道。

 请问:(1)

 姜某的行为包含了几个独立的具体违纪行为? (2)

 对姜某应按什么性质来处理?

 答题要点:

 (1)

 姜某的行为包含两个独立的具体违纪行为, 即“将本单位的赢利业务交由其亲属经营” 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家庭成员收受财物”。(2)

 由于两个行为之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 进而结合为一个独立的违纪行为, 即受贿。

 因此, 对姜某的行为不适用合并处理, 应按受贿定性处理。

  11、 王某, 中共党员, 某局结算中心副主任。

 2010 年 1 月 , 王某为筹备该局春节晚会, 用公款到某商场购买奖品, 共计人民币 9180 元。

 时值商场举行“满 100 元返 50 元券” 的促销活动, 王某获得返还的消费券 4550 元, 用其中 4000 元为自己购买了一台数码相机, 剩余消费券购买了一些食品用于晚会。请问:

 (1)

 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

 在这种情况下, 如何区分受贿与贪污?

 答题要点:

 (1)

 王某的行为应按贪污性质认定。(2)

 在这种情况下, 区分受贿与贪污主要看消费券的性质是回扣, 还是公款采购商品的原物(货币)

 的孳息或原物产生的收益物, 即王某用于购买数码相机的消费券, 是受贿所得, 还是贪污所得。

 促销活动中的返券带有明显的公开性, 与账外暗中给予的回扣有明显的差别。

 回扣往往是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返还给买方经办人的财物, 是账外暗中操作的。

 如果王某是在商场未进行返券促销活动期间, 通过账外暗中的方式收受商场的回扣, 即便是消费券, 也是受贿行为。

 本案中, 王某是在商场进行返券促销活动期间所得的消费券, 所以消费券应当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因此, 对王某的行为应按贪污性质认定。

  12、 林某, 中共党员, 某区机关干部。

 2009 年 11 月 , 林某到市区某洗浴中心洗浴, 随后在包房内嫖娼被民警当场抓获。

 林某被带到派出所后, 承认了嫖娼事实, 并缴纳 5000 元罚款。

 此后, 公安机关以林某嫖娼将案件移送到区纪委。

 请问:

 对林某进行党纪处分时, 能否直接以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简述理由。

 答题要点: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定, 这种情况下, 区纪委需要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 性质、 ...

篇五:监察机关从重处理案例

监督案例分析 案例:

 西方的一些思想家认为封建国家君权的至高无上、 不受制约是导致政府腐致的主要原因。

 为了防止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腐败, 他们提出了分权和制衡的思想, 认为权力没有监督就会走向腐败。

 在这种理论背景下, 在许多国家的政治实践中, 一方面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 行政权, 分别交与议会、 法院、 政府掌握; 另一方面通过宪法规定了三者之间相互制衡监督的关系, 以防止权力滥用。

 这种体制安排使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权力受到来自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内部以及全体公民的监督。

 西方国家一般不设统一的中央监督机构, 但大多建立监察教导员制度, 对公务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和处理。

 美国的行政监察职责主要由分散在政府各个部门中的监察长办事处承担。

 美国在 1978 年制定了监察长法, 规定各部和各独立机构设监察长, 其职责是监察本单位的审计和调查、 指导、 协调本部门的工作, 发现和防止舞弊行为, 提出纠正措施, 提高行政效率。

 瑞典的监察员制度至今已有 180 年历史, 全国共设六个监察员组织:

 议会司法监察员、 经济自由竞争监察员、 消费者监察员、 男女工作机会平等监察员、 反对种族歧视监察员和新闻监察员。

 其职能几乎囊括了全国的行政监察、 法纪监察、 经济审计、 工商监督等各种形式的检查监督, 形成了—个很细密的监察机制和监督网络。

 监察员由立法机构选举或任命, 独立于政府和国会履行其职责。

 思考题:

  1. 如何认识和对待西方的行政监督思想和实践?

  2. 政革开放以来, 一些腐败现象滋生蔓延。

 你认为在我国产生腐败的原因有哪些?

  3. “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 联系实际, 你认为我们应该如何治理腐败?

 答案:

 1. (1)

 西方行政监督思想的理论成果

 “分权制衡论” 也称权力制约论, 他是西方国家的立法、 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各自独立又相互影响和均衡的理论。

  “ 人民主权论” 是西方思想家基于社会契约论和主权论提出的民主理论, 是近代西方政治史上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 认为人民拥有主权, 国家的主权源于人民的让渡。

 人民对国家政府有天然的监督权。

 西方的一些思想家认为人民主权、 分权制衡的思想和行政“经济人” 的假设是西方国家行政监督机制的重要理论基础。

 它们对行政监督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起着思想支撑作用, 行政监督体系是由立法行政监督、 司法行政监督、 社会及舆论监督和行政申诉监督这四种外部监督形式和行政监察这一种内部监督形式所组成。

 西方国家的行政监督机制要有效地发挥作用 , 离不开其构成要素的彼此配合和相互协调。

 (2)

 西方行政理论的实践成果

  西方一些思想家认为权力不受制约、 没有监督、 至高无上是导致政治腐败的主要原因。

 于是, 为了防止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腐败和权力滥用, 提出了分权和制街的思想, 并把它们运用到许多国家的政治实践中, 使相互制约监督的“三权分立” 成了这些国家的根本制度。西方的这些思想和实践是有道理的, 相对于封建专制制度来讲, 具有进步意义。

 像美国、 瑞典在加强行政监督方面的一些做法, 如监督机制、 监督网络和监督独立等, 对于我国行政监督制度都有一定的借鉴。

 当然, 西方的“三权分立” 是不适合我国国情的, “三权分立” 在我国是行不通的。

 2. 改革开放以来, 一些腐败现象滋生蔓延, 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多方面原因:

 (1)

 初始形态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与原有的经济形态相交汇, 是产生腐败现象的客观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逐步从计划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但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 机制、 法制和管理机制还需要一个过程, 这中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

 些空隙和漏洞, 客观上给消极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以可乘之机。

 一些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乘隙而入。

 这样一些有钱无权的经营者与有权无钱的政府官员之间, 就容易发生权钱交易,

 成了产生腐败现象的温床。

 (2)

 政府官员经不起腐败思想的侵蚀和金钱物质的引诱是产生腐败现象的主观原因。

 改革开放敞开国门接受外国现代科学和文明的八面来风, 同时有污浊之气带入。

 在这种情况下, 一些党员干部经受不起新的历史性变革的考验, 丧失了理想和信念, 世界观发生蜕变, 腐化堕落等。

 (3)

 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 是产生腐败现象的重要条件。

 现有的制衡机制是靠命令、 政治教育和不完善的纪检监察制度进行制约, 刚性不足, 柔性有余。

 改革开放、 实行市场经济带来的环境复杂多变, 再加上轻视思想作风建设, 个别人蜕变变质, 用人不当, 裙带关系, 以钱买官、 买权的腐败现象, 使个别品质恶劣的人混进公职人员的队伍, 制衡部门的工作无所适从, 有些问题难辨是非, 势必畏首畏尾, 不敢主动行使职权, 对违反乱纪者查处不严。“摸着石头过河”, 旧的制衡机制不健全, 新的制衡机制又没建立健全, 出现了空门和缝隙, 制衡部门的干部素质不高, 知识缺乏, 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式, 致使对腐败分子查处打击不够等等, 就难以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衡。

