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教师6篇

时间:2022-08-17 08:20:02 来源:网友投稿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教师6篇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教师 教师学习《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体会 国家《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证明国家对教育工作的重视。对于我们来说是鼓励,是鞭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教师6篇,供大家参考。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教师6篇

篇一: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教师

学习《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 体会

 国家《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证明国家对教育工作的重视。对于我们来说是鼓励,是鞭策。如春风,送来的是工作的动力;像春雨,滋润了每一个工作者的心田;似春花,带给教育的是万紫千红的春天。新形势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为我们今后做好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对我们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是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加强学习是提高自身政治素质的有效途径。通过学习,我掌握了“十八大”的精神实质,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最美教师张桂梅的事迹以及最美乡村教师的默默无闻的奉献精神,时刻激励着我热爱自己所从事的教育工作,发扬敬业精神,甘心奉献,任劳任怨。

 熟悉法律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基础。《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强调督学要“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努力掌握国家、省关于小学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常言说,活到老学到老,因

 为学无止境。过去强调学习学习再学习,今天再提仍然有重大意义,尤其是作为涉猎不深、经验不足的我,更要加倍学习。我时刻牢记“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桃李无言,下自成蹊”这些古训,严格要求自己。

 这次学习,对我来说,堪称是一场及时雨,不仅仅是排难解惑,更增添了一份责任感、使命感,只有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才能赢得别人的尊敬与认可,才能真正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篇二: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教师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心得体会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法律制度健全的要素和激发责任担当的利器,让制度保障更有力,让督导更有权威,让督导增强威慑力。学习贯彻《办法》是督学的重要任务,只有突出责任,才能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使强化问责成为推进教育督导的制度保证。学习《办法》,从更广阔的视野来反思督导工作,反省督导历程,收获匪浅。

 一是学深悟透核心要义,把规矩挺在前面。坚持学深悟透,把《办法》纳入“四史”学习教育,与学习关于教育的系列讲话精神结合起来,精研细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带着问题学,把《办法》规定与当前存在于督导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学习研究,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更好履责尽责,敢担当作为。

  二是狠抓制度执行,将真管严管落到实处。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关键在人。《办法》能否真正起到“利器”作用,关键在于我们敢不敢较真,能不能碰硬,有没有战斗力。因此,确保问责办法发挥实效,必须强化执行力,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让铁规发力。尤其对执行制度失职失责的要敢于碰硬,敢于亮剑,坚决做

 到执纪必严,失责必究。

  三是夯实专业本领,打造过硬业务能力。虽然责任督学每次督导工作都有督导方案和要求,但要把这份工作做好并非易事。责任督学要不断提升素养,在履行督导职责中,要始终将学习放在重要位置,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法规、教育管理、信息素养,增强督导专业本领,更好地服务学校,助推学校稳步发展。

  四是规范督导行为,服务督导学校。作为责任督学要始终牢记责任督学工作要求,坚持持证上岗,主动出示督学证,依法督导,采取校园巡视、座谈走访、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形式,总结亮点及时宣传,关注特色助力发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学校的办学行为,实现学校内涵健康稳步发展。对学校在依法办学、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学校提出改进意见,在下一次督导时,对本次问题与不足进行回访跟踪,助推学校发展。

  学习《办法》,更新观念、增长规矩、增强信心。一名合格的督学,就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学习《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自己、约束自己。做到心中明责,行中有责,以问责办法为“镜”更好地开展工作。

篇三: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教师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心得体会

  9 月 1 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共计六章二十九条,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组织实施、附则六大内容,对教育督导工作中涉及的什么情况下问责、如何问责、如何组织实施问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对《办法》的学习,总结了几点思考与体会:

 1 1. 教育督导向纵深推进的需要 2020 年 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提及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这其中包括要“完善报告制度、规范反馈制度、强化整改制度、健全复查制度、落实激励制度、严肃约谈制度、建立通报制度、压实问责制度”等内容。而此次《办法》,则是对这些方面做了深入推进和明确规定。如在问责方式中,对被督导单位、被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都作出明确的要求与规定,对实际操作层面更有针对性,更具指导意义。

