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业务制度必备17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22 18:00:03 来源:网友投稿

采购业务制度第1篇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效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与采购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进一步做好对采购单位的服务工作,切实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采购业务制度必备17篇,供大家参考。

采购业务制度必备17篇

采购业务制度 第1篇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效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与采购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进一步做好对采购单位的服务工作,切实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采购专管员是指由市直单位确定、经市财政局审核、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人员。政府采购专管员是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协调人、联络人、执行人和监督人。

第三条市直各单位应严把专管员入口关,配备不少于两名政府采购专管员。人员从单位财务、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专职部门的在职优秀工作人员中产生。政府采购专管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本人填写《滁州市政府采购专管员备案表》,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至少应当明确一名政府采购专管员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审核把关,非政府采购专管员不予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工作中有关事项,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联系。

第五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政府采购事业,并自愿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三)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理论知识、工作程序,能胜任政府采购工作;

(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政府采购专管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参加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四)指导、协调和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五)对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二)具体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项目计划申报、采购方式变更报批、审核采购文件、实施采购、审查采购合同、组织验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合同备案和采购档案资料的保管等工作;

(三)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五)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协助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

(三)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四)其他应遵循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因职务等原因发生变动,不能或不宜履行政府采购职责的,其所在单位应按程序更换人选,到市财政局及时办理变更审核备案等手续。

第十条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单位的采购情况及专管员的工作表现,每年评选出若干名优秀政府采购专管员,给予通报表彰。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能履职尽责导致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出现重大问题的,撤销政府采购专管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采购业务制度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办、所)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非税收入、自筹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指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由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五条 成立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局纪委书记及项目业务科室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局规划资金管理科、监察室及采购项目科室(办、所)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决定政府采购工作重大事项;审定、修改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计划申报、参数制定、采购结果进行审定并组织实施采购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政府采购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局规划资金管理科。

第六条 规划资金管理科负责组织政府采购工作。工作职责为:

(一)起草制定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二)负责编制全局政府采购预算,与市财政局进行采购事项的协调并报批采购申请文件。

(三)协调市财政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四)协调市财政局抽取评标专家及组织专家论证招标文件参数。

(五)负责发布招标文件,组织采购招标,审核采购合同,回复中标结果,按照采购合同付款,协调财政部门办理采购物品的调拨。

(六)组织答复招标中出现的质疑、投诉等问题。

(七)负责整理记录采购活动的资料、文件并保管。

(八)负责汇总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决算。

第七条 项目科室(办、所)负责实施政府采购工作,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本科室(办、所)政府采购预算,提出采购计划、预算申请及货物分配计划。

(二)负责提出政府采购项目的参数及功能需求(不少于三个品牌),草拟招标文件。

(三)参加专家参数论证会,负责审核招标文件。

(四)负责并参加评标,审核中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

(五)负责回复在采购中的质疑及投诉等问题。

(六)执行合同,提出支付申请,验收货物,协助办理调拨手续。

第八条:监察室工作职责为全程监督政府采购工作。主要包括监督遴选招标代理机构、抽取专家、论证招标文件参数、审核招标文件、开标、审核中标结果、回复质疑投诉、货物验收、资金支付等重点环节。

第三章 采购审批

第九条 采购项目科室(办、所)要严格执行采购预算。

第十条 政府采购专项预算下达后,采购项目科室(办、所)要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采购计划,提出功能需求及发放计划,经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审核,局纪委书记签字,主要领导审批后送规划资金管理科。

第十一条 规划资金管理科根据领导批示,填写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经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审批后,协调财政部门办理采购手续,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机关的办公设备(用品)、固定资产、资料印刷等,由规划资金管理科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统一采购。

第十三条 局规划资金管理科在市财政局批准招标后,将采购审批情况报局纪委备案。

第四章 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批后,需要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的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需要由代理机构承办的,局规划资金管理科协 调市财政局选择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确定后,局主要领导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每个代理机构不得连续代理2次,每年代理不超过3次。

第十五条 各类政府采购项目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工作。

第五章 采购实施

第十六条 局规划资金管理科协同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采购项目参数及功能需求,组织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渭南分库中抽取的`专家、局采购项目科室(办、所)、代理机构等对采购项目的参数进行论证。局监察室参与全程监督。