 (4)

 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 体制、 法制和政策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 在教育、 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中存在着薄弱环节。

 (5)

 剥削阶级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有广泛影响。

 3. 腐败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肌体的病毒, 它的滋生蔓延严重影响党群关系, 干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 对于腐败必须治理:

 (1)

 以“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 加强党的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和党的作风建设, 为反腐败斗争提供思想和组织保证。

 (2)

 要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治理腐败, 教育是基础, 法制是保证, 监督是关键。

 要通过深化改革, 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既要对已经出现的腐败现象, 采取有力的措施, 又要深入研究滋生腐败的深层次原因,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

 要从领导机关、 领导干部抓起, 加强对各级领导于部的管理和监督。

 提高干部素质, 增强干部队伍拒腐防变能力, 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想象。

 党和政府内产生的腐败现象, 说到底是从某些干部思想不纯开始的。

 因此, 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广大干部队伍思想教育工作。

 (4)

 完善制度, 堵塞漏洞, 从制衡机制的建立健全入手, 不给腐败分子可乘之机。

 由于制度不严密, 造成漏洞使腐败分子可乘之机。

 因此深化改革, 加强监督制约机制,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对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有着重要作用。

 (5)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从选拔干部着手, 防止品质不良的坏分子钻进党的内部和政府内部。

 因此, 要把好干部选拔这一关。

 干部的标准都有原则规定:

 一是严格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不提拔重用。

 坚持用人维贤, 不搞任何照顾, 并实行推荐、 考察责任制。

 二是严格考察,考察干部最重要的是要到群众中去调查了解。

 对干部任用必须慎选慎用。

 (6)

 依法从严治国治党, 是保证廉洁政治的关键。

 首先要更新观念, 改人治为法治。

 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 加大监督力度。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要从严治国治党, 就必须依法治国, 实行民主法治, 不论权力多大, 都必须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活动,履行法律和制度赋予的职责, 不能有特权人物的存在。

 (7)

 领导带头, 率先垂范, 做廉政的带头人, 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条件。

 领导机关、 领导干部必须从自己做起, 严守法纪、克己奉公、 清洁廉政, 只有这样才能使下级和群众信服, 才能起到“其身正不令而行” 的作用, 不正之风也就容易解决了。

 韦伯的行政组织理论

 摘要:

 行政组织理论的发展史由西方早期行政组织理论、 传统时期行政组织理论、 行为科学时期行政组织理论、 现代行政组织理论组成。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 韦伯作为传统行政组织理论的代表人物。

 他认为, 任何一个组织的生存都要靠权威来维持, 包括传统型的权威、 个人魅力型的权威和法理型的权威。

 官僚制或者说科层制的是法理型权威的最佳模式。

 从权力方面对行政组织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 行政组织

 组织

 官僚 引言

  马科斯· 韦伯是同泰罗和法约尔同一历史时期, 并且对西方古典管理理论的确立做出杰出贡献的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和哲学家。

 韦伯是一位现代社会学的奠基人, 他在组织管理方面有关行政组织的观点对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他提出了“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 , 他认为行政组织是“对人群进行控制的最理性的、 众所周知的手段” , 只有高度结构的、 正式的、 理性化的理想行政组织体系,才是对员工进行强制性管理的最合理手段, 才是达到目标、 提高劳动效率最有效的形式, 并且在精确性、 稳定性、 纪律性和可靠性方面优于其他组织形式。

 他的理论对后世的管理学家, 尤其是组织理论学家有重大影响, 因而在管理思想发展史上被人们称之为“组织理论之父” 。

 一、 韦伯行政组织理论的基础 作为韦伯组织理论的基础, 官僚制在十九世纪已盛行于欧洲。

 韦伯从事实出发, 把人类的行为规律性地服从于一套规则作为社会学分析的基础。

 他认为一套支配行为的特殊规则的存在, 是组织概念的本质所在, 没有它们, 将无从判断一个组织的行为。

 这些规则对行政人员的作用是双重的:

 一方面他们自己的行为受规则的制约; 另一方面他们有责任监督其它成员服从于这些规则。

 韦伯理论的主要创新之处导源于他不去纠缠有关官僚制效率的争论, 而把目光投向其准确性、 连续性、 纪律性、 严整性与可靠性。

 韦伯这种强调规则、 强调能力、 强调知识的行政组织理论为社会发展提供了一种高效率、 合乎理性的管理体制。

 现在我们普遍采用的高、 中、 低三层次管理就是源于他的理论。

 二、 韦伯行政组织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

 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 行政组织体系又被称为官僚政治或官僚主义, 韦伯的理想行政组织结构可分为三层, 其中最高领导层相当于组织的高级管理阶层, 行政官员相当于中级管理阶层, 一般工作人员相当于基层管理阶层。

 企业无论采用何种组织结构, 都具有这三层基本的原始框架。

 韦伯指出, 现代的行政组织存在着一种正式的管辖范围的原则, 这种管辖范围一般是由规则来确定的, 只有按一般规定符合条件的人才会被雇佣。

 这三项要素在国家范围构成为一个行政组织体系的机关, 在经济领域则构成为一个行政组织体系的企业。

 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具有如下特性:

 (1) 任何机构组织都应有确定的目标。

 (2) 组织目标的实现, 必须实行劳动分工。

 (3) 按等级制度形成的一个指挥链。

 (4) 在人员关系上,他们之间是一种指挥和服从的关系。

 (5) 承担每一个职位的人都是经过挑选的, 也就是说必须经过考试和培训, 接受一定的教育获得一定的资格,

 (6) 该人员实行委任制, 所有的管理人员都是委任的, 而不是选举的(有一些特殊的职位必须通过选举的除外) 。

 (7) 管理人员管理企业或其他组织, 但他不是这些企业或组织的所有者。

 (8) 管理人员有固定的薪金, 并且有明文规定的升迁制度, 有严格的考核制度。

 (9)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地遵守组织中的法规和纪律, 这些规则不受个人感情的影响, 而适用于一切情况。

 韦伯认为, 合法型统治是官僚组织结构理论的基础, 因为它为管理的连续性提供了基础, 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是按照他对工作的胜任能力来挑选的, 具有其合理性; 领导人具有行使权力的法律手段; 所有的权力都有明确的规定, 任职者不能滥用其正式权力。

 这种组织的管理制度不仅具有合法的公认权威性, 并且具有“理性” , 即能够实现最佳管理目标。

 (二)

 权力的分类 韦伯指出, 任何一种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为基础, 才能实现其目标, 权力可以消除组织的混乱, 使得组织的运行有秩序地进行。

 韦伯把这种权力划分为 3 种类型:

 第一种是理性的、 法定的权力。

 指的是依法任命, 并赋予行政命令的权力, 对这种权力的服从是依法建立的一套等级制度, 这是对确认职务或职位的权力的服从。

 第二种是传统的权力。

 它是以古老的、 传统的、 不可侵犯的和执行这种权力的人的地位的正统性为依据的。

 第三种是超凡的权力。

 它是指这种权力是建立在对个人的崇拜和迷信的基础上的。

 韦伯认为, 这三种纯粹形态的权力中, 传统权力的效率较差, 超凡权力过于带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 所以这两种权力都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只有理性和法律的权力(合法权力) 才能作为行政组织的基础。

 这样就能保证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和合理性, 能按照人的才干来选拔人才, 并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行使权力, 因而是保证组织健康发展的最好的权力形式。

 (三)

 理想的行政组织的管理制度 韦伯认为, 管理就意味着以知识和事实为依据来进行控制。

 他指出:

 最纯粹的应用法定权力的形态是应用于一个行政组织管理机构的。

 只有这个组织的最高领导由于占有、 被选或被指定而接任权力职位, 才能真正发挥其领导作用, 每一个官员都应按下列准则被任命和行使职

 能, 这些准则包括:

 (1) 他们在人身上是自由的, 只是在与人身无关的官方职责方面从属于上级的权力。

 (2) 他们按明确规定的职务等级系列组织起来。

 (3) 每一职务都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职权范围。

 (4) 根据契约受命, 即原则上建立在自由选择之上。

 (5) 候选人是...

篇六:监察机关从重处理案例

家监察》案例汇总大全

  1、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海:失职致集团损失逾 43 亿

  2017 年 3 月 21 日,郭海被山西省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这是山西省纪委监委查办的留置第一案。据《国家监察》披露,郭海担任山煤集团一把手期间,盲目追求销售业绩,主导集团下属公司与“德正系”公司合作开展有色金属贸易,却没有对“德正系”公司进行全面资信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也都只是走个过场。而“德正系”其实是借贸易的名义,进行金融诈骗。2014 年,“德正系”公司资金链断裂崩盘,山煤集团损失高达 43 亿多元。郭海还主动交代了受贿 1600 多万元的情节,其中就包括和“德正系”合作中收受对方价值 300 多万元的贵重礼品,例如名画、卡地亚手表等等。

  2、贵州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王晓光:往下水道倒茅台销赃

  2019 年 4 月,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一审获刑 20 年,处罚金1.735 亿元。据《国家监察》披露,感觉到自己可能被调查之后,王晓光和涉案人约定,把公园作为碰头地点之一,并买了专用电话号码,商定了暗号秘密联系。王晓光还着手转移和销毁赃物,在他家中发现有一间房子堆满了茅台酒,数量达 4000 多瓶。王晓光把箱子撕掉,把盒子撕掉,有的酒干脆把它倒在坛子里面,自己知道是年份酒就行了。这样他还觉得不安全,又把这些已经倒到坛子里的年份酒又分批倒入了自己家里的下水道。王晓光违纪违法行为中

 有一项是内幕交易,经查,王晓光股市交易额达 4.9 亿元,盈利达1.6 亿元,资金和交易都是挂在多个亲戚朋友账户名下。

  3、茅台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袁仁国:经销商送 5 公斤金鼎

  2019 年 5 月,贵州省纪委监委给予袁仁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据《国家监察》披露,袁仁国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者是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了 31个人的财物,一共折合人民币 1.12 亿元。袁仁国一方面把茅台经营权作为搞政治攀附、捞政治资本的工具,违规为甘肃省委原书记王三运、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等人及其亲属办理茅台酒经营权并增加配额指标;另一方面也大肆谋取私利。有个经销商为了讨好袁仁国,送给袁仁国一个定制的 5 公斤金鼎。自 2004 年以来,仅袁仁国妻子和儿女违规经营茅台酒就获利 2.3 亿余元。

  4、河北省政协原副**艾文礼:收受财物共计 6478 万余元

  艾文礼是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第一个主动投案的中管干部。据《国家监察》披露,2018 年 1 月正式退休后,艾文礼在家仍然忐忑不安地观望着反腐败形势,内心希望党的十九大后反腐败力度会弱下来,事实却恰恰相反。投案自首后,2018 年 10 月,艾文礼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鉴于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建议对其减轻处罚。2019 年 4 月 18 日,艾文礼案一审宣判。2005 年至2013 年,艾文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改

 制、项目开发、安排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6478 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5、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修建“秦家大院”约 1600 平方米

  秦光荣是监察体制改革后首个投案的原省部级一把手。据《国家监察》披露,秦光荣走上领导岗位后,从未停止收受红包礼金,过年过节收拜年拜节的钱,庆贺生日收祝寿的钱,出国访问收“补贴钱”,搬家添丁收庆贺的钱,用红包礼金当遮羞布,毫无顾忌聚敛钱财。从湖南到云南,秦光荣身边环伺着一群商人老板,围猎与甘于被围猎交织,为了经济利益而相互勾结的政商圈子就此形成。秦光荣生活上贪图享受,爱慕虚荣,其在北京通州的别墅面积约1200 平方米,还在老家永州修建“秦家大院”,主体建筑面积约 1600平方米,飞檐翘角、奢华气派。

  6、吉林工商学院原副院长张国志:为私人老板承揽工程

  2019 年 6 月,吉林工商学院原副院长张国志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据《国家监察》披露,2015 年,他担任吉林体育学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两名私人老板在承揽学院公寓楼、田径运动场、综合体育馆、实验室相关工程上提供帮助,收受贿赂。纪检监察部门不仅查清了他担任吉林省体育学院副院长期间的受贿事实,也发现了他之前在松原市副市长、吉林省体育局副局长等岗位上的受贿行为,违法所得累计达数百万元。

 7、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藏匿 2 亿多元,一分钱都没有花

  “一分钱都没有花,都放在那里了,最后组织上都收了。”赖小民说。据《国家监察》披露,专案组在北京某小区发现了赖小民藏匿赃款的一处房屋,里面有多个保险柜,存放的现金达两个多亿。赖小民为了逃避调查,都是要求行贿人用现金交付,收钱后他自己开车来这处房子,亲手放到保险柜里,路上还会特意多绕几圈,以防有人跟踪。他和一些关系密切的知情人之间,说到这处房子都是用暗语,管它叫做“超市”。“超市”里藏的巨额现金,只是赖小民违法所得的一部分。除了现金,他还收受大量房产、名车、名表、黄金、字画。

  8、福建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苍霞村村委会原主任黄细飞:扮演双面角色,受贿 20 余万

  黄细飞在村民和矿主面前扮演起双面角色。据《国家监察》披露,专案组发现,在村民面前,黄细飞打着为村民服务的旗号,多次支持、煽动村民闹事阻工,甚至动用村委会公章出证明,挑拨群众越级上访;在矿主面前,他则大卖人情,以疏导群众为由数次索要钱财。2019 年,福建省惠安县法院公开宣判黄细飞受贿案,经查,黄细飞在村级管理事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 202500 元,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细飞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法院一并作出宣判。

