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学习发言材料3篇

时间:2022-10-26 09:00:04 来源:网友投稿

公务员法学习发言材料3篇公务员法学习发言材料 公务员法 与公务员法有关的法理学问题当今之中国社会,知识界普遍认同非常不容乐观: 精神背景丧失、人生价值真空、信仰危机凸显。精神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务员法学习发言材料3篇,供大家参考。

公务员法学习发言材料3篇

篇一:公务员法学习发言材料

员法

 与公务员法有关的 法理学问 题 当今之中国社会, 知识界普遍认同非常不容乐观:

 精神背景丧失、 人生价值真空、 信仰危机凸显。 精神背景乃是人类生存、 存在赖以凭借的心灵依托, 乃社会得以维系的保障。

 (1 )

 神灵观是人类最早寻找到的精神背景。

 (2)

 人类第二伟大的精神背景是伦理道德体系。

 (3)人类找到的第三个精神背景是法治。

 (4)

 政治化权威是人类的第四个精神背景。

 (5)

 人类的第四个精神背景是自然哲学。

 它以人类理解、 沟通自然世界为目的。 中国精神背景的重建:

 核心问题是人性、 人格、 人能、 人权的塑造。

 面临的问题:

 人的素质不高、 教育不普及、 教育内容过错、 农民比重过大、 缺乏理性精神、 没有法治意识、 伦理道德沦丧、 经济不发达。

 。

 。

 。

 。

 。

 。

 。

 专题二:公务员法的性质与公务员行使权力的正当性 (三)

 公权力与私权力应该保持合理界线:我国长期不承认公私法的划分, 也不承认公、私法各其特定的调整对象、 调整方法和调整手段, 不承认二者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调整手段, 不承认二者分别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果是公权力肆意践踏私权利, 个人意志经常遭到国家权力的不适当干涉, 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公务员行使权力应思考的问题民众权利意识增进, 法律意识正在复苏。

 愈来愈多的人认识到, 要把法律规定变为现实, 要真正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必须为权利而斗争,为法律而斗争!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 而达到目标的手段则是斗争!

 民众具备了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和智慧, 这为长期“权力本位” 的政府运行思维提出了 新的挑战与思考:1 、 私权利范围内的个人自由意志是否理应遭受国家权力的不适当干涉?2、 我们的政府公权力的运行目的是否正当?3、 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具体履行权力的公务员之人性是善还是恶?4、 我们能否通过所谓思想教育来改变履行公权力人员的恶的人性?这些课题可能已经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法学问题, 而是一个我们应高度重视的政治课题。

  这意味着, 公务员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 将扩大至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机关工作人员。 公务员范围扩至七大机关——党委、 政府、人大、 政协、 法院、 检察院、 人民团体及民主党派

  把七大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公务员的管理体系, 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 有利于统一管理, 也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 同时也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

  公务员法与检察官法、 法官法和人民警察法的关系。

 关于公务员法与法官法、 检察官法、 人民警察法的关系, 根据立法法关于同位阶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对法官、 检察官、 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特殊要求, 除适用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外,仍可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这就使得公务员法既和《法官法》 、 《检察官法》 、 《人民警察法》 有机衔接, 同时更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身份标准 一般公务员, 非因法定事由, 非经法定程序,公务员不能被免职、 降职、 辞退; 可保留公务员身份直至退休。

 聘任制公务员, 聘任期满, 任用关系解除后, 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公务员身份不是终身制, 在公务员岗位(职位)

 , 才具有公务员身份。

 离开公务员岗位,其身份自然解除。

 主任科员以下的, 还要“凡进必考” 。

  (三)

 公务员范围中外比较1.小范围——以英国文官中的事务官为代表的中央及地方政府系统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类公务员(不包括选举产生的和政治任命产生的政务类公务员)

 英联邦国家都是这种划分。

  2.中范围——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 既政府机构中所有公职人员都是公务员。

 分级管理, 联邦政府称联邦公务员、 州政府的称州公务员、 地方政府的称地方公务员。

 互相没有直接的领导与隶属关系。 但适用公务员管理法规的只有事务官。

  3.大范围——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 就是把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构的所有公职人员, 各级立法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国立学校及医院、 国有企业等所有正式工作人员都统称为公务员。

 但其中分为两部分, 一是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务员, 如议会议员。法官、 检察官、 军事人员、 学校、 医院等,其他是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务员。