局采购项目科室(办、所)根据论证意见草拟招标文件,经项目科室(办、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审核、局纪委书记签字、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同意后交规划资金管理科,由规划资金管理科协调市财政局及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标段的设置应遵循统一集中原则,不得随意分标,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开标时,规划资金管理科组织项目科室(办、所)和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渭南分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开标大会由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规划资金管理科、监察室派员及项目科室(办、所)负责人参加。采购项目科室(办、所)应根据整体招标的需要指定专人参加评标。

第十九条 现场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经采购项目科室(办、所)负责人及监察室监督人员签署意见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结果正式函告规划资金管理科。规划资金管理科根据评标结果,经项目科室(办、所)分管副局长及分管规划资金的副局长审核,局纪委书记签字、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确认同意后,正式函告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

第二十条 对投标单位依法提出的质疑及投诉,规划资金管理科组织采购项目科室(办、所)、监察室及代理机构予以答复。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结束后,采购项目科室(办、所)根据招投标文件内容及中标结果,起草采购合同,经规划资金管理科审核后,由项目科室(办、所)分管副局长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科室(办、所)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对采购货物进行验收、发放,并协助规划资金管理科办理货物调拨手续。

第二十三条 规划资金管理科根据采购项目科室(办、所)的货款支付申请、发票、货物验收报告单、货物发放及采购手续,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办理相关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第二十四条 规划资金管理科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已办理完毕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省、市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局直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行为时,需经市卫生计生局审批同意,局纪委对采购行为全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局直属单位应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各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报市卫生计生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采购业务制度 第3篇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

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购买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各部门负责人填写申购表交党政办安排购买;
购买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内的,但不需进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的物品,各部门事前填写申购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
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的须经乡主要领导审批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乡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公室,财政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由党政办公室统一领回发放。

3、一般性采购和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急用现买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

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单位价格在100以内的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价格在100元—200元的由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的须乡主要领导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

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已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3、文件材料的印制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印制前要认真做好校对、检查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4、高档耐用办公用品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时,由原采购人员负责联系退换、维修事宜;
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采购业务制度 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时(包括集中和分散),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保存的有关文件、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各种记录。档案资料除特殊情况外均要求为原件。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归档的基本资料有:

(一)领导批示、政府投资计划;

(二)采购申请;

(三)采购方式批复书;

(四)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新闻媒体或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

(六)评委抽取登记表

(七)供应商投标情况登记表;

(八)评标委员会及监督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签到表;

(九)评标专家及监督人员签字确认的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时间、评标地点、评标程序、评标结果、评委打分表、商务、符合性、技术审查表、评审专家质疑表;

(十)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新闻媒体或网站发布的中标公示;

(十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未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二)政府采购合同;

(十三)验收单或验收报告、文件;

(十四)书面询问或质疑和询问答复、质疑处理决定;

(十五)历次资金支付申请书;

(十六)其它应保存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人员,应注意采购活动资料的收集与整理,要认真核对资料是否齐全,避免出现资料遗失漏报现象。每一个采购项目结束后,要及时催促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将评标资料和合同报我办归档。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业务档案的归集和管理。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档案检索工具,方便查找;归档资料必须按照采购项目归档目录要求,排列顺序,填写清楚;归档的项目资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质量要符合有关部门制定的案卷质量标准,对资料不全项目,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受。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要完善档案交接手续,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保证档案的完整,未经领导批准,政府集中采购档案一律不准向外借出。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人员要树立保密观念,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保存经手的档案资料,严禁失密、泄密和档案遗失现象的出现。

第九条对于达到保存期限应于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认真的鉴定,无误后提出销毁意见,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采用粉碎或焚烧的方式进行。

采购业务制度 第5篇

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采购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供应商礼金、礼品及宴请。

2、采购部门所有采购必须按预算计划、组织进行采购,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按照采购流程、规范采购活动和验收程序。

3、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特殊性、临时性急需购买物资需申报调整预算,并完善相关手续。

6、对大宗设备、物资进行采购必须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单位内部资产、财务、修建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各个环节的控制。

7、对小额的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8、分管领导负责审核采购合同、采购价格,监督验收入库和完善采购计划。

9、单位领导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

10、财务科负责审核采购方式、发票真伪并执行付款结算。

11、采购完毕必须做好采购资料的存档、备份工作。

12、本制度从二〇**年十二月起执行。

采购业务制度 第6篇

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

1、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

2、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

3、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采购合同协议的审核。

4、单位聘请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货物、工程验收的审核。

5、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采购价格、验收入库和监督完善采购文件。

6、主任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

7、财务科负责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发票真伪、支付货款。

二、采购流程

1、各科室根据实际所需填写“申购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定期报办公室。

2、办公室将各科室申购单汇总后,每月统一提出申购计划,先报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大宗物品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3、单项2千元(含)以上或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品、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购买;
单项2千元以下或批量2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物品、1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可以自行购买,并索要正式、合格发票。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4、对大宗物品,办公室负责与供货单位拟订采购合同,然后由法律顾问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案。

