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伤仲裁申请书,菁选2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02-05 08:35:05 来源:网友投稿

最新工伤仲裁申请书1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用工性质:合同制。住址:。电话:。邮编:。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性别:。职务:。地址:。煤矿工伤负责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工伤仲裁申请书,菁选2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年工伤仲裁申请书,菁选2篇【精选推荐】

最新工伤仲裁申请书1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用工性质:合同制。住址:。电话:。邮编:。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性别:。职务:。地址:。煤矿工伤负责人:。电话:。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级伤残赔偿金116976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七级伤残补助金324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受伤到医疗终结补偿费486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伤残就业补助金4694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082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生活费4500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8100元;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人误工费48600元;

  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人第四次瞳孔晶体校正手术费、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复查费总计25600元;

  10、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人车旅费1170元;

  1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根据云南省人民*令131号文件,云南省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暂行规定第六条:一次性伤残赔偿标准为:以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地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为赔偿基数,七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4 倍。即:(2437*12)*4=116976元。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2700*12=32400元。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从受伤住院到医疗终结18个月,即:18*2700=48600元。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20个月,即:2347*20=469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6个月,即:2347*6=14082元。在住院期间因需护理,护理费:90*90=81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50*90=4500元。前三次车旅费:130*2*9=1170元。第四次瞳孔晶体校正手术费、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复查费总计25600元。

  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私自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富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

  请求!

  此致

  富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签名): 20**年2月25日申请人

最新工伤仲裁申请书2

  身份证号:

  住住址:

  通讯方式: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诉人:四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通讯方式:

  被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9级工伤伤残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2362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7000元(司法鉴定书确认)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医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20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补交申诉人于20XX年2月26日开始参保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4、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11月的工资赔偿共计22000元的赔偿。

  5、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时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予以补充)。

  6、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XX年2月致20XX年11月的加班工资24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应聘到四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职位为电焊工,月基本工资为20XX元,公司承诺一个月后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其购买职工基本社保。20XX年3月**被四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工作,20XX年11月14日在工作过程中从高约4米处跌落致左足受伤,送成都第一骨科医院被确诊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XX年6月8日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劳鉴字[20XX]2457号)评定为工伤伤残9级。20XX年5月3日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鉴定人**后续医疗费用还需人民币7000元”。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被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四川省人民*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被诉人应当支付给申诉人52362元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其中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标准2倍的工资,申诉人依法应当获得22000元的赔偿(即11月的工资赔偿)。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诉人应当获得两个半的工资补偿共计5000元。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诉人的主张。

  此致

  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XX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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