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包价旅游合同相关问题

时间:2022-11-06 19:15: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包价旅游合同是《旅游法》的核心概念,与之相关的规定是《旅游法》的亮点与核心。文章论述了包价旅游合同相关规定在理解和适用中可能存在的模糊和误解。文章认为包价旅游合同的核心特征是旅行社对所提供的各项具体服务具有组织作用。通常的“机+酒”产品就具有这一特征,其合同属于包价旅游合同。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其他主体也可以成为包价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但包价旅游业务系旅行社专属,该其他主体的行为因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而构成违法,只是《旅游法》对这一专属性的规定还不够明确。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者解除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向旅行社承担必要费用。承担必要费用之性质系合同义务,而非赔偿责任。必要费用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旅行社已经发生的费用;二是旅行社已经提供之服务相应的利润。包价旅游业务中常见的转团现象,实际是一种委托,而非合同转让。《旅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团队出境游和入境旅,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是否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并非团队认定的标准。只有具备团队要素的旅游者群体,才属于团队。

[关键词]旅游法;包价旅游合同;包价旅游业务;旅游团队;转团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5)09-0100-11

Doi:10.3969/j .issn. 1002-5006.2015.09.011

《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通过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提供的包价旅游业务,显然是旅行社最核心的业务。因此,包价旅游合同成了旅游业特别是旅行社行业十分关键的一个概念,围绕这一新概念而产生的一系列新问题,或者是实践中存在混乱,或者是《旅游法》本身并未明确的,都需要尽快从理论层面给予明确的答复,或提出具有可操作的解决方案。本文将以基本概念之含义的界定和辨析为切人点,来回答与包价旅游合同相关的一系列重要问题。

这些问题分为3个层面,首先是包价旅游合同自身定义的问题,主要是针对合同构成要件的理论分析;其次是有关非旅行社企业从事包价旅游业务的问题,包括民事法律层面,包价旅游合同是否有效,行政法律层面,作为无资质经营的认定与行政处罚问题;最后是包价旅游合同订立之后的问题,包括旅游者解除合同承担必要费用的问题,转团之法律性质的问题,出境团队旅游需领队委派的问题。

1 包价旅游合同的认定

根据包价旅游合同的定义,它有3个构成要件:第一,行程预先安排;第二,提供两项以上服务;第三,旅游者以总价支付。对该定义的理解,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为何如此定义,为何是这3个要件?第二,目前普遍认为旅行社销售的“机+酒”产品,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包价旅游合同Ⅲ,这样的判断是否成立?

1.1包价旅游合同的核心特征

刘劲柳多年前就在《旅游合同》一书中对包价旅游合同做了全面细致深入的分析。她认为,“在包价旅游合同里,应该有一个核心,就是组织者的组织义务……只有包价旅游的组织者承担了这一的责任,才使包价旅游产品与其他旅游产品产生了本质区别”。笔者完全赞同这一观点,缺乏了对各项旅游服务的组织,就只能是单项服务或单项服务的累加。据此,包价旅游合同的核心特征在于旅行社对其提供的服务是否发挥了组织作用,这里的组织作用,包括服务的采购、预订,服务之间的有机组合等,说得更具体些,包括“事前资料收集策划、安排、衔接、导游的信息报告、组织协调等”。此外,包价旅游合同的一个重要的英文表述是organized travel contract,这里的organized travel可以理解为通过组织作用而整合的、打包的旅游服务,可见其名称也是依据“组织”这一特征而得出来。

如果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存在这样的组织作用,则必然可以推导出来的效果是:第一,各项单项服务之间是预先采购,经“组织”而有机组合,并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这个整体,理论上至少应当包含是两项以上旅游服务,否则就谈不上“有机组合”。第二,旅行社是将这个服务的“整体”出售给旅游者,所以价格是整体的价格,表现为“旅游者以总价支付”,这也是“包价”这个定语的由来。可见,正是包价旅游合同中组织义务这一核心特征,推导出了其定义的后两个要件,即包含两项义务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

第一个要件“行程预先安排”,在理论上又如何理解呢?这实际上还是“组织义务”这一核心特征的体现。通常的旅游活动都包含一定的行程,旅行社通过这个行程将各项旅游服务,按照时间顺序、空间位置有机排列,依次提供。什么是“行程”呢?在旅游活动中,所谓“行程”就是各单项旅游服务,在时间上、空间上有序排列组合并构成一个整体的表现形式,换言之,“行程”就是旅游服务这个“整体”的另外一种通俗的表述方式。因此,“行程预先安排”,实际就是对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有机组合的一种符合行业惯例、易于理解的表述。可见,行程预先安排这一要件其实也是来自“组织”这一特征。

1.2“机+酒”服务合同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下称《解读》)认为“机+酒”产品只要是事先确定并购买相关服务,旅游者无权变更,且以总价支付价款的,都是包价旅游的性质,旅行社应对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包价旅游合同责任。但《解读》并未对这一观点给出论证。

从实际情况看,“机+酒”产品是旅行社将航空服务与住宿服务事先合理组合,从而形成一个“整体”的旅游产品,其中的组织作用是很明显的。表面上看,这样的合同只满足了“提供两项以上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这两项构成要件,缺少了“行程预先安排”这一要件.似乎不属于包价旅游合同。这里的关键是“旅游行程”的含义,旅游行程的实质是两项以上旅游服务在时间与空间两个维度上的组合。航空服务、住宿服务在空间上、时间上的合理排列,有序提供,就是“旅游行程”的含义。可见,“机+酒”产品也满足行程预先安排的要件,属于包价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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