 2 2. 教育政策有效实施的保障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双减”背景下,学校教育需归于本位,家长、社会需有理性的认识,各司其职,承担各自的责任才有利于“双减”工作的落实。“双减”的落地,需要学校、社会、家庭三管齐下,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机制,才能使孩子们遵循成长规律,顺其自然,健康成长。减轻校内作业负担、减轻校外培训负担,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何从源头上治理培训乱像、治理培训需求,一定是需要一系列制度保障。而督导队伍作为一支有效的监管力量,在“双减”政策的落实中,作用不容小觑,《办法》就是使政策逐步得以落地的配套与保障。

 3 3. 教育行为的科学引导与监督 《意见》“确立改革目标与方向、正视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理顺相关体制、机制问题对于走好教育督导现在与未来之路意义深远;同时,健全教育督导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才能使督导的实效性进一步发挥出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使督导“长牙齿”更有劲、更有力。而这次的《办法》,就体现“有章可循、有责可究、有法可依”的原则,可使“ 引导、监督、处 置、整改”的作用更加彰显。

 4 4. 教育督导权威性的有力凸显 教育督导要“长牙齿”,要有影响、有实效,除了体制机制的完善、细节管理的优化、更需法律和制度予以保障,这样的教育督导才会更有影响力与震慑力。而且这样的影响力与震慑力不只是单向对外的,《办法》中也提及对督学与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如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组织处理、处分等条款。因此它也是对内发力的,这种双向发力对于督学、督导本身而言带来考验与挑战。如何更好地行使权力与职责,如何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与引导更加考量着督学的专业素养、专业能力与专业水平。因此,对于督学而言需加强学习,使我们“督”与“导”的能力进一步提升,从而真正提高对教育督导的认识,重视督导、理解督导、敬畏督导!

 让教育督导真正“长牙齿”,有赖于督导队伍自身的提升、有赖于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规范执行、有赖于社会、学校的多方协同,《办法》使我们看到前行的目标与方向,使我们看到构建良好教育生态的愿景与希望!

 

篇四: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教师

贯彻《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体会

 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长期以来,教育督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问责跟不上。让督导“长牙齿”真正落地,必须制定专门的问责办法。9 月 1 日,《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

  教育督导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范学校办学,保障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方面,有着极为关键的作用。我国一些“老大难”教育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关键就是缺乏问责机制。厉行依法治教,必须让教育督导“长牙齿”,尤其是在发挥督导监督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作用上。

  比如,我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可是,这一法律规定一直难以得到落实,原因在于,以前即便地方政府没有依法保障教师的待遇,克扣、拖欠教师工资,也鲜有问责。

 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去年 9 月,教育部会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落实情况,纳入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的重要内容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评估的重要指标。同时,国办督查室还抓典型,发布了《关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拖欠教师工资补贴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等问题的督查情况通报》。当地对通报问题高度重视,贵州省委决定对大方县县长及分管财政工作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分别作出停职检查和免职处理。这就充分体现了督导的“威力”。据了解,2020 年,全国 2846 个区县均承诺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从解决落实教师待遇这一“老大难”问题可见,必须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对不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不规范办学、侵犯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的办学行为进行问责,才能维护教育秩序,构建健康教育生态。今年是落实“双减”的第一年,最近教育部门提出义务教育阶段不能设重点校,不能分设重点班与非重点班,要推进教

 师交流轮岗,等等。这就更需要加大教育督导问责力度,决不纵容违规办学行为。否则,教育法律法规就会变为空文,难以落地。

篇五: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教师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心得体会 (四篇)

 篇一

 2021 年 7 月 20 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了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 2021 年 9 月 1 日起即将施行。《问责办法》 的颁布与实施, 使督导“问责有形、 问责有法、 问责有序” ,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

