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程管理探索(完整文档)

时间:2022-11-05 08:3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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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程管理探索(完整文档)

 医疗机构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程管理的探索

 卞洁;单清;马克杰;李扬;刘冰 【摘 要】文章通过对医疗机构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的管理流程的 探索,对如何使更多的伤者得到救助,如何更高效、合理地发挥救助基金的作用提 出建议。

 【期刊名称】《江苏卫生事业管理》 【年(卷),期】2016(027)004 【总页数】2 页(P18-19)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医疗机构;流程管理 【作 者】卞洁;单清;马克杰;李扬;刘冰 【作者单位】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扬州市 225000;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扬州市 225000;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扬州市 225000;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扬州市 225000; 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扬州市 225000 【正文语种】中 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物质及文化生活水平逐步提升,公益事业得到 社会关注,公益行为深入医疗、文化、教育等各领域[1]。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是一种资金借贷的民事活动。救助基金是出于人道主义提前垫付的抢救费用或丧葬 费用,承担的是社会救助功能,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2]。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的新形势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和社会服务功能将进一步加大,在提高日常医疗服 务的同时,还应承担一定的公共职能[3]。医疗机构依托自身医疗服务技术并参与

  救助基金,对伤者进行积极抢救,以服务体现公益,实现医疗机构、伤者、社会的 三方共赢。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 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 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 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救助基金通过以下来源进行筹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 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 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及社会捐款等。

 当出现受害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机动车肇事 后逃逸等情况,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 者全部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建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4]。救助基金 制度的建立,解决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医疗机构迫切需要的抢救费用支付问题, 保障了受伤人员的及时抢救,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公民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关爱,是一 种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化解社会矛盾、密切医患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 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5]。

 2.1 沟通对接 道路救助基金服务办公室与医疗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实行道路救 助基金一站式便民服务。一站式便民服务即交警部门发出垫付通知书,医疗机构指 定专门部门负责,明确专人对接,帮助申请人办理相关申请材料,超 72 小时抢救 费用也由医疗机构专人提交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在特定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作为基 金申请主体提出基金垫付申请,由医疗机构经办人在内部各部门间协调出具申请材 料,在材料收集齐全后通知申请人前往医疗机构取回材料,极大地方便了申请人, 缩短了收集材料的时效。

  2.2 材料出具 医疗机构需出具相应的资料,基础材料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 单及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抢救期费用清单、催缴单、使用高值耗材说明及银 行账户;如抢救超过 72 小时,需填写《抢救超 72 小时情况说明》,并报医疗机 构医务部门、属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对抢救费用进行分割,并提供费用 分割清单及分割后的费用发票原件;如抢救超 120 小时,需提供医嘱单;如医疗 机构提出垫付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负责部门审核医疗 文书书写是否规范清晰,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有无遗漏,有无过度或不合理治疗。材 料齐全后递交至道路救助基金服务站点。

 2.3 基金宣传 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知晓度和认可度。联合当地救助站点,对医 疗机构内部的相关科室及职能部门,如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神经外科、骨科、财 务科、医务科进行培训,宣传基金相关知识,能做到患者入院后经治医师告知救助 基金相关政策,垫付申请前期材料收集准备。

 3.1 高度重视 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民生工程,组织相 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 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切实履行相关 职责,向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做好宣导、解释工作,共同维护救助基金安全、平稳、 高效运行。

 3.2 积极抢救 发挥人道主义精神 医疗机构应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确保伤者能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计委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受 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救治措施要坚持及时、必要、合理 的原则,不得因伤者未支付抢救费用而拖延救治。

 3.3 规范申请 严格审核出具材料 医疗机构要如实提供救助基金垫付申请所需 材料,要根据垫付申请的要求做好抢救费用清单及发票的分割工作。严格把握审核 标准,加强 72 小时以外抢救费用的审核,需明确界定抢救是对危重伤员采取迅速

  及时的救治手段以挽救生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紧急救护。对于“持续性植物状态 (PVS)”或脑干发生结构性损伤破坏超 72 小时以外的持续抢救,垫付审核标准应 控制在 120 小时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 72 小时抢救费用的,承 担抢救任务的卫生系统内医疗机构需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在收到同意垫付 告知书后,应出具相应的发票原件给救助基金管理人。要坚决杜绝提供虚假证明或 虚报抢救费用现象。当抢救费用需大额(超过 10 万元)垫付时,负责部门需审核治 疗流程及费用的合理性,同时积极配合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及保险公司的调 查取证工作。

 3.4 加强宣传 建立专门的沟通机制 医疗机构要积极宣传基金相关知识,告知 患者申请办理救助。可与当地救助网点一起,协调联动,加强宣传力度,进行有力 的舆论导向。医疗机构应明确专门处室及人员,分工负责。加强与公安机关交管部 门、救助基金服务办公室及相应的救助基金受理网点的联系,层层对接、密切配合。

 积极配合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据救助基金管理需要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受害人的病 案资料及费用台账。

 医疗机构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医学人文精神和公益本质的重要体现,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6]。合理的管理流程能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有效地发挥作用,在积极抢救受害人,挽救生命的同时,也解决了高额抢救费用支 付问题,减轻了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医疗机构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充分体现政府对公民生 命安全、健康的关爱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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