 9、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白向群:大肆插手煤炭资源配置

  2019 年 1 月 31 日,白向群案一审开庭,检察机关起诉白向群涉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多项罪名,违法所得超过 1 亿元。白向群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据《国家监察》披露,白向群在乌海任职期间,大肆插手煤炭资源配置,通过审批煤炭资源、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来捞钱。在本案中涉案的 37 个老板当中,有 20个老板都涉及到资源配置。案发时,查获白向群在呼和浩特市、北京市、海南省等地实际控制房产十多套,其中不少面积巨大、装修豪华。白向群还买官卖官,收受 30 多名干部数百万元的钱财。

  10、四川省雷波县溪洛米乡原乡长冯莹盈:用困难儿童生活补助金偿还高利贷

  四川省雷波县溪洛米乡原乡长冯莹盈挪用扶贫款的案件,为加强扶贫资金监管敲响了警钟。据《国家监察》披露,冯莹盈平时爱打点麻将,输赢并不大,但有一次,有个牌友叫她去凑局,上了桌才知道赌注相当大,冯莹盈落入了圈套,不仅输光了钱,还欠下了高利贷。走出来的时候,冯莹盈已经欠了 8 万,但她并不甘心,又去赌了一次,两三个小时,她就输了 40 多万。就在这时,她在办公桌里发现了几十本存折,这是给乡里的特殊困难儿童领取生活补助的专用存折。冯莹盈感觉这是一个可乘之机,便把这些本该困难儿童领取的生活补助金取出来偿还自己赌博欠下的高利贷。几年时间里,冯莹盈陆续取出了 88 万多元还清了高利贷。2018 年 4 月,

 凉山州纪委监委公开曝光一起乡镇干部挪用扶贫资金案,冯莹盈看到消息后坐立不安,思前想后决定去投案。

  11、陕西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冯新柱:受贿 7000 多万购物卡 674 张

  2019 年 5 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冯新柱一审获刑 1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700 万元。据《国家监察》披露,2015 年 4 月,冯新柱从铜川市委书记提任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分管扶贫和农业,兼任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副组长,他对扶贫工作敷衍应付,甚至利用手中扶贫资金管理权谋取私利。在冯新柱的帮助下,和他关系密切的三家私营企业顺利加入精准扶贫试点项目,每一家都获得上千万元的扶贫资金投资。多年来,冯新柱早已习惯高消费的生活,而维持这种生活靠的就是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所得。他落马时,从家中搜出的购物卡就多达 674 张,最终查明,他受贿总额高达 7000多万元。

  12、江苏省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易利华:用房产交易包装利益输送

  曾经的“明星院长”落马,牵出了医药领域黑色利益链,令人警醒。据《国家监察》披露,无锡市纪委监委调查发现,易利华利用职权,为一些医药代表的产品进入无锡二院提供帮助,而他收受好处的手法非常隐蔽。在 2016 年的 1 月份,易利华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高价出售给了一个七十多岁的山东籍女性,比市场价要高出64%左右,他南京还有一套房产,也是以相同的形式,高卖给了另

 外一个人。易利华被发现存在以高卖的形式收受他人贿赂的嫌疑。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发现,购买易利华两处房产的人,一个是药品代理商李振华的母亲,一个是医疗器械代理商张楠的亲戚,而他们代理的产品,在无锡二院都销量不小。所谓的房产交易不过是利益输送的包装。

  13、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杜晓阳:主导学院冒领学生资助金 643 万元

  近年来,国家非常重视职业教育,从政策到投入都在加大支持力度,然而个别人却把学校当成捞钱的平台。据《国家监察》披露,宿舍楼、食堂、超市、教师宿舍、办公楼、运动场看台、塑胶跑道,杜晓阳都从中牟过利。不仅如此,她还借实训室项目收受承包商贿赂,寻找一切机会能贪则贪。这所学校学生大多数来自农村,家庭条件相对困难,平时生活也很节省。即使这样,他们也成为杜晓阳的敛财对象。面对这些孩子,杜晓阳不论大钱小钱多方克扣。几年来,在杜晓阳主导下,学院虚报冒领学生资助金 643 万元,放入小金库,其中 143 万元装进了她个人口袋。多年来,她利用校长职权牟利总计超过 500 万元。

  14、河南省洛宁县兴华镇董寺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狄治民:靠黑恶势力横行乡里的村霸

  在一个国家级贫困县的偏远山村,把持村庄十多年的村党支部书记实质是靠黑恶势力横行乡里的村霸。据《国家监察》披露,1997年,狄治民成立十八兄弟会,在当地好勇斗狠,逞强称霸。此后,

 狄治民依靠家族势力和黑恶势力逐渐壮大,通过行贿混入村干部队伍后,更是任意欺压百姓。2017 年 8 月,洛阳市警方根据群众举报,打掉了狄治民涉黑团伙。2018 年 8 月,狄治民一案公开宣判,狄治民被判处有期徒刑 22 年,团伙其他涉黑人员分别被判处 19年至 6 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狄治民当庭悔罪认罪。此案中另有 9名“保护伞”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他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 53 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

  15、中央纪委原第九纪检监察室正处级纪检监察员吴文广:多次向虞海燕泄露工作机密

  据《国家监察》披露,2017 年,甘肃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虞海燕因严重违纪违法而落马,吴文广所在的处室对口联系的正是甘肃省,在虞海燕落马前,吴文广长期与他保持密切交往,并多次向他泄露工作机密。吴文广不仅向虞海燕打招呼为老板拿项目,甚至胆大妄为,请他帮忙干预司法。吴文广的抹案企图终究没能如愿,虞海燕最终落马,一案双查的线索也转到中央纪委机关纪委,随即机关纪委展开了核查,又掌握了吴文广的一些违纪违法情况。机关纪委很快就查清了吴文广违纪违法的事实,给予其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将其收受 500 多万元财物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6、中央纪委原第十纪检监察室副处长孟弘毅:向商人老板泄露办案机密

 “我在编织自己的网的同时,也成为他们网上的一个结点,被他们编到了自己的网里去。”中央纪委原第十纪检监察室副处长孟弘毅说。据《国家监察》披露,孟弘毅在中央纪委工作期间,利用十多年的时间,在自己所联系的地区,逐渐地编织起了关系网。孟弘毅和一些商人老板交往密切,最终也因此泄露了办案机密。当时,他所在的处室正对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展开初核,有两名辽宁老板主动向孟弘毅提供各种物质享受,并向他打听消息。这两名老板得知消息之后,转身就迅速透露给了相关涉案人员,使得案件之后的查办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孟弘毅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7、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多次通风报信大肆敛财

  邱大明案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查处的第一起省级纪委监委领导干部案件。据《国家监察》披露,邱大明一边不遗余力地用权力谋取私利,一边小心翼翼地用各种手段防备调查。被调查时,他名下的银行账户里只有极少存款,但他实际收受贿赂达 3000 多万元;他名下没有任何房产,但实际上他多年来利用权力,低价买房20 多套,经手的房地产交易达 60 多次,累计赚取差价 860 多万元。滕铁池是与邱大明关系密切的商人之一,这套位于北京四环附近的房产,就是他在邱大明的“暗示”下出资 1600 万元为邱大明购买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吉林省政协原副**王尔智违纪违法线索组织核查时,邱大明就是泄密的“内鬼”。

