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2-08-19 15:25: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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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党组织工作需要,规范党建工作经费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关于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织〔2017〕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YYYY公司党委以及所属各二级单位党组织。

 第三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要向公司经营管理一线倾斜,重视关心关爱基层,给予基层党支部灵活的经费使用权限,保证党支部活动需要,以利于党支部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组织宣传服务职工群众、促进生产经营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经费收支渠道 第四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党费留存、纳入“管理费用”等渠道予以解决。

 (一)党费留存。按照《YYYY 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YYYY 党字〔2016〕29 号)文件规定,收缴的党费扣除向上级单位上缴额度外,本级党组织留存的部分,党费由各单位组织部统一管理。

 (二)纳入“管理费用”。纳入“管理费用”的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1%的比例安排,分月提取、统筹使用。YYYY公司机关党委的党组织工作经费,由公司财务处安排计提,相关政工部门统筹使用。

 第五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在“管理费用”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

 置“党组织工作经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党组织工作经费相关内容。

 第六条 计算每月党组织工作经费提取额时,计算公式为:党组织工作经费月提取额=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12 第七条 每月提取党组织工作经费时 借:管理费用——党组织工作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党组织工作经费 第八条 每月使用党组织工作经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党组织工作经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第九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总额 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余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条 党费留存使用范围,按照《YYYY 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YYYY党字〔2016〕29号)文件规定进行列支。

 第十一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二)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六)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打造基层党建文化阵地。

 (七)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属党费使用范围内的,先从党费留存中开支;党费不足部分或超出党费使用范围的工作经费,从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日常支出,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 YYYY 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党建活动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伙食费按照人均每餐不超过 40 元的标准,根据发票报销;党建活动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按照公司人事处关于讲课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场地费。需要租赁场地的,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元。

 (五)租车费。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

 (六)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经费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各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五条 各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

 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党建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六条 各单位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省内地域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省外地域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

 第十七条 各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工作费用。

 第十八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执行一事一申请。列支党费的,由本级党群部门、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列支“管理费用”的,由本级党群部门、党委(党总支)书记、省公司党群工作处审批。

 党建活动经费报销,由本级党群部门、财务部门、总会计师、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制定年度工作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建立工作经费收支明细台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组织工作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各单位党组织应于每年 3月 31日前将上年度本单位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 YYYY公司党群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条 各单位党组织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回资金,按照党内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党组织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无需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 YYYY公司党群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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