5、对到货物品,由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出具验收证明。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时上报处理。

6、办公室采购人员将应付款项目报财务科审核,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付款结算。

三、其他相关控制措施

1、单位应当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单位利益。

2、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由档案室负责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3、对于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单位内部资产、财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

4、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工科的监督指导下,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采购业务制度 第7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各项采购活动的管理和控制,结合《预算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采购包括公司各项固定资产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车饰等商品采购、配件及其他材料采购、低值易耗品和办公用品采购、各种广告和展示设计采购。

第三条公司所有的采购活动统一由公司的所指定的相关专业部门负责执行。具体规定为:

1、广告和展示设计采购由行政部负责执行;

2、生产车间、办公室物品由采购部负责执行;

3、电脑、软件等电子信息设备的采购由行政部负责执行。

4、其他上述未包括的采购全部由行政部或其他公司另行指定部门负责执行。

第四条单项(含综合项目采购,整车和配件采购及整车供应商指定的采购除外)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由相应的采购部门会同有关采购需求部门、财务部、审计部和总经办举行采购听证会或合同评审会,采购部门应在会前准备好充足的资料,如项目方案介绍,供应商询价记录或招投标情况,各供应商优惠办法,性价比意见书,其它相关资料等。

第五条本制度采购管理主要指采购预算管理、采购询价管理、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入库和付款、供应商评审等几个重大方

二、采购询价管理

第六条采购部门接到批准的采购申请单后,优先到公司指定的供应商处购买,如指定供应商无货供应时,必须进行多方比价,1千元以上的物品,货比三家,作好市场询价记录(市场询价记录表附后),择优择廉购买,同时保管好《市场询价记录表》以供以后参考和审核,保管期限为一年。

第七条审计部和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联合进行市场信息调查,作好市场信息调查记录(记录表附后),对前期购买活动进行评审,做好评审工作总结,报总经理参考。

第八条定期评审分为季度评审、半年度评审、年终评审。不定期评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或审计总监决定。

三、采购合同管理

第九条采购价格选定后,采购商品单位价格在5000元以上或采购合同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有经常供货行为的(一年内有3次以上)必须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广告、展示设计采购必须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条采购合同必须进行合同评审会签,各职能部门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逐一进行审查,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合同进行联合会签,并对会签结果负责。只有经过会签同意的合同才能加盖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一条参加合同会签的职能部门:总经理、审计总监、财务部、行政部。合同会签的经办人为相关采购责任部门。

第十二条采购合同的保管:采购合同原件由采购责任部门保管,留复印件在财务部备案,合同原件保管时限为3年。

第十三条采购合同条款的执行跟踪:日常跟踪由采购责任部门负责,审计部对合同条款的执行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第十四条供应商给予公司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情况,必须在合同条款中反映。严禁采购人员私自收取或索要供应商回扣、佣金等,一经查明发现将由公司视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开除、降职或其他行政处罚。

四、采购入库和付款

第十五条属于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必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附固定资产验收单格式),验收合格才能入库。

第十六条属于公司商品、原材料(车饰精品、配件、车间辅料等)的必须办理入库手续,认真填写入库单,仓管员对入库数量负责,月末盘亏时需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办公用品和其他不需入库的零星物料(数量在5个以下金额在10元以下且不属公司商品、原材料的物料),必须有两人以上在送货单或发票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采购金额超过50元的,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九条付款注意事项:固定资产付款必须附上发票、合同复印件、《固定资产验收单》;公司商品付款须附上发票、入库单;未签订采购合同的须附上〈〈市场询价记录表〉〉,否则财务部不得付款。广告、展示设计付款时必须附上合同

五、供应商评审

第二十条每年年初,由审计部组织,对上年度的各类供应商进行评审,对价格高、服务差的供应商进行淘汰替换。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录。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行政部负责人、售后服务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总监、总经理共五人组成。

采购业务制度 第8篇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的目录和范围

1、货物类

水暖器材、电线电料、卫生用品、理发用品、药品、茶叶、工作制服、燃料油等。

2、工程类(1万元以上)