篇七:监察机关从重处理案例

监察案例分析 如何适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

 基本案情

  案例 1. 某镇副镇长兼村党支部书记, 利用管理村集体资产的职务便利, 侵吞村集体资产 100 万元。

 案例 2. 某街道办事处主任兼某居委会党委书记, 利用管理集体资产的职务便利, 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计 5 万元。

 案例 3. 某村委会主任在任职期间, 累计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计15 万元。

 其中, 在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收受 10万元; 在从事村集体事务管理过程中收受 5 万元。

 案例 4. 某村会计在受县民政部门委托经手发放救济款的过程中, 截留克扣 4000 元。

 分析意见

 在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实践中, 常常会遇到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适用的困惑, 同样一个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 是贪污、受贿, 还是职务侵占、 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 往往引 起案件定性过程中的争议。

 纪检监察机关在讨论案件定性的过程中, 上述四个案件均有激烈的争议。

 其焦点集中在对国家工作人员 认定标准的适用 上, 或者说是对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的把握上。

 概括起来, 基本有三种情况:

 一是唯身份论者, 简单地将具体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模板

 式比对, 通常容易发生认识上偏差。

 他们依赖于惯性思维, 机械地从行为人简历或任职文件中找到行为人是否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据后, 就断然认定其行为的性质。

 比如将案例 1 定性为贪污;将案例 2 定性为受贿; 将案例 3 的 15 万元都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 将案例 4 定性为非法占有。

 持有这种主张的是以身份来论证公务, 认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 身份的人所从事的就是公务,反之则 不是从事公务。

 同样的行为要看谁来实施才能判定是不是从事公务。

 二是广义公务论者, 持有这种主张者, 把刑法意义上的“从事公务” 的外延作扩大的理解, 将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管理村委会、居委会集体事务的情形混为一谈, 不加区分, 认为即便是管理集体事务也应当视为从事公务, 判断案件性质的眼光只 盯在行为人是否从事公务上。

 于是, 就将案例 3 中行为人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情形放大, 将管理村集体事务等同于“公务” , 主张通统以受贿定性, 忽视了 行为人在从事村集体事务管理过程中收受5 万元, 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的情况。

 三是双重标准论者, 持有这种主张者提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 应当 采用“看身份, 不唯身份, 重在考量是否从事公务”的双重标准。

 因此, 案例 1 中行为人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 , 但是其利用 的却是村党支部书记管理村集体事务的权力, 侵吞的是村集体资产, 应当以职务侵占定性(本案经二审法院审理, 撤销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 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

 十四年) 。

 同理, 案例 2 中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定性。

 案例 3 中行为人在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收受 10 万元, 应当 以受贿定性; 在从事村集体事务管理过程中收受 5 万元, 应当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定性。

 案例 4 中的村会计虽然是农民身份, 但其符合受县民政部门委托经手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 从这一点上看是从事公务, 救济款在没有发放到救济户手里之前仍然是公款, 其行为应定性为贪污。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即以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 认定的标准, 在认定案件性质的具体实务中, 适用“看身份, 不唯身份, 重在考量是否从事公务” 的双重标准。

 首先, 行为人的身份是案件定性的基础因素。

 无论是刑法、 立法解释、 司 法解释, 还是党纪政纪规定, 无一例外地将某一具体行为对应的主体条件作出规定。

 而其设计者都将特定身份的人利用特定的手段侵害特定的社会关系作为统一体加以规范。

 以贪污为例,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害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的身份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 论的人员 。

 因此, 一个案件的定性, 要先确认行为人的身份是否符合某一具体行为对应的主体条件。

 其次, 身份不是案件定性的唯一标准。

 上述四个案例足以说明这一点。

 标准的国家工作人员 侵吞财产构成的不是贪污而是职务侵占; 地道的农民截留救济款构成的不是非法占有而是贪污; 同一个人同样的收受财物却有两种不同的性质。

 因此, 在认定案件

 性质的具体实务中, 把行为人的身份作为定性的唯一标准, 机械简单地用构成要件生搬硬套, 顾其一点, 不及其余, 是容易走入误区的。

 第三, 是否依法从事公务才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 的重要依据。按照刑法总则第 93 条、 有关立法解释及 2003 年 11 月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 认定标准的规定精神, 都是以是否“从事公务”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 的判断标准, 不论行为人之前身份如何, 即便是案例 4 中的农民, 只 要受委托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也应以国家工作人员 论;即使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也必须是“从事公务” 的才能满足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的要求。

 综观现行刑法, 其总则性规定层面是以“唯公务论” 为要领的, 即国家工作人员 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 论的人员 , 都以要求其从事公务, 要以是否从事公务来论证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

 但是, 从刑法分则 一些具体条文规定来看, 实际采取的是“身份” 、 “公务” 双重标准认定国家工作人员 的。

 如刑法第 163 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 第 271 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 其主体限定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司 、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 。

 事实上, 刑事立法已经将上述组织中工作人员 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排除在“公务” 之外。

 如何看待上述不一致, 笔者认为, 鉴于总则与 分则 是一般与 特殊、 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总则指导分则, 分则是总则 所规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认定具体行为性质时, 适用“看身份, 不唯身份,

 重在考量是否从事公务” 的双重标准, 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 以准确定性、 恰当 处理。

 ( 作者为江苏省徐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如何认识受贿行为的主观故意

 基本案情:

 钱某, 中共党员 , 系 某镇镇长, 2006 年春节前, 其擅自 以赊账的方式购买了 价值 30 余万元的物品和礼券用于向县政府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送礼打招呼。

 事后, 钱某找到镇里一家企业的老板马某说, 春节前有一笔费用在镇里不好走账, 能不能在你们企业走一下。

 数日 后马某帮钱某结清了 账款, 共计 30 余万元, 并让企业财务科以招待费的名义将这笔费用列支, 随后马某将上述情况告知了 钱某。

 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时, 钱某辩解称, 这 30 余万元的费用 是用于代表镇里向有关领导和部门送礼, 而非给自 己, 不应当构成违纪, 更不构成受贿罪。

 如何认识受贿行为的主观故意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属于违纪行为。

 另 一种意见认为, 钱某的行为不仅违纪, 并且已构成受贿罪, 还具有索贿的法定从重情节,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分析意见

  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行为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取得贿赂的主观心理态度, 是追究行为人责任的基础, 正确把握受贿的主观要件, 就可以正确区分是否违纪, 是否构成犯罪, 做到定性准确, 量纪量刑适当。

 本案关键是钱某是否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根据违纪构成理论和犯罪构成理论, 受贿主体在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 其故意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接受贿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

 二是行为人认识到自 己索取、 收受的不正当报酬是通过职务行为取得, 认识到自 己的行为会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三是行为人对上述结果持积极追求和希望的态度。

 依据上述标准,

 本案中钱某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钱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的。

