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权利知多少

时间:2022-11-06 17:10:04 来源:网友投稿

旅游产品知情权张女士看到某旅行社“条条线路送保险”的广告后,参加了一个海南旅行团,可签旅游合同时却未看到保险合同。经追问,旅行社工作人员称已为张女士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即所谓的“送保险”。

说法:一些旅行社宣称的“送保险”,其实是旅行社责任险,却容易令游客误以为获赠了旅游意外险,一旦在旅途中发生意外,游客权益其实并没有保障。对此.《旅游法》第9条第2款规定:“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书面合同签订权刘先生报了个4200元的泰国旅行团,没有签订合同。到泰国后,“地接社”突然增加自费游项目,游客如不选择就不接待,刘先生只好又交了3000元。

说法:《旅游法》第5章就旅游服务合同作出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转团拼团拒绝权张先生一家参团去云南旅游,接连遭遇“地接社”的拼团。最终,不同旅行团的游客被拼成个“大联盟”,游玩过程中矛盾不断。

说法:《旅游法》第69条第2款规定:“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

要求履约权吴小姐参加某旅行社海南四天特价团,报名时旅行社承诺的“游览五指山、万泉河”变成了“遥望五指山、万泉河”。旅游结束后,吴小姐等人就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行程严重“缩水”提出赔偿要求,后者却表示“旅行社在不减少项目的前提下,保留调整行程的权利。”

说法:《旅游法》第9条第3款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第69条第1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第70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投诉索赔权李某参团到苏州游玩时遭遇车祸。面对李某的索赔要求,组团社称大巴车不是他们的;地接社称李某并未与他们签订合同;客运公司称其是在旅游时出的事,应找旅行社索赔。

说法:《旅游法》第71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无理由退货权“1000元大理、丽江、西双版纳双飞6日游,只有3个购物点,绝不强迫消费。”看到广告,张先生立刻报了名。然而飞机刚落地,购物行程就拉开了序幕,6日游变成了6日“购”。

说法:《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推荐访问:旅游者 知多少 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