房屋修缮、装修工程、车辆维修、设备大修、供电、供水、供油、中央空调系统改造,消防、监控、智能系统改造。

3、服务类

物业管理、绿化养护、卫生消杀、卫生保洁、设备设施和系统维养等。

二、政府采购的报批和采购程序

各科室于每月5日前将所需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书(即具体方案)报送后勤管理科,后勤管理科对方案进行初审后召集局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对方案进行评定,凡属于市采购办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由后勤管理科将具体方案报送市政府招投标平台进行集中采购,有关科室予以配合。凡属于自行采购项目,由局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1、采购领导小组确定项目采购方案或工程招投标标书。

2、在新闻媒体或公告栏上发布采购信息或招投标公告。

3、报名登记和资格审查。

4、评标。

5、公布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结果。

三、政府采购监督和验收程序

不论属于市采购办集中采购项目还是本局自行采购项目,完成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后均需按以下手续进行监督和验收。

(一)货物类

1、一次采购的货物。中标单位提供的货物须经采购项目所在科室和局采购监督验收小组成员共同验收,对货物的价格、数量、品牌、质量等内容与标书进行核对,验收人员在采购验收单上写清验收情况并签字,再报采购监督验收小组组长审批后,采购验收单作为报销的依据。

2、日常零星货物采购。

水暖器材、电线电料、卫生用品、理发用品、药品等日常零星货物采购采用询价采购和定点供应相结合的方式。局采购领导小组每年一次对定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价格、数量、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如果发现问题则重新选择供应商。

具体程序为:仓库保管员根据库存情况或科室、班组提供购货信息,填写请购单,由后勤管理科采购人员到定点供应商采购货物,货物采购后一律入库管理,采购人员将货物清单、请购单到仓库保管员进行入库验收,经仓库保管员核对后填写入库验收单,采购验收单需经采购人员、仓库保管员双方签字确认,经采购监督验收小组组长审核,作为报销依据。

(二)工程类

中标单位进场施工前,要将标书和施工方案交付施工项目所在科室和监督验收小组,由工程项目经办科室工作人员和监督验收小组人员共同对施工项目的前期和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认真做好纪录。工程竣工后由监督验收小组组长负责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验收单,验收单要写明施工过程和监督人员签字纪录并经监督验收组组长审批后,连同工程项目合同,作为报销依据。1万元以下工程项目不需要通过采购程序,但经办人员需填写工程项目验收单,经采购监督验收小组组长审核,作为报销依据。

(三)服务类

服务类项目监督验收工作由采购监督验收小组与项目所在科室、班组共同负责,按照服务项目招标标书规定的项目要求标准,采购监督验收小组每年年初与项目所在科室班组共同制订监督验收办法,涉及项目主要内容的指标验收时要有科室、班组经办人员与监督验收组人员共同签字,具体服务项目所在的科室班组每月要将验收纪录报采购监督小组,局监督验收小组年终召集有关人员对每个服务项目进行一次验收,确定服务项目实际支付额度,并填写采购验收单,连同服务项目合同,作为报销依据。

采购业务制度 第9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责任意识,建立有效制衡的单位政府采购内控机制。

1、落实应采尽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2、严格依法采购。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内部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3、建立内控机制。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制订、采购文件审核、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严格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

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采购人应加强对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的审核,相关文件应在本单位相对应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

4、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采购人在处理采购纠纷时应当依法依规并充分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进行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举报,答复的内容不得回避供应商询问、质疑和举报的实质性内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进行书面确认。

对供应商因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而发生投诉事项的,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5、加强档案管理。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和资料。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应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的文件和资料移交其归档保存。

二、规范采购行为,健全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6、强化预算管理。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至《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最末一级。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

采购人更改、调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预算金额或新增政府采购项目等,须在批准的部门预算支出总额内相应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并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审批表》(附件一)。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未进行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年终未使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部门预算同步结转,预算指标被收回的,取消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指标同意结转使用的,采购人按照结转后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适用新预算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7、严格计划管理。采购人应根据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适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保持一致。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论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产品配置标准、产品技术参数和合理市场价格等。并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前详实编制完整、真实、合理、有效的采购需求。

为保障需求制定的科学合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包括且不限于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复杂项目可以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采购人采购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以及财政部门认为应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结论确定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的预算金额。

8、严格审批管理。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简称财政部74号令)规定要求,向区财政部门提交《长沙市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附件二)及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获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应当充分,资料应当齐全,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所列情形。