 受贿行为人的特定目 的是非法占有。

 本案中钱某没有个人所有或占有的意思, 但无论这 30 余万元的用途如何, 都包含于“非法占有的目 的” 之中, 因为受贿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 的, 既包括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的目 的, 也包括以第三者非法占有的目 的, 而所谓第三者, 并不限于自 然人, 还包括了 单位或其他组织。因此, 本案中, 钱某无论如何辩解, 也不论其是否实际占有这 30 余万元, 都改变不了 非法占有马某帮助其报支的这 30 余万元的事实。

 钱某主观上具有受贿的认识因素。

 在受贿构成的主观要件中, 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不但要认识到自 己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而且要认识到自 己的行为是出 卖国家工作人员 的职务行为, 或者说,认识到收受他人财物是利用 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价。

 本案中钱某当然认识到这样做会侵害其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内心也非常清楚, 如果自 己不是镇长, 不可能也不会主动去向马某提出要求帮助报支这笔费用。

 钱某对权钱交易的实现持有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

 受贿行为主观方面还包括一个重要方面即意志因素, 就是行为人必须对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利, 持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 明知受贿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行为的不可出 卖性而逆行。

 本案中钱某对这种以权谋利非法交易的实现, 主观上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十分明显。

 综上, 我们认为本案中钱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的违纪构成要件, 已构成受贿违纪, 并且应当以受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 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一方面可以通过与行为人的谈话, 让其主动交待受贿的动机、 目 的和原因, 查清行为人行为发生时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另 一方面办案人员 应当通过行为人客观方面的具体行为、 表现, 分析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有这样, 才能正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使查办案件顺利进行。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纪委)

 加强案件审理报告的证据分析论证

  案件审理报告, 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就移送审理或呈报审批案件的事实、 证据、 定性、 处理及办案程序等提出审理意见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

 作为审理部门意见的综合反映, 就形式而言, 审理报告是审理过程的客观记载; 就功能而言, 审理报告是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

 领导办公会议审定案件的主要依据; 就价值而言, 审理报告是审理部门履行审核把关、 监督制约职责的重要载体。

 不管是形式层面还是功能、价值层面, 在审理报告中对证据审核分析进而提出认定意见都十分必要且重要, 应予重视和加强。

 当前审理报告证据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只写事实, 不写证据。

 一些审理报告在违纪事实部分只写调查报告及审理部门认定的事实, 而不写证据状况。

 这样的事实叙述再清楚、再具体, 也难免让人对于是否客观产生疑虑。

 二是对证据情况一笔带过,未作必要介绍和说明。

 这与 中央纪委近年来一直强调的加强对办案程序特别是取证方式和途径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要求不符。

 三是重视有错证据和错重证据, 忽视无错证据和错轻证据。

 这反映出 保障党员 和监察对象合法权利认识不到位和证据审查不全面的问题, 不符合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的办案原则。

 四是只 写证据认定结果, 不写清证据认定过程。

 主要表现是:

 对证据事实的关联性缺乏判断, 对证据间的矛盾分析不够,没有对主要证据的采信与否进行分析说理, 对分歧较大证据的认定未置可否并说明, 没有对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提出 明确意见。

 这种缺乏证据分析认定过程的审理报告既不利于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审定案件, 也不利于克服审理人员 的主观随意性。

 加强审理报告证据分析论证的路径选择

  切实转变观念, 提高对审理报告证据分析论证重要性的认识。

 要破除“重实体, 轻程序” 的思想, 树立“实体程序并重” 的观念; 破除“重办案, 轻文书” 的思想, 树立“审理报告是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和体现”的观念; 破除“审理报告写得越简单越好, 写多了 怕出错” 的思想, 树立“审理报告应充分论证说理” 的观念。

 通过转变观念, 使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审理人员 充分认识到加强审理报告证据分析论证对于开展内部执纪监督、 提高办案质量、 维护当 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意义, 逐渐形成审理报告证据分析论证的良好氛围和风气。

 真正把审理报告证据分析论证作为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进而将之内化为自 觉的审案理念。

 解决审理报告证据分析论证“说什么 ” 和“怎么 说” 的问题。

 相当一些审理人员 在审理报告中对证据分析论证不充分的原因是不知道“说什么” 和“怎么说” 。

 证据分析论证说什么? 首先, 应在审理报告中将证据的形式、 来源、 内容等情况予以客观、 全面体现。

 证据内容的摘录和概括要围绕以下事实进行:

 被调查人的身份; 时间、 地点、 方法、 手段、

 原因、 经过、 结果等违纪事实的要素; 共同违纪案件中各被调查人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被调查人违纪时的主观状态; 从轻、 从重或者减轻、 加重以及免于处分的情节; 与违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 数量以及去向。

 其后, 便是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应主要围绕两个问题进行, 一是证据能力问题, 二是证据证明力问题。

 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证据材料有没有资格作为证据使用 的...

篇八:监察机关从重处理案例

政 , 资-僳 2015年第2期 案例剖析 .69. 批后监管不力 判徒刑除公职 一起行 政审批 后 因监管不力 引起 的入刑 案例剖析 许 建俊 (浙 江省台州市水利局 ,台卅I 318000) 1 案件简介 2007 年 1 月下旬 ,浙 江省 台州 市 A 县 B 镇 C 村村 民王某某 以“ A 县某制造厂” ( 该厂 2006 年 9 月 15 日被 县工商局登记注销) 的名义 ,向 A 县水 利局 领取 涉水工 程设 施建设许可审批表 ,申请在某 河道 范围 内建 临时厂 房 。该 审批 经 C 村委会 和 B 镇人 民政府 签署 同意意见 后 向县水利局便 民服务 中心 窗 口提 出许 可 申请 ,水利 窗 口受 理后 ,即转 县水 利局 水政 水 资源科 办 理 。随 后 ,水 政水 资源科负 责人 高某 与水政 监察 员徐 某一 起等 到 现 场勘 测 、定界 ,并于 2007 年 2 月 8 日在 C 村张贴 了关 于 A 县某 制造 厂办理临时 占用河 道行政许 可手续 的公告 。

 公 告期间 ,村 民反应强烈 。2 月 9 日,C 村部分村 民联合 向县水利局提交要求不予办理 的书 面意见 ,县水 利局 因 此予 以停止办理 。2007 年 2 月 中旬 ,B 镇 人 民政 府得知 C 村村 民强烈反对 ,将 已签署 同意 建设上 报意见 的审批 表原 件从 水利局收 回,审批程序 中止办理 。

 2007 年 11 月 中旬 ,王某某 使用 原 审批表 复 印件再 次向县水利局提 出 临时 占用河 道管 理范 围建 临 时厂房 的申请 。11 月 26 日,县水利局再次在 C 村张贴 了公告 , 在公告期限 5 天 内 ,村 民均未 提 出异 议 。高某 、徐 某 等 又去现场进行勘测 、定界 。2008 年 3 月 4 日,徐某 作 为 经办人在审批表复印件上作 出初 审人 员同意 的签字 ,高 某 以县水利局水 政水 资 源科 负责人 的名 义在 审批 表 复 印件 上作为审核人签字 同意 ,再 由分管 副局长 陈某某签 发同意办理 的意见 。王某某 以 A 县 某制 造厂 的名义 获 得县水利局水 准字 ( 2008) 第 07 号文 件 的行 政许 可 ,占 用河 道滩地 1140m。作 为临时厂房建设使 用 ,期 限一年。