 台湾采用大范围制。

 (四)

 公务员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区分 对于一个公务员, 需要区分公务员身份, 如果是公务员身份, 其行为是职务行为, 代表着所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 相对人必须服从, 其后果由所在行政主体承担, 引发的诉讼是行政诉讼; 如果是公民行为, 行为是个人行为, 引发的诉讼是民事诉讼,其后果由自己承担。

 例如, 一个警察维护社会治安时是公务员, 他拿电棍电人, 是公务行为, 被电的人不服, 提起的是行政诉讼, 他下班以后在外喝酒和他人吵架, 用电棍电了和, 提起的是民事诉讼。

 (四)

 公务员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区分的标准 (1 )

 时间因素:

 上班时是公务员, 下班时是公民个人。

 这是一 个参考性因素, 并不是 说上班时必然是公务员, 下班时必然就不是公务员, 例如, 人民警察法的例外规定。

 (2)职责因素:

 在履行法定职则时是公务员, 不履行法定职责时, 是公民; (3)

 岗位因素。在工作岗位上, 是公务员; 不在工作岗位时,是公民; (4)

 命令因素:

 执行命令时, 是公务员; 不执行命令时, 是公民。

 专题四:

 公务员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中国公务员, 不同于西方国家公务员要求“政治中立” 。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特点, 就是坚持“党管干部” 原则。这是一条区别于其他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根本原则。1 、 党制定与公务员制度有关的路线、 方针、 标准和政策。2、 中国共产党通过各级党的组织对公务员中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3、 由党组织负责对公务员的部分管理事务。 ①由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向人大推荐应由人大选举、 决定的公务员人选。 ②按照党政分工, 党的组织部门直接管理一定级别以上的公务员。 ③政府各部门、 法院、 检察院的党组(党委)

 分别管理一定职务级别的干部。

 专题四:

 公务员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德才兼备原则(中国公务员法的原则) 西方国家选拔公务员主要考虑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为主要考虑因素。 所谓德, 就是指公务员应当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 良好的政治觉悟、 优秀的道德品质及充分的敬业精神。 政治约束原则:

 区别西方国家政治中立原则。

 专题五: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的原则 ) 落实在管理上, 把握两点:

 一是坚持公开、平等、 竞争、 择优的原则, 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是坚持监督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在公务员任用中, 坚持任人唯贤, 德才兼备的原则, 注重工作实绩。

  德才兼备, 体现在制度约束上———— 录用公务员—— 公开考试、 严格考察、平等竞争、 择优录用。 考试是测试适应工作的能力, 考察是考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 工作实绩—— 公务员的晋升, 通过注重实绩来验证。

 采取民主测评, 民主推荐, 科学考核, 准确评价。

 专题六:

 国家公务员分类管理 目的——提高机关事务管理的效能和依法行政的科学化水平。 1 .职位分类。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 特点和管理需要,分为三大类: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 —— →行政执法类 根据职位类别设置不同的职务系列。

 三大类的具体内涵 行政执法类:

 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 处罚、稽查职责的职位。

 特点——→纯粹执行性; 现场强制性。 专业技术类: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为公共事务管理提高技术手段和保障。

 特点——→专业技术本身的纯技术性, 与其他职位的不可替代性; 技术权威性。 综合管理类:

 从事规划、 咨询、 决策、 组织、 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的职位。

 特点——→ 综合性、组织协调性和决策性

  2.任用方式 选任制:

 适用于领导职务, 即通过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选择的方式任免领导职务公务员。 委任制(录用)

 :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 委任到一定职位。 聘任制:

 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职位。 3.职务行为 公务员具有国家赋予的职位权限, 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和其他权力, 并受法律保护。

  4.身份标准: 一般公务员, 非因法定事由, 非经法定程序, 公务员不能被免职、 降职、 辞退; 可保留公务员身份直至退休。

 聘任制公务员,聘任期满, 任用关系解除后, 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公务员身份不是终身制, 在公务员岗位(职位)

 , 才具有公务员身份。离开公务员岗位, 其身份自然解除。

 主任科员以下的, 还要“凡进必考” 。

 专题七: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

 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一、 积极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消极条件 1 、 曾因犯罪受过处罚; 2、 曾被开除公职; 3、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二)

 公务员的义务 (一)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接受人民监督; (四)

 维护国家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 (五)

