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制度范本

时间:2022-08-23 13:40: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员工奖惩制度范本,供大家参考。

员工奖惩制度范本

 

 员工奖惩制度范本

 第一节

 总则

  第 1 条

 为严明纪律, 奖励先进, 处罚落后, 调动员工积极性, 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 物制订本制度。

 第 2 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 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 3 条

 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 4 条

 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公司监察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 5 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奖励

  第 6 条

 本公司设立好下奖励方法:

 1. 大会表扬;

 2. 奖金奖励;

 3. 晋升提级。

 第 7 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 应当给予奖励:

 1. 遵纪守法, 执行公司规章制度, 思想进步, 文明礼貌, 团结互助, 事迹突出;

 2. 一贯忠于职守、 积极负责, 廉洁奉公, 全年无出现事故;

 3. 完成计划指标, 经济效益良好;

 4. 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 为公司采纳;

 5. 全年无缺勤, 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 维护公司利益, 为公司争得荣誉, 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 维护财经纪律, 抵制歪风邪气, 事迹突出;

 8. 节约资金, 节俭费用, 事突出;

 9. 领导有方, 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 坚持自学,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 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 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 规定的, 给予晋升提级。

 第 8 条

 奖励程序如下:

 1. 员工推荐、 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 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 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

 其中, 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 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 董事会批准; 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 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 总经理批准。

 第三节

 处罚

  第 9 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 扣除部分工资、 警告、 记过、 降级、 辞退、 开除等处分:

 1. 违反国家法规、 法律、 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 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 违反劳动法规, 经常迟到、 早退、 旷工、 消极怠工, 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 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 指挥, 或无理取闹, 影响生产秩序、 工作秩序的;

 4. 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 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 干扰工作的;

 5. 工作不负责, 损坏设备、 工具, 浪费原材料、 能源, 造成经济损失的;

 6. 玩忽职守, 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 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 滥用职权, 违反财经纪律, 挥霍浪费公司资财, 损公肥私, 造成经济损失的;

 8. 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 丧失原则, 造成经济损失的;

 9. 贪污、 盗窃、 行贿受贿、 敲诈勒索、 赌博、 流氓、 斗殴, 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 挑动是非, 破坏团结, 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 影响恶劣的;

 11. 泄露公司秘密, 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 介绍费的;

 12. 散布谣言, 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3. 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 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 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 情节严重, 触犯刑律的, 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 10 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 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 造成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

 , 责任人赔偿 10%-50%;

 2. 造成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的, 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 11 条

 各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 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 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 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 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 要求处理。

 第 12 条

 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 检举、 揭发, 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毕, 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 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 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 13 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应当慎重决定。

 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 经过一定会议讨论,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 14 条

 调查、 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 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 开除处分不得超过 2 个月, 其他处分不得超过 1 个月。

 第 15 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 应书面通知本人, 并记入档案。

 第 16 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 允许按监察制度规定提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 17 条

 受处分的员工, 在处罚事项未了 结之前, 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 开除的除外)

 。

 第 18 条

 受处分的员工, 能改正错误, 积极工作, 在 1 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 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 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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