 一、

 学深悟透要义

 《问责办法》 的法律法规依据是《教育法》 和《教育督导条例》,政策依据是《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指导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问责目的是督促各地各校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这些总体要求, 是依法行政、 依法督导的法律依据, 也是纪律规矩。

 督政不忘政治、 督法不忘方法、 督学不忘学习、督事不忘求是。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更好履责尽责,敢担当作为。

 二、

 抓住关键较真

 《问责办法》 专门对“问责” 制度进行了 系统化、 规范化、 具体化落实, 进一步细化了 谁来问责、 什么情况下要问责、 问责情形有哪些等内容, 使各级教育督导机构

 在开展督导问责时, 有法可依, 有据可考, 有章可循, 且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问责办法》 明确教育督导问责主体和客体, 规范问责方式, 实施以履职为目 标、 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改为路径、 以公开为策略的督导问责流程, 进一步树立教育督导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一是明确问责主体。

 兼具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主体, 同体问责主体, 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或者由其牵头相关部门来实施; 异体问责主体,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来实施。

 二是明晰问责客体。

 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 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有关督导工作人员等对象, 均可成为问责客体。

 三是细化问责原由。

 存在教育职责不履行、 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等具体化问题, 都要被问责。

 四是明确问责方式。

 分为责令检查、 约谈、 通报批评、 组织处理、处分五级处理方式。

 五是确立问责程序。

 明确了 在教育督导问责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方式、 步骤、 顺序与时限。

 六、

 善抓落实碰硬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 执行制度关键在人。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要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从自身做起, 做到心存敬畏, 做有依据, 行有法度。《问责办法》 对进

 一步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解决权威性不够、 教育督导结果使用不充分等问题, 提供了 重要的保障, 是强化教育督导制度建设, 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系, 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要将落实《问责办法》 的出发点、 着力点、 落脚点放在推进区域高质量教育发展体系建设上, 紧紧围绕教育改革发展大局, 聚焦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

 重点是全力推动各级党委政府积极履行教育主体职责、 开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以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 在目 前就是要围绕“双减” 政策的落地、 落实、 落细, “五项管理” 的深化、 教育评价改革等, 既督又导, 侧重于导,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和补足薄弱环节。

 切实通过《问责办法》 的落地, 有力地推动督导结果使用, 引导各级政府、 各类学校, 牢记初心使命、 履职尽责、 担当作为,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为推动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篇二

 十次督导, 不如一次问责。

 长期以来, 教育督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问责跟不上。

 让督导“长牙齿” 真正落地, 必须制定专门的问责办法。

 9 月 1 日,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实施,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

 教育督导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 规范学校办学, 保障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方面, 有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我国一些“老大难” 教育问题, 长期得不到解决, 关键就是缺乏问责机制。

 厉行依法治教,必须让教育督导“长牙齿” , 尤其是在发挥督导监督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作用上。

 比如, 我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并逐步提高。

 ” 可是, 这一法律规定一直难以得到落实, 原因在于, 以前即便地方政府没有依法保障教师的待遇, 克扣、 拖欠教师工资, 也鲜有问责。

 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去年 9 月 , 教育部会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将“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落实情况, 纳入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的重要内容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评估的重要指标。

 同时, 国办督查室还抓典型, 发布了 《关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拖欠教师工资补贴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等问题的督查情况通报》 。

 当地对通报问题高度重视, 贵州省委决定对大方县县长及分管财政工作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分别作出停职检查和免职处理。

 这

 就充分体现了督导的“威力” 。

 据了解, 2020 年, 全国 2846 个区县均承诺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从解决落实教师待遇这一“老大难” 问题可见, 必须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 对不依法履行教育职责、 不规范办学、 侵犯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的办学行为进行问责, 才能维护教育秩序, 构建健康教育生态。