 忠于职守, 勤勉尽责, 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

 遵守纪律, 恪守职业道德,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

 清正廉洁, 公道正派; (九)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 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 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 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 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 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执行公务时, 认为上

篇二:公务员法学习发言材料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专题 讲课发言稿

 —— 提升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关于政务处分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对政务处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推进了政务处分规范化法治化。

  一 、 统一处分标准,规范开展政务处分工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紧紧围绕规范约束公权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并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总则部分的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并确认“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法律的形式将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和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下来,有利于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各自职能定位,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提高管理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

 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缺乏统一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统一了处分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种类、处分期间以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为监察机关精准规范开展政务处分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此前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的处分种类进行整合完善,统一设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种政务处分,明确了政务处分期间。同时,顺应监察全覆盖对政务处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第九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的共同规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则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

  “对于所有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共同违法责任承担、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重情节、违法所得追缴、政务处分自动解除等方面,作了统一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严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与此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根据其身份、职业等特点,在处分后果上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以保证政务处分的有效性。

 在适用对象的类型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二条对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国企管理人员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对象的处分后果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力求真正发挥政务处分的惩戒作用。

  考虑到未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存在无职可撤、无级可降的情况,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这一条作为兜底条款,确保了对所有违法公职人员的处分无死角。

  党的十八大以来,不少辞职或退休的原公职人员被查处,敲响了执法无禁区的警钟。对此,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退休后,以及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理,从而向全体公职人员释放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

  二 、 衔接党纪国法,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

 着眼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坚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既是自始至终贯穿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制定过程的工作原则和思路,又是这部法律本身的一个重要特点。

  该法在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

  该法第四条确定了政务处分的一系列原则,包括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这些内容都和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需要坚持的原则具有内在一致性。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要求也贯穿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法条当中。比如,该法的第十一条,就列出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等七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

  不仅处分原则,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上,也具有一致性。具体来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与政治纪律相关,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二条涉及组织纪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与廉洁纪律有关,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内容包含群众纪律,而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则分别与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有关。这些规定,明确了应当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

 比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这一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内容相对应。这就实现了党纪与法律的有机衔接,有利于发挥纪律和法律的协同作用。

  政务处分制度的法法衔接,体现在违法情形、程序和申诉等方面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予以从警告直至开除处分。这与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不得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相衔接。

  再如,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内容还是适用上,均与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保持协调一致,这正是法律体系内在协调一致的体现,有利于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既体现纪严于法的要求,又突出政务处分的特点,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 、 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规范政务处分权行使,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提出明确要求。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避免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符合一事不二罚的法治精神。

  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明确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防止因滥用处分干扰公职人员正常履职的行为。

  一方面,通过严格的程序约束政务处分实施主体,保证处分调查事实的清楚、准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规范了政务处分

 的程序,对处分主体的立案、调查、处分、宣布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该法第四十二条明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防止公职人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为了维护政务处分的公正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另一方面,通过赋予被处分人陈述、申辩等充分的程序权利,保障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为了充分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章用专章规定复审、复核。其中,第五十六条明确提出,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此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

 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等 11 种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这些规定有助于推动监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管理,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实施政务处分,提高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

篇三:公务员法学习发言材料

新修订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体会 稿合编

 新修订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体会 1 1

 在深入学习上下工夫———四谈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公务员法颁布近两个月以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领导带头,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学习讨论、座谈交流、举办培训班、撰写心得体会等多种形式,迅速兴起了学习公务员法的热潮,有了良好的开端。当前,摆在广大公务员和组织人事部门面前的重要任务是,要逐步把这一学习引向深入,使公务员法深入人心。

 把学习引向深入,首先必须认真研读法律原文。公务员法的内容涵盖了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具体制度,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内容丰富。短时间内要做到学懂弄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要在原原本本地学习、吃透法律条文上下工夫,反复学习,深钻细研,深刻理解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准确把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公务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把学习引向深入,要紧密联系实际开展学习。要紧密联系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联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联系组织人事干部队伍能力建设的实际,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点,提出不同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方法,努力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围绕近年来公务员制度推行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要围绕实施公务员法可能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探讨贯彻落实的措施和对策建议。对于已有的干部人事方面的文件及

 部门规章等,涉及公务员管理的相关内容,要按照依法办事的要求,分门别类进行清理。同时,对一些政策衔接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把学习引向深入,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领导干部在国家管理和公务员管理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学法、知法是守法、执法的前提。只有全面、准确、熟练地掌握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才能为正确实施公务员法打下扎实的基础。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多学一些、学深一些。要带头作学习辅导报告,带头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做好督促检查,带动和促进广大干部的学习。