对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以及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公开招标程序结束后,按照财政部74号令规定要求,提交《望城区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附件三)及相应材料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区财政部门审批。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119号)规定,向区财政部门提交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获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和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9、规范代理行为。采购人纳入平台管理的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一律委托经财政部门登记入库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人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时应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

采购人应当在项目采购计划下达后2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及项目履约验收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应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行使。

采购人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对采购需求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书面回复。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的,采购人应在招标(供应商邀请)公告和项目采购文件中将代理服务费的限额和收取方式明确告知潜在供应商。

10、规范专家抽取。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人数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难以满足评审要求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按照参加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推荐相应专业类型专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随机抽取使用。

招标文件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不需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自行委托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和相应资质。对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的,项目预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为3人;项目预算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为5人。

11、公平设定准入条件。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在依法实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对外发布邀请公告或推荐供应商、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和评审等环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2、严格采购文件审核。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文件审核把关,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产品,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供应商和特定品牌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实施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相应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采购业务制度 第10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x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一)设备采购

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

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

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

4、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

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

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

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2、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二、政府采购管理

在市财政局设立阜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程序

1、货物采购:

(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额采购,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选定的厂商采购。

(3)市直单位采购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较大金额采购,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货物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教学和通讯设备;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

2、工程采购:一般由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3、服务采购:

(1)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向共同选定的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服务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维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业的管理;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服务。

(二)政府采购方式

凡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的采购项目,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1、对没有竞争性、供货途径单一的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或者服务采购,由采购中心或委托有资格的采购实体组织集中或询价采购。在采购过程中,要吸纳有关专家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采购工作,以确保采购的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2、对具有市场竞争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大额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招标机构实行招标。其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以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三)采购原则

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应在质量、价格和产品功能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2、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但本市不能制造或本市产品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其他省、市选购;

3、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或者委托招标采购范围,但在国内不能制造或国内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须将外购商品购货单经同级政府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国际选购。

(四)招标管理

经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招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直接或委托依法获得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向社会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机构的执业资格,资信及技术力量等方面的"综合考评与监督。

1、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核准的书面文件与招标机构签订招标采购委托合同书。委托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项目预算、交货期、付款方式等。

2、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要会同有关专家在对委托合同书中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招标文件,并在所制定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前,将招标文件送达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招标机构方可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并进行其他环节的招标工作。

3、招标机构与有关专家、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和项目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经济性、有效性、公开性、公正性的原则,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并对投标价格、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投标商(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评审,形成评标报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对招标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对招标机构违反《委托合同书》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招标结果,有权予以否决。

4、由招标机构负责组织中标的供货商与采购实体签订合同书。合同书要报送采购中心、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5、凡中标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购实体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欺诈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要求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给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在2年内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6、管理办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高效、优质、快捷、主动地为采购实体服务,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树立政府职能部门良好的形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7、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严格遵循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发标、厂商投标、揭标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规范程序,公正地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公正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的问题,采购中心除终止其委托招标外,可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诉诸法律。

四、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外支出中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拨款比照办理)预先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二)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如资金来源属财政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配套的采购项目,采购实体必须将自筹资金部分在采购启动前存入财政专户。

(三)上述资金来源全部落实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审委员会对专项招标采购核准表》和最终审定的中标价格,按项目标书确定的定金额度拨付给供货商,待对所购置的专项设备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采购中心直接将其余款拨付给供货商。

(四)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来源不同分别处理。属全额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调剂使用,同时调整单位预算;属财政部分补助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的项目,节省资金由采购中心按财政、采购实体自筹资金所占比例的份额进行划分;属财务主管部门和采购实体节省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按市财政局指定用途使用。

(五)采购实体要建立设备到货验收、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台帐,并按规定上报项目使用情况反馈表。

五、其他事项

(一)采购实体每年随年度决算上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招标设备使用情况反馈表》,管理办公室与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政府采购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应实行而未按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实体,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三)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会同主管部门、采购实体、招标机构等协商解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采购业务制度 第11篇

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法规和制度,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特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购买性支出,严格按程序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报,依法实行集中采购;
财务科和总务处共同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编制、汇总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交采购立项、资金缴拨、合同验收、单一来源采购和特例采购等审批申请手续,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等集中采购活动,负责政府采购信息情报的收集、汇总和上报,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工作事项。

需要采购时,由相关业务科室提出申请,政府采购管理员审查其预算和资金等内容,属定点采购的,按定点采购规定办理;
属集中采购的,每月集中汇总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集中采购规定及程序办理。