 今年是落实“双减” 的第一年, 最近教育部门提出义务教育阶段不能设重点校, 不能分设重点班与非重点班, 要推进教师交流轮岗, 等等。

 这就更需要加大教育督导问责力度, 决不纵容违规办学行为。

 否则, 教育法律法规就会变为空文, 难以落地。

 篇三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近日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 将于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据统计:

 《办法》 全文中, “人民” 一共出现了

 56 次,

 “教育” 一共出现了 121 次, “督导” 一共出现了

 108 次,

 “问责”

 一共出现了

 78 次。

 由此可见, 一线教育督导工作应当毫不犹豫地服务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将“督导并举、 问责同行” 的大旗扛在肩 上, 履

 行立德树人的职责担当, 切实做到“讲大局, 有方法; 讲使命, 有作为; 讲责任, 有担当” 。

 一是

 “实起来”

 ,

 坚决摒弃“督而不导”

 的形式主义“督导” , 既包括了 “督” , 更强调了 “导” 。

 这个“导” , 是疏导, 是指导, 亦是劝导。

 《办法》 在“总则”中指出, 教育督导问责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推动提高教育治理能力 ” , 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 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

 这就要求我们在执行《办法》 的过程中, 一旦发现被督导对象可能或即将出现不履行、 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时, 要能及时劝导、 有效疏导、 准确指导。

 防范于未然, 将问题“扼杀” 在摇篮里,或是将潜在的危机转化为发展的契机。

 二是“沉下去”

 ,

 绝不留存“问而不责”

 的好人思想《办法》 自第二章起, 进一步明确了 问责的相关情形, 具体条款很细致、 很全面, 操作性和针对性都很强。

 然而,如果我们教育督导人员不能下到一线、 不能下到被督导对象的实际工作岗位上去, 是很难“找出病根、 查出病灶” 的。“问” , 不是简单的过问。

 首先, 要问到点子上; 其次, 要问到骨子里。

 “蜻蜓点水” 、 “雷声大雨点小” , 皆不可取。如果遇到了 一些确实需要“责” 的人、 事、 情况、 案例时,怎么办? 当然是坚守底线, 坚

 持原则, 一责到底, 绝不应该存有“老好人” 思想。

 三是“守得住”

 ,

 始终坚持“有法必依”

 的问责策略早在战国时期, 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学派就大力主张 和推崇以法治国的思想。

 其有曰:

 “抱法处势则治, 背法去势则乱。

 ” 在我们看来, 若使其推衍至教育督导的工作, 就是“问必有法, 责必依法” 。

 《办法》 在第三章中细致阐述了问责的方式, 在第四章中强调了 问责的程序。

 这就给我们的具体工作提供了 方向和指南。

 在这两部分内容中, 第十四条提及这样一句话, 让我们印象深刻:

 “应当以书面方式为主, 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申辩” , 可以这么说, 与此类似的条文在《办法》 中还有多处, 这些内容的制定和出台充分保障被问责对象可以有效行使辩护权, 这正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依法治国的积极体现。

 四是“学不止”

 ,

 努力追求“打铁自硬”

 的工作信念

 《办法》 不只是用来约束被督导对象的, 它也对教育督导人员提出了更高、 更明确、 更为严格的要求。

 因此, 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必须知晓“其身正,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 虽令不从” 的人之常理, 必须始终抱守“率先垂范、 敢为人先、 干在实处” 的工作情操、 节气和态度, 必须不停地研习《办法》 细则, 必

 须坚持做到读原著、学原文、 悟原理。

 让自己强起来, 才能让被督导对象好起来;让自己硬起来, 才能让被督导对象立起来。

 征途路漫漫, 奋斗砺初心。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出台后, 一方面将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工作机制, 强化督导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作用, 提升督导权威性, 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 另一方面必将促使全体督导人进一步厘清工作思路,奠定工作基础, 我们将“择高处而立, 就平处而坐, 往宽处而行” , 充分把握新的历史方位, 积极实践, 努力交出让人民满意的新时代答卷。