 2检察指控 。法院判决 县检察院指控 :2008 年 3 月 4 日,高 某在 明知 王某 某无 法提交 审批 表原件 ,也无 法重新 取得 由村 、镇签 署 意见 的审批 表 ,且 又未依 法提 供其他 相关 材料 ,申请人 单位 2006 年 9 月 15 日已被县 工商局登记 注销 ,申请 占 用河道滩地建临时厂房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 , 收稿 日期 :2014- 09- 23 作者简介 :许建俊 ( 1963一) ,男 ,大学本 科 ,浙江省 台州 市 水利局水政监察支 队副支 队长 ,主 任科 员 ,经济 师 ,多 年从 事 水政水资源管理 和水行 政执法工作 。

 指使徐某作 为经办 人在 审批 表复 印件上 作 出初 审人员 同意的签字 ,徐某 明知该 审批 不符合 法律规定 仍作为 经 办人 签字 同意 ,高某 以县水利 局水政水 资源科 负责人 的 名义在 审批表复 印件上作 为审核人 签字 同意 ,再 由副局 长陈某某 (另 案处 理 ) 签 发 同意办 理 的意 见。在此 过 程 中 ,王某某 未依 法递交 临时 占用水 域承诺 书 ,未交 纳保 证金 ,使 王某某 以县某制造 厂的名义获得 A 县水利局 水 准字 ( 2008) 第 O7 号 文 件 的 行 政 许 可 ,占用 河 道 滩 地 1140m 作 为临时厂房建设使用 ,期限 1 年 (2007 年 3 月 5 日至 2008 年 3 月 4 日) 。

 之后 ,王某某投 资 i 00 余 万元建 造 了二层 永久性建 筑 和其 他 设施 ,建筑 面积 共 为 1802.05m ,致 使 1618. 18m。水域 被 回填 、占用 ,严 重 违 反 相关 水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

 王某某在 办 理审批 、回填 和 建厂 房期 间 ,C 村 部分 村 民曾向县水 利局 举报 要求 制止 王某 某 回填河 道建 厂 房 的行 为未果 ,使得有部分村 民在其 他河段效 仿 回填 河 道 ,造 成了恶 劣 的社 会 影 响。在建 厂房 期 间 ,B 镇 双 违 办等工作人 员对 王某某建 厂房 的行 为几次 到现场制 止 , 并要求县水 利局 高某予 以制止 ,但 高某 没有采 取有效措 施 ,放 任王某某 建造 了永 久性 建筑 。另 ,高某 明 知 C 村 另一村民周 某某 未 经审 批 在附 近水 域效 仿 占用 209m 土地并建 造 四间五层 房屋 ,而没有 对其依 法巡查 、制 止 和处理 。

 另查 ,在 办理 王某某 的行政许 可审批过 程 中,高 某 、 徐某多次接 受 宴请 ,其 中高 某还 非法 收取 了 3000 元 超 市卡和 11条 中华香 烟。

 2010 年 6 月 9 日,A 县 国土局对 王某某 上述非 法 回 填和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 :对不 符合土地 利用总 体规 划的 1618.18m。,限期 自行拆除在 非法 占用 的土地上 新 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建筑 面积 1802.05m ) ,并恢 复 土地现状 ;处 以 2O 元/m。的罚 款 ,计 人 民币 36041 元 。

 2010 年 7 月 28 日,A 县 国土局 对另一 村 民周某 某非 法 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作出处罚 :限期 自行拆 除在非 法 占 用的土地上新 建 的建 筑 物 和其他 设 施 ( 建筑 面 积 948. 84m ) ,并恢复土地现状 ;处 以 20 元/m。的罚款 ,计 人 民 币 4195 元 。上述建 筑现 尚未被拆 除。

 经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有 限公 司评估 :王某 某所建的上述厂房和地上建筑物 、附属物等 价值人 民币 共 1279181 元 ;周某某所建 的四间五层房屋价值 721280

 .7o.案例剖析 水政 资源 2015年第2期 元 ,拆建 费用 283000 元 。

 法院认 为 :高某 、徐某身 为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 ,在 行 使涉水 工程设施许可审批和水政 监察职权 时 ,违反水 法 律法规规定 ,徇私舞弊 ,违法进行 行政许 可审批 ,事后 监 管不力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 和人 民利益 遭受重大损 失 , 二人均构成 滥用 职权 罪 ,高某 为主 犯 ,徐 某 系从犯 。判 处高某 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 ,** 2 年。徐 某犯滥用 职 权罪 ,免予刑事处罚 。

 3 案件评析 3.1有 无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3.1.1 “ 行 政 许 可” 是 否 违 法 ,是 否 该 撤 销 ,由 谁 来 撤 销 ? 在现代法治国家 中,立法 权 、司法权 、行 政权分别 由 不同的国家 机关 行 使 ,它 们 之 间既相 互 分 立 又相 互 制 衡 。法院行使 司法权 ,行政 机关 行使行 政 权 ,司法权 对 行政权 的监督具有有 限性 和局 限性 。属 于行政 的权 力 , 法院不能随便 干预 。

 截止 目前 ,A 县水利局 的行 政许可决定 在期 限内仍 然有效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 政许 可法 》( 以下法 律 、 法规 、规 章均用 简称) 第六十 九条规定 ,行政 许可是否 违 法 ,是否撤销的决定权在于本行 政机关或其 上级行政 机 关 ,还有受理行政诉讼 的法 院行政庭 。也就 是说有三 种 途经 ,一 是 A 县水 利局 自行撤 销 ;二是 由台州 市水利 局 作出撤销 ;三是通过利 害关 系人起诉 ,法 院行政庭 判决 , 才可以认定行政许可是否违 法 ,是否该 撤销 。在法治 环 境下 ,行政许可非依法定程序被撤 销就不 能随便认定 无 效 。A 县国土 资源局行 政处罚 决定 书( 2010—11 号 ) 是 针对 王某某 的“未经批准非法 占用”土地行 为作 出的 ,并 没有也不可能 否认县水利局 的行政许可 。

 由此可见 ,A 县检察 院和法 院没有权 力直接确认 行 政许 可无效或撤销 。如果行政许 可有错误 ,有纠正 的必 要 ,司法 部门应通过 司法建议 ,建议县水 利局 自行撤 销 , 或建议 上级行政 机关 ,即台州 市水利 局予 以撤销 ,相 信 上级行政 机关会 审查该 行 政许可 是否 正确 。根 据举 重 以明轻 ,举轻 以明重 的原则 ,追 究刑事责 任 ,更加需要 先 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作 出确认 。

 在 A 县水利局 的行政决定没有被依法撤销之前 ,起 诉书指控及法 院判 决书认 定“ 违反 水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 徇私舞弊 ,违法进行行政许可审批” ,证据不足 。