1、根据政府采购法严格执行政府采购。

2、大宗采购由校行政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后组织实施。

3、采购工作由总务处组织实施,校长室监管。

4、采购办理人员不得与供应商串谋提前透露标底。

5、采购后与供应商签订有效的购买、维修、服务等相关合同。

6、定期公示学校的采购,接受监督。

采购业务制度 第12篇

在局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采购中心全面工作,并进行督促落实;

2、负责区级机关车辆的统一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的审定工作;

3、负责汇编全区各部门的采购预算,编制全区政府采购年度计划;

4、负责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负责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督办资金的结算;

6、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

7、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采购业务制度 第13篇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

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购买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各部门负责人填写申购表交党政办安排购买;
购买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内的,但不需进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的物品,各部门事前填写申购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
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的须经乡主要领导审批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乡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公室,财政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由党政办公室统一领回发放。

3、一般性采购和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急用现买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

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单位价格在100以内的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价格在100元—200元的由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的须乡主要领导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

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已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3、文件材料的印制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印制前要认真做好校对、检查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4、高档耐用办公用品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时,由原采购人员负责联系退换、维修事宜;
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采购业务制度 第14篇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公共支出、调控经济运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预防和治理腐败、落实国家经济调控政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我区实行政府采购改革以来,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体制机制初步理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政府采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今年4月份,按照区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的指示,由我办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对**市**区和**市政府此案够的管理体制、组织实施、采购方式、操作规范等方面进行了学习调研。下面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区、**市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1、推行采购预算制度,政府采购计划性强。青浦区、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均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推行和较好实施了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对已经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要在部门预算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没有预算,一律不进行采购。同时,要求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的时候必须将政府采购预算精细化、科学化。一旦涉及项目明细的调整包括采购方式、采购金额、采购项目等,需要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调整程序。部门预算经人大批准后,政府采购计划将同步下达预算单位。

2、建设统一的电子化采购平台,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高。青浦区按照上海市委、市政府要求,于20**年1月1日起在全区全面推行应用实施电子集市采购,将全区所有预算单位(52家一级预算单位和313家二级预算单位)包括11个镇、街道办事处、12家区属公司都已经纳入电子集市,对列入青浦区政府采购目录的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等协议采购项目通过电子集市平台议价、反拍、团购等方式实施采购。深圳市目前已建设了较为先进和完备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上接预算指标和计划编制,下联国库集中支付,可通过互联网完成申报、审核、发布公告、招标、投标、评标、询价、投诉、监管等政府采购的全过程操作、管理和监控,实现了从预算和计划编制到采购执行与支付完成链条的电子化运作。

3、实施政府采购预选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深圳为解决社会各界普遍反映的时间长、货源少、价格高等问题积极探索改革政府采购的相关做法,建立了预选承包商、商场供货、战略性合作伙伴、跟标采购、公务卡采购等一系列高效实用、灵活多样的采购模式。

一是政府预选采购制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了家具、装饰修缮、会计中介服务、物业服务、因公出国(出境)经办代理和法律服务等预选供应商,采购人按照相关程序规定从预选供应商中选择相应的供应商;
同时,建立商场供货预选制度,采购人可以在中标商场自行按需采购,商场按照协议提供优惠折扣价格,既方便了采购人,又确保了采购货物的价格优势。

二是推行公务卡采购制度。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规范结算流程,深圳市积极探索和推行公务采购卡制度,在政府采购中逐步扩大公务卡结算的使用范围。

三是政府采购方式进行了一定的创新。对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标准统一的通用类项目的采购,深圳明确提出按照低价中标原则确定供应商实行竞价采购,并把竞价采购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此外,深圳市还设立了跟标采购方式,通过建立跟标信息库,对于一些紧急需要、采购需求与被跟标项目一致、公开招标成本较高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施跟标采购。

4、改革评审程序,赋予采购人必要的自主权。为改变原有评审专家拥有定标权力但责任承担及追究制度缺失,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制定者但没有选择权、采购满意度不高的局面,深圳市率先实施了“评定分离,各司其职”评标定标办法,将最终中标供应商的决定权交予采购人,这是全国政府采购制度上的首创与改革。在具体采购活动中,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委员会仅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出具评审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后,由采购单位从中选择中标供应商(采购单位也可以事先授权给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5、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和评价体系。青浦区、深圳市对政府采购的合同履约和验收环节采取了许多有效的做法。如深圳市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要参与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的验收、采购人要对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青浦区对一些采购金额较大或者技术复杂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邀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共同验收。同时,青浦区、深圳市都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监督检查制度,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支付等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我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几点想法