  篇四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 是法律制度健全的要素和激发责任担当的利器, 让制度保障更有力,让督导更有权威, 让督导增强威慑力。

 学习贯彻《办法》 是督学的重要任务, 只有突出责任, 才能唤醒责任意识, 激发担当精神, 使强化问责成为推进教育督导的制度保证。

 学习《办法》, 从更广阔的视野来反思督导工作, 反省督导历程,收获匪浅。

 一是学深悟透核心要义,

 把规矩挺在前面。

 坚持学深悟透, 把《办法》 纳入“四史” 学习教育, 与学习关于

 教育的系列讲话精神结合起来, 精研细读, 内化于心, 外化于行。坚持带着问题学, 把《办法》 规定与当前存在于督导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学习研究, 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更好履责尽责, 敢担当作为。

 二是狠抓制度执行,

 将真管严管落到实处。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 执行制度关键在人。

 《办法》 能否真正起到“利器” 作用, 关键在于我们敢不敢较真, 能不能碰硬, 有没有战斗力。

 因此, 确保问责办法发挥实效, 必须强化执行力,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执行制度没有例外, 让铁规发力。尤其对执行制度失职失责的要敢于碰硬, 敢于亮剑, 坚决做到执纪必严, 失责必究。

 三是夯实专业本领,

 打造过硬业务能力。

 虽然责任督学每次督导工作都有督导方案和要求, 但要把这份工作做好并非易事。

 责任督学要不断提升素养, 在履行督导职责中, 要始终将学习放在重要位置, 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法规、 教育管理、 信息素养, 增强督导专业本领, 更好地服务学校, 助推学校稳步发展。

 四是规范督导行为,

 服务督导学校。

 作为责任督学要始终牢记责任督学工作要求, 坚持持证上岗, 主动出示督学证,依法督导, 采取校园巡视、 座谈走访、 查阅资料、 问卷调查等形式, 总结亮点及时宣传, 关注特色助力发展,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学校的办学行为,

 实现学校内涵健康稳步发展。

 对学校在依法办学、 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及时向学校提出改进意见, 在下一次督导时, 对本次问题与不足进行回访跟踪, 助推学校发展。

 学习《办法》 , 更新观念、 增长规矩、 增强信心。

 一名合格的督学, 就要结合工作实际, 不断学习《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指导自己、 约束自己。

 做到心中明责, 行中有责, 以问责办法为“镜” 更好地开展工作。

篇六: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教师

学习《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体会

 国家《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证明国家对教育工作的重视。对于我们来说是鼓励,是鞭策。如春风,送来的是工作的动力像春雨,滋润了每一个工作者的心田似春花,带给教育的是万紫千红的春天。新形势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为我们今后做好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对我们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是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加强学习是提高自身政治素质的有效途径。通过学习,我掌握了十八大的精神实质,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最美教师张桂梅的事迹以及最美乡村教师的默默无闻的奉献精神,时刻激励着我热爱自己所从事的教育工作,发扬敬业精神,甘心奉献,任劳任怨。

 熟悉法律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基础。《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强调督学要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努力掌握国家、省关于小学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常言说,活到老学到老,因为学无止境。过去强调学习学习再学习,今天再提仍然有重大意

 义,尤其是作为涉猎不深、经验不足的我,更要加倍学习。我时刻牢记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桃李无言,下自成蹊这些古训,严格要求自己。这次学习,对我来说,堪称是一场及时雨,不仅仅是排难解惑,更增添了一份责任感、使命感,只有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才能赢得别人的尊敬与认可,才能真正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教师学习《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心得体会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于近日颁布,该办法自 2021 年 9月 1 日起施行。办法指出,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如有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等情形,应当予以问责。

 《问责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举措。该办法所称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

 主要问责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

 其中,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如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

 过)标准。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等。对被督导单位的问责,主要通过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方式进行。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主要通过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进行。

 《问责办法》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推进教育督导结果的科学运用,增强教育督导刚性约束,发挥教育督导的助推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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