 3.1.2 县 水利局 的水域 占用行政 许 可,在 实质性条 件 审查上 ,是否违法? 根据有关水法规规定 ,对非基 础设施建 设项 目占用 非重要 水域并不禁止 。换句话 说 ,A 县水利 局 的这个 许 可 ,在实质性条件上 ,并不违 法 。水利 的审批 ,要在河 道 行洪 的畅通 、河势 的稳定 、河岸堤 防 的安全上 予 以技 术 把关。许可建 造 的临时性 厂房 ,在规定 期 限 内,是 准 许 的 ,到期 了就必须拆除 ,恢复原状 ,逾 期不拆 除就是不 合 法 的 。

 另 ,本案行政许可 中所审批 的临时建筑并 不是 王某 某建造 的现状厂房 。相对人违背县 水利局许 可限定 ,它 与通 常认 为的临时性建筑不相符 。

 3.1.3该行 政 审批 程 序是 否瑕疵 ,存 在 争议 ,即使 存 在 ,那 也是 工作 差错 ,不应 认 定 为 滥 用 职 权 。

 在 复印件 上审批 是否 合规? 浙 江省 水利 厅设 计 的 《浙 江省河道 管理范 围建设 项 目申请 和审查 意见 书 》中 并没有要求村 、镇签字 ,根据简化行 政审批 程序 的要 求 , 村、镇 签字是 没有 必要 的 ,且法 律没 有 明确规 定 。如 果 没必要 ,那 么复 印件上 审批也 是 可行 的。如果 村、镇 签 字是个必要 的程序 ,那 么 ,B 镇 政府撤 回签字 意见 ,需 要 按照行 政程序走 ,随便拿 回去 申请 文件 的做 法不符合 行 政审批 程序 。由于行政程序 已经 到达县水 利局机关 ,行 政机关不能 因为 自己保 管文档 不善 而让 相对人 重新 办 理 申请 ,这样不 符合便 民原则 ,用 复 印件代替 补救是 行 政机关 主动担 责的表现 ,起诉 书认 定县水利 局的行政 许 可程序“ 中止” 过 ,而没有终结 过 ,既然是 中止 的,那 么在 中止的情形 消失后 (第二次公告 时没人反 映) ,就应 该恢 复程序 。在前一个程序没有终结 的情况下 ,又一次要 求 相对人再次 申请 ,那是对相对人的刁难 ,是违法 的 。

 A 县某制造厂 申请审批 时 已经工商 注销 ,主体 资格 不存在 ,对 于一个主体资格都不存 在 的相对 人实施行 政 审批意 味着无效 审批 ,拿 出去也 无效 的 ,相 当于给死 人 办身份证 ,有何用 ? 首先是 申请人存 在故意 隐瞒、欺骗 、 贿赂 等不正 当手段 ,《行政许 可法 》第六 十九条有 明确规 定 ,其行政许可取得 的利益 不受法律 保护 。窗 口工 作人 员对主体资格 没有很好 的审查 也应承担 一定 的责任 ,不 能将 主体 资格把关不严 的责任 全部算 到高某头上 ,这是 不公平 的。况且个人也可 以在此类水域 申请 临时建房 。

 相对人 没有提交 承诺 书 ,属工 作差错 ,但它 不是严 重 的 问题 ,少 了这份 承诺 书,本质上 也不减 少相对 人恢 复原 状 的 义 务 。

 3.1.4 事后监 管不力是 否属 于犯 罪? 有无 监 管责任 , 有无监 管过 ,是否监 管不力,为何监 管失效? 对 于水域 占用行 政许 可后 ,水利 局有 责任 监督 ,也 行使过监督 职责。起诉 书没 有说不 去监管 ,而是说 监管 不力 ,这是事 实 ,批后监管不力 ,主要表现 在审批 的是临 时 建 筑 而 让 其 建 成 永 久 性 建 筑 ,批 准 占 用 水 域 是 1140m。而实际建 的是 1618.18m 。行政 许可 有效 期 限 届满未 延续 的,没有及 时办理 注销手 续 ,逾期 又没 有责 令限期或强制拆 除 ,这 是严 重失 职之处 。据调 查 ,期 间 也确实监 管 过 、制止 过 ,只是 王 某某 无 视 法 律 ,不服 从 监管。

 然而 ,监 管责任涉及到许多行 政机关 ,如 B 镇 政府 、 县国土局和建设规划局等都 负有制止违 法建设 的责任 , 其他责任机关 曾经去制止过 ,事后 A 县 国土局 对王某某 等作出行政处 罚就是 一种 监管 的行 为 。如果 把监 管不

 水政 , 资源 2015年第2期 案例剖析 .71. 力也作为滥用职权 罪或者 玩忽职守 罪的一 种行为 表现 , 那么仅仅对高某 、徐某予 以追究是 不够 的。监 管不力 有 客观原 因和 困难 ,毕竟水利 局不是 军 、警机关 ,没有足 够 的强制力 ,因监管失效而追究公 务人员 的刑事 责任是 不 妥的 。

 3.2王某 某 的 投资 损 失是 否 县水 利 局 的许 可 行 为 造 成的 3.2.1 水利的许 可其性 质是前置 审批且 有期 限。本案 的许可 是临 时许 可 ,有效 期只 有 1 年 ,而且仅 仅是 个前 置审批 ,未 经规 划 和 国土 部 门审 批 就 建设 厂 房 是 违法 的 。王某某却要投入 巨资建造永 久性建 筑 ,是在 法律禁 区上铤而走险 ,造成损失责任 自负 。

 县 国土局 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认定 ,王 某某 的行为属 于“ 未经批准非 法 占用 土地” ,这个 文书 已经 生效 ,而且 被公诉 机关 作为重 要 的证据使 用 ,从 该文 书看 ,水 利局 的水域 占用许可 ,对王某某的违 章建房行 为没有 丝毫支 持 作用 ,水 利局的许可没有能够证 明其建设 的合法性 。

 从 事实看 ,并非 因为 水域 占用 许 可被 撤销 了,才导 致 王某某 房屋要拆除 ,而是王某某 建房 时没有得 到 国土 和规划 部门的许可而要拆除 ,其损 失应该 是 国土 和规划 部 门的监 管缺失而造成的 。

 行政 许可的 内涵是 政府 准许 个人 或者 组织 从 事特 定 活动 的行政行 为 ,其本 质是“ 自由的恢 复” 。行 政许可 的作用就 是放行 。县水 利局放行 的范 围,以公文 文字为 限,超过公文 的内容不是 行政许 可 的责 任 。县水 利局只 就 临时建 筑放 行 1 年 ,王某某 建造 永久 性建筑 ,一 年到 期 ,本应 自行拆 除 ,其损 失与县水利局无关 。

 另外 ,有一个 非常大的疑惑 ,一个非 常重要 的事实 , 法 院 2011 年 7 月判 决书 称“ 上述建 筑 现 尚未被 拆 除” 。

 经 现场核 实 ,该 违章 建筑 目前仍 然没有 拆 除,说 明被 许 可人 的实 际损失 至今 还没有产生 ,没有损失 怎么 可以先 判决 呢? 3.2.2 如 果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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