(一)着力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方式。要按照构建分工制衡政府采购监管体系的要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监管方式创新。

1、完善监督机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采购文件备案、采购方式确定、评审专家选取、合同履行等各环节的审查把关和常规性检查;
审计部门要把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贯穿于正常的财务审计和专项审计之中;
区监管办(交管办)、财政、审计、监察、工商、质监、检察院等综合监管和职能部门要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互通有关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提升监管水平,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联合专项或综合检查。

2、健全诚信体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供应商、评审专家、社会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黑名单”),对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查处的供应商(或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列入“黑名单”,予以公示曝光,维护政府采购各方的合法权益,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考核,对被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处理的评审专家,也要列入“黑名单”。

3、加强项目验收。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的监督,研究出台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实施办法,对通用性的采购项目,应建立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对项目实施抽查验收;
对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应探索建立相关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验收。对供应商不按招标采购时的承诺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力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着力推动政府采购管理创新。建立健全以采购需求标准为基础、以采购预算为约束、以采购计划为载体的需求管理与控制体系,促进采购活动不断向需求科学性、程序合规性、过程规范性、结果合理性转变。

1、探索推行政府采购预算。积极探索研究出台我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实施办法,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与预算编制、资金支付、资产管理等的有机融合,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对已经实行部门预算的,要在部门预算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对没有实行部门预算的,也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没有预算的,原则上不得进行采购。

2、实施集约化政府采购管理。将分散在各个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计划“定期汇总整合”,将相同或类似的采购需求实行“统一打包招标”的集约化政府采购。不断提高单次政府采购的规模,实现采购效益的最大化。

3、建立健全归口部门集中采购模式。对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以及大港公司、区经济技术开发投资公司等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要逐步改变层层下达资金、由基层单位分散采购的做法,积极探索建立由教育、卫生、控股公司等主管部门归口集中采购模式。

(三)着力扩大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要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应采尽采。

1、延伸监管对象。要按照《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精神要求,对区属国有及控股企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专设临时机构、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集体经济、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所涉及的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活动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

2、拓展采购范围。对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环境保洁、物业管理、造价咨询等服务项目要尽可能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对涉及工程的招标代理、监理、勘察、设计等服务项目的发包以及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发包的,要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符合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实际的办法措施。

(四)着力提升政府采购信息化水平。以现代先进信息化技术为支撑,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我区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

1、开发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采购需求随任务下达、采购文件自动生成、供应商自行下载招标采购文件、网上投标报名、网上支付标书费及保证金等功能。同时,系统要同步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监察系统。

2、扩大电子反拍系统的应用范围。在目前对计算机及外设、复印机及速印机、传真机、打印机、壁挂式及嵌入式空调、正版办公软件等协议采购货品实行电子反拍的基础上,逐步向墨盒、纸张等办公易耗品和其他通用性产品采购活动推广。

3、建立专家抽取语音通知系统。着手建立北仑区政府采购评标专家自动抽取和语音通知系统,实现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的整个过程全部由计算机自动完成,保证了专家通知的保密性,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公正、公平。

采购业务制度 第15篇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杭财购[2009]06号),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成立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并确定政府采购责任人。根据卫生系统的工作实际,成立以系统纪委书记为组长,各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为成员的政府采购工作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系统内部政府采购事项的审核与监督,卫生局财务室工作人员为政府采购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政府采购事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报送、采购方式变更以及进口产品等有关需要进行报批的事项、参与评标、合同签订及产品验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等具体活动)。

第三条 采购工作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系统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负责本系统内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三指导、协调和管理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协调组织实施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有采购活动;

四组织本系统内部政府采购业务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责任人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协助投诉处理工作;

二组织协调卫生系统政府采购事务;

三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业务工作培训;

五协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工作人员及政府采购责任人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三严守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对外透露评标、谈判等情况;

四不得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五其他应遵循的工作纪律。

第六条 本工作制度从20**年10月开始施行。

采购业务制度 第16篇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内部控制制度:

一、岗位工作责任制

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主要包括负责人、采购受理、采购操作、履约验收四个岗位。

1、负责人岗位的主要工作是: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岗位培训,业绩考核,签批对外文书,审核报告。