 把学习引向深入,还要积极做好培训工作。各地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务员法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采取自上而下,分级负责,有组织、有计划的培训方法,抓紧办好骨干研修班和师资培训班。要在全体公务员中进行公务员法的普及和轮训。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知识竞赛等形式,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络等多种媒体开展培训。要在做好这次全员培训的基础上,把公务员法培训作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等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深入开展下去。要加强对公务员法培训工作的质量评估,对参训人员的学习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结合实际组织考试,并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新修订公务员法学习 心得 体会 2 2

 最新的《公务员法》己经颁布,并将于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新旧《公务员法》对比,最大的亮点,就是将原来只在县级及以下公务员中执行的“职级并行”政策,扩大到了所有的公务员群体和参公人员群体。同时,取消了办事员和副主任科员的设置,将公务员职级划分为四等十二级,从科员一二级,到四级主任科员、四级调研员、二级巡视员。

 新公务员法实施后,我觉得对公务员会有以下影响

 一、删除了“非领导职务”,实行职务系列与职级系列并行。职务职级并行制度,打破了公务员仅靠职务晋升实现待遇提升的唯一通道。受益群体为年轻公务员,原本公务员在晋升容易碰到天花板,现在畅通了这一渠道,激发了更多公务员的干事创业的激情和活力。

 二、公务员干满三十年可以申请退休。公务员的收入逐步规范化,级别之间的待遇会逐步缩小。这项政

 策的主要受益人群为较早参加工作的同志,因此参加工作越早的公务员,越可以尽早的享受天伦之乐,特别是公务员职业常态化以后,公务员的收入基本逐步规范,级别之间的待遇会逐步缩小,大家往往会看淡一些东西,也会把家庭生活看的非常重要。

 三、基层公务员的待遇将会有较大提高。特别是基层工作公务员,现在的待遇和工作量不成正比。此次《公务员法》的修订实施后,待遇将会有较大的提高。并且提高的幅度将会较大,各种津补贴和养老金政策会进一步落实,标准都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新修订公务员法学习 心得体会 3 3

 近日,一则咨询因生活压力大,公务员周末送外卖是否违纪的问题截图在网上热传,引起了网友对公务员待遇的讨论。

 就在不久前,新华网也曾爆出类似的新闻,一位副镇长因医药费不得不出去开网约车而被举报受到县纪委依规查处。《公务员法》有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但从网上的回应来看,大部分网友对公务员因家庭困难而在上班之余做兼职的情况表示理解,但也有网友认为,公务员本身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一边在机关工作,一边做兼职工作,这样“一心二用”,如何能够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公务员也是人,也有家,也不是“超脱三界外,不再五行中”的“神仙”,也需要养家糊口,如果不是生活所迫,没有人愿意在上班之余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

 靠自己的本事赚点外快可以理解,但我们应该认识到,首先公务员本身身份特殊,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稍有偏差,很容易造成舆论的热议。其次公务员本身是国家的权利执掌者,利用

 兼职为权力谋私留下可乘之机,借此领取较高薪酬,极易滋生腐败。再次每个人的精力有限,公务员本身的工作关系着千万人的利益,工作之余做兼职容易造成精力分散,从而降低本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以必要的规定来进行约束,也很有必要。

 那么处在“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尴尬位置的公务员,在遇到经济困难时,又当何去何从呢? 第一,应该实行弹性化管理,对确实在经济上有困难的同志,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调查核实后,可以进行适当的兼职活动。第二,对于确实困难的公务人员家庭,相关党组织和所属单位应该建档立案,适当予关心慰问。第三,此类事件的频发也暴露出我国基层公务员的薪资水平确实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因此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消费情况,合理提高基层公务员的待遇也很必要。

  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体会 悟 与感悟 4 4 篇

 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体会与感悟 4 4 篇 篇 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于 XX 年 1月 1 日开始实施。《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我们要充分认识《公务员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准确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认真抓好《公务员法》的学习贯彻落实。

  一、认真深入学习《公务员法》,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公务员法》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部法律,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

 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迈进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公务员法》的内容涵盖了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具体制度,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内容丰富。学习《公务员法》要在吃透法律条文上下功夫,反复学习,深钻细研,深刻理解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准确把握公务员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公务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将对《公务员法》的学习不断引向深入。与此同时,要不断地结合本职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根据工作和形势的需要加强学习,不断补充更新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将工作做好、做精、让人民满意。

