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治运行过程中道德伦理因素制度化法律化的思考

时间:2022-11-04 12:15:02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当今中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作为中国人民自觉地价值追求,法治国家的确立意味着政治运行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体系就显得格外重要。但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道德法律化作为一种新的立法主张受到了学术界的关注,同时也引起许多的争论。

【关键词】:法律体系;政治运行;道德伦理因素;法律化

一、道德与伦理因素

(一)中国古代道德伦理法律化

我们都知道在原始公有制为基础的氏族社会,部落组织的形式与社会关系都非常简单,并不需要借助法律制度等国家机器进行规范,也不存在成文成体系的法律法章,社会长期处于“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无制令而民从”的状态。在氏族社会,不论是维持社会秩序还是调整社会关系,基本上都依靠氏族内部的原始民主精神和部落长期形成的生产、生活习惯,并以群体组织规则、氏族首领威信及社会舆论监督等为保障。而这种以习惯为依据的规范可以简要概括为伦理道德规范。“伦理法律化”,并非全部的法律内容都是伦理道德规范,也不是说所有的伦理道德规范都可以成为法律。

(二)我国道德伦理的现状

21世纪以来,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们的精神面貌乃至家庭伦理道德观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等社会主义家庭伦理道德正在健康有序地发展。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价值观也随之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些领域道德失范,不可避免地给家庭伦理道德带来了某些方面的负面效应:未婚同居、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不道德行为困扰着人们的家庭生活;家庭暴力、弃婴、虐待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诸如此类的悲剧已经不再罕见,有的甚至出现逐渐蔓延的势头,这不仅使许多家庭深受其害,也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风气。

我们的生活环境,可以说是活在家庭中的,另一方面也是活在社会中、活在国家中。所以,社会环境让我们不得不具备具备一定的家庭伦理道德意识。比如我们老生常谈的尊老爱幼。而到了国家伦理道德层面来说,很多人很容易陷入“无意识”的状态里。当今社会拥有最快速的信息传播速度,话题的关注度与引起的社会舆论在很多情况下可以形成一种社会走向,而这对于我们来说,会极大地影响我们的思想,容易“人与亦云”,忽略自己的思考。

(三)当前中国社会伦理道德状况的成因

首先,对我们影响最直接也是最大的莫过于家庭、学校。家庭关系的影响往往是伦理关系的再现,而学校起到的作用,则是引导我们树立正确伦理道德意识,我们深受传统文化的熏陶的同时掌握一定的行为准则,并以此指引我们的社会生活。也就是说,在我们的脑海里意识中,就已经成了一种莫名的价值观念,何为对错在冥冥中就已经有了一定的界定。比如小时候贯穿脑海里的打人骂人就是不对的事情、偷人家的东西就是不对的事情、写作业不能抄袭他人的等等。而这种莫名的价值观念,无形的伴随我们成长到我们可以独立的思考,然而我们很难做到独立的思考且不受这些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

其次,是互联网。互联网的出现及其迅速发展改变了整个信息社会的发展。身处信息社会,我们不得不承认信息社会对于伦理道德精神的影响力是不可小觑的。如今,关于伦理道德问题的争议时有发生。这种争议往往是自己的理想情况与现实社会之间的冲突。在人们的理想世界中,人人都有一定的道德准则,而在现实社会中,人往往会因为一些客观条件忽略甚至无法做到真正的规范。这在当今社会屡见不鲜,甚至我们已经无法用普通的道德伦理行为准则去评判一个人的所作所为。好比2016年某高校研究生雷某嫖娼猝死事件,以及娱乐圈中王宝强的离婚事件,我们在网络信息时代可以接触到形形色色的人,看到不同的看法,但是好像每个人都会站在自己的道德制高点去评价别人。道德伦理因素的发展,逐渐让更多的人们忽略了法治的强制性、合法性,越来越多的人们可以接受的反而是触犯法律而非触碰了人们的道德底线。

二、以法彰德,用法律手段抑制道德危機

道德伦理终究是人们心中的一杆秤,人们只能在言语上、网络上对人们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加以议论和批评,终归无济于事。更何况,在现代社会我们看到诸如重婚、买卖婚姻、漂娟卖淫等丑陋行为,已经完全超越了道德评价的范围,只能依靠法律去解决。而虐待、遗弃老人和儿童的行为也不能寄希望于道德的调节。因为如果一个人连法律约束都无所顾忌,便不能期望他遵循道德约束。事实上,涉及到家庭伦理德危机的行为,那些属于社会心理、道德良心领域的行为更让人堪忧。而人们面对此类行为所表现出来的麻木不仁、是非不分的心理状态,无疑加重了家庭伦理道德的危机。倘若我们的同胞和后代再如此继续麻木不仁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研究、探讨、制定和实施关于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规定,采用法律的、行政的强制手段来遏制道德危机,促进社会伦理道德的回归、康复、重振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当务之急。

总结

古往今来,道德和法律从来就是相辅相成的。它们同属社会意识形态,同是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共同起着调节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优化社会风尚,维护正常秩序的重要作用。在将其区别开来的同时还要认识到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总之,实行家庭伦理道德建设法律化制度化,是为了运用法律手段推进道德规范的实施,促进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和自律能力的培养。当社会提倡的道德原则还没有成为人们自觉的意识和自觉的行为时,必须在实行教育的同时辅之以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把道德要求上升为惩戒性的法律约束。我们也应当相信,通过伦理道德建设法律化制度化的途径,通过健全法制和持之以恒的严格管理,自律的外在强制就会逐渐转化为人们自律的内在制约,进而促进伦理观念和道德规范的回归、康复、重振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樊浩.当前中国伦理道德状况及其精神哲学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9

[2]高炜.生态文明时代的伦理精神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2

[3]李朕旭.当前中国伦理道德状况及其精神哲学分析[D].沈阳师范大学,2016

作者简介:张添甜(1992-),河北人,就读于云南民族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

陈雅君(1992-),湖北人,就读于云南民族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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