2、采购受理岗位主要工作是:接受采购人委托、审核项目资料、根据项目的特点、类别、合理确定项目负责人、协调采购会议时间安排、采购文件审核、发送中标通知书等。

3、采购操作岗位主要工作是:沟通采购人、发布采购信息、制作并发售采购文件、组织评标活动、整理已办结项目档案等。

4、履约验收岗位主要工作是:督促、指导和服务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对重大的集中采购项目,与采购人共同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进行验收、制作验收报告;一般项目由采购人验收并填制合同履行情况表作为验收报告;受理质疑和投诉。

工作岗位相互分离,各负其责,互相制约与制衡。即采购受理岗位不负责采购操作和档案管理;采购操作岗位不负责履约验收和档案管理,履约验收岗位不经办采购受理和档案管理。

二、回避和轮岗制度

1、建立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2、建立轮岗制度。采购中心受理业务后,对中心人员工作分配要全面,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都要经手,大、小项目尽量平均,促进全体人员都能掌握采购操作的全流程业务。

三、文明办公制度

1、实行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每周除参加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政治学习外,每月还安排两个下午,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业务学习,特别是学习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2、提倡文明用语,对来电来访者,应做到热情、大方、得体,一律使用文明语言,树立良好服务观念。

3、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全体人员应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岗位,做到不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请假须按规定办理。工作期间一律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比如上网淘宝、炒股、打游戏、看电视剧等等。

4、注意安全和保密。平时注意保管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品,重要文件及时归档,对涉及国家机密、工作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5、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杜绝一切不必要的开支,自觉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减低采购成本。

四、印章管理制度

1、日常工作所需,比如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需启用印章,经办人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文件、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外单位需采购中心出具证明等之类情况,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

5、单位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财务印章由财务人员负责管理,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凡是出现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盖章的情况,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行承担。

五、档案管理制度

1、文书档案和专业档案应按照档案资料的内容进行收集整理,编写归档目录,交由档案室登记装订保存。文书档案一般在每年年底全部收集完整,次年三月底前完成全部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专业档案一般在项目完成后一周内归档。声像档案随时归档。

2、档案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的查借阅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借阅、复印档案资料,均需填写《档案查询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查阅,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归档、核实。

3、档案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经常检查设施安全保密情况;离开档案室时,必须锁好文件资料柜,关好门窗。

4、销毁档案要登记造册,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能进行,销毁时要有监销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5、档案人员熟悉档案库藏情况,完善档案检索工具,对库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强光、卫生等工作,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报销程序

①、报销人需把报销的票据整理完整。

②、报销票据上应由承办人用钢笔或碳素笔签字,标明经手人。

③、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票据的合法性,大小金额是否一致,戳记是否清晰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办理,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

④、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字、财务印章及报销金额,据实予以报销。

⑤、聘请的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中,如需申请工作用餐、去现场勘察或制定技术参数所发生的费用,必须如实的填报审批单、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经主任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报销。

⑥、所有报销票据、财政受权支付票据、报销审批单,均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财务公章及法人私章,方可生效使用。

2、收取、退付保证金工作程序

①、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供应商前来交纳保证金时,要核实缴款人公司名称及办理人员身份证明、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收款、盖章,并将票据交给交款人。不接受以个人名义和现金形式交纳的保证金。

②、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的退付

根据申请退款人提交的领款单,核实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签字及退款信息(注意核实退款信息必须与缴款人一致,否则有权拒绝办理),且核实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退款事宜。一律以转账方式退还,不退付现金。

七、廉政管理制度

严格实行工作人员廉政八不准:

1、不准违反工作程序,违规操作;

2、不准滥用权利、谋私、玩忽职守、假公济私;

3、不准在工作中扯皮、推诿或无故拖延;

4、不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替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评标人员说情、打招呼。

5、不准将招标保密事宜透露给他人;

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7、不准与采购人或供应商串通进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活动;

8、不准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一切活动。

采购业务制度 第17篇

1、研究制定全区政府采购制度和办法,贯彻执行上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和政策;

2、负责管理区级机关车辆的统一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工作;

3、汇编全区各部门的采购预算,编制全区政府采购年度计划

4、管理政府采购资金,办理大宗物品采购资金的结算;

5、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

6、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7、收集发布和统计采购信息,按时上报报表;

8、政府采购有关档案的归集、整理等其他政府采购管理事项;

9、制定政府采购工作的运作程序;

10、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推荐访问:必备 制度 业务 采购业务制度必备17篇 采购业务制度(必备17篇) 采购业务制度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