  二、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俗话说的好:活到老,学到老。学习是不断积累的过程,学习是没有止境的。学习是人们提高自身素质的一大法宝,作为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就更要求我们要不断学习。首先要学习专业知识,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提高自身组织管理能力及综合分析能力;其次向领导和同志们学习。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同事是我们的良师益友,在工作中和同事相互交流,团结协作才能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三、脚踏实地,爱岗敬业,勇于创新

 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在工作中要脚踏实地、正确定位,对待每一件事要从大处着眼,从小事做起,不断地学习,不断地积累,不断地丰富自身各方面的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热爱本职工作,一心为公,无私奉献,甘当无名英雄。同时我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单位的全面建设尽自己的一份力。

  四、恪守自律,清正廉洁,无私奉献

  作为一名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廉政这根弦一刻也不能放松。要严于律已,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自己拒腐防变的能力。一定要自觉地为民尽责,为党分忧,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树立正确的生活态度,追求高尚的生活情趣,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坚决做到“四自”---

  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与“五慎”---慎处、慎微、慎独、慎欲、慎交友,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始终做到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切实做到为人民造福,务实干事廉洁从政。无私奉献是公务员的天职,也是公务员的品格,做任何事都要以人民之忧为忧,为人民之乐而乐,不追名逐利患得患失。

 在今后工作中我要努力加强学习,坚持“两个务必”,落实“三个代表”,牢记群众利益,善待每一个人,做好每一件事,珍惜每一分钟,做一名让党和人民满意的公仆。

 XX 年 4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 XX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实施。该法明确将法官列入公务员范围,作为公务员队伍的新生力量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务员法》培训,了解到我国人事制度发展的过程,以及该法产生的必然性。公务员是掌握国家公权的人,代表国家从事社会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 19

  世纪中叶。在英国之后,美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开始了公务员制度建设,为其建立现代政府体制奠定了基础,也促进了这些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只有短短 10年的历史。1993 年 8 月,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作为过渡性的行政规章对优化干部队伍、促进廉政勤政、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工作效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公务员法》是我国五十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过去,对公务员的管理主要依据的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由暂行条例管理变为依法管理,将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新鲜经验上升为法律,定型为制度,这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

  首先,《公务员法》创设职务与职级并重的“双梯制”晋升方法,开拓公务员的晋升新渠道。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及其他待遇的依据,目前我们实行的职务晋升级制度,在一定程序上限制了一般公务员积极性的发挥。因为,从职务升迁上讲,每个单位的领导职务

 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有限的,但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更少,而按照现在的体制,工资、住房、医疗、交通等福利待遇都与职务高低挂钩,这就使得许多人都去争官,甚至跑官、要官、买官。如果“官”当不成了,就可能想办法通过以权谋私等非法手段,在经济等方面获取“补偿”。所以从一定角度讲,这种体制是造成

  “官本位”意识的重要根源,对社会上的****现象也有一定的催化作用。《公务员法》在实行职务晋升制度的同时,根据工龄、业务等因素,确定公务员的职级逐年晋升制度,并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以充分照顾到大多数公务员的利益,调动他们的确作积极性,从而拓宽了公务员的激励保障机制。公务员即使得不到职务上的提升,也能通过职级的晋升,来提高自己的待遇,以打破“官本位”思想,从根本上改变“千军万马挤官道”的状况。因此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有助于弱化、打破“官本位”思想,从根本上改变“千军万马挤官道”的状况,塑造公务员的“公共精神”。

  其次,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创新公务员更新制度。对一些专业性强和辅助性的职位实行聘任制,有利于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开放性,为机关吸引优秀的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渠道;“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提升公务员整体素质,这是公务员更新机制的一个重大变革。为年轻人提供晋升的机会和可能。

 第三,将“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确立为法定的职务晋升方式之一。《公务员法》确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职务晋升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以法律推动职务晋升的公开化、科学化、民主化,杜绝一把手或少数人操控人事的暗箱

  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体会与感悟 4 4 篇 篇 2 2

 20XX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激励着干部担当作为。

 突出政治要求。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一是明确将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二是鲜明地提出了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三是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列为公务员的基本条件,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四是明确被开除党籍的人...

推荐访问:公务员法学习发言材料 公务员法 发言 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