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状况调研报告(续)

时间:2022-10-22 12:30:04 来源:网友投稿

zoޛ)j首学习者接触实际、了解现实问题的一种方式,是环境史研究的社会功能或现实意义的一种体现。

[关键词]北京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资源化;有害垃圾;废物流

四、有害垃圾的危害性和相关法规政策要求

(一)危险废物与有害垃圾

固体废物与废气、废水、放射性物质共同构成污染环境的要素,对它的防治始终是环保事业中的一项重大任务。其中,危险废物更是直接对人的健康和生态安全构成威胁,是环保部门监管的重点。与其他工业化国家或正在迈向工业化的国家一样,工业危废是中国危废的主体。根据中国环境科学院的研究,中国一年的危废产生量约为1000万吨,其中工业危废达到990万吨以上①。剩下的危废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医疗废弃物,另一部分则是本调研没有涉及的电子废弃物和社会源危废。由此看来,从城市居民家庭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即有害垃圾仅占危废总量的很少一部分。然而,许多研究危废的文献②都指出,虽然这部分有害垃圾比重较轻,但并不意味着它们在环保工作中可以被排在工业危废、医疗废物之后而不受重视。原因如下:(1)有害垃圾与工业危废的区别仅在概念上和管理部门上,其危害特性并没有孰轻孰重的差别;(2)虽然单位污染物较少,但一个城市的有害垃圾加起来产生的危害相当于一两个污染严重的工厂,非点源的污染经过一定的积累同样对环境造成很大的危害;(3)虽然产生是分散的,但是有害垃圾最终的处置可能是集中的,大量有害垃圾的存在对某一地的环境,如空气、土壤和地下水会产生直接的破坏;(4)某些种类的有毒有害物质集中存在于居民消费品中,一旦废弃,就会成为这些物质的主要排放源;(5)有害垃圾混入普通生活垃圾之中会影响普通生活垃圾的再利用,如循环再造、堆肥等;(6)有害垃圾从家庭中产生,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能否很好地治理它,直接影响到公众对环保事业的看法和信心。

有害垃圾既从生活垃圾中来,也就与整个城市的生活垃圾管理息息相关。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和无害处理等普通生活垃圾管理所遵循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有害垃圾;同时,有害垃圾本身的特殊性反过来也可以促进这些原则的实施。接下来,本报告就通过调研所总结的有害垃圾的危害性和法规政策要求,来说明北京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已到了将有害垃圾管理提上重要工作日程的时候。在具体谈论每一类有害垃圾的情况之前,我们先看一下与有害垃圾相关的法规政策的总体要求。

(二)与有害垃圾相关的法规政策的总体要求

总的来说,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生活中的危险废物,即有害垃圾的管理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但谁是责任主体还不太明确,对一些责任和义务也缺乏硬性的要求。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①根据这条规定,本调研所关注的危险废物也应包含其中。而该法第4章关于危废的条款规定了危险废物需要有一套单独的系统和程序进行管理,其中地县级以上政府的环保局应当负起责任。然而,该章节通篇针对的危废都是“单位”产生的,并没有指明普通居民产生的危废该由哪个部门来负责。不过,这些条文比较清楚地规定了危废管理的一些根本原则,如:对危废处理要征收排污费用,不得与非危废混和贮存,要对运输转移进行监管,等等。

2000年,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其中第4.4条明确规定:“禁止危险物进入生活垃圾。逐步建立独立系统,收集、运输和处理废电池、日光灯管、杀虫剂容器等。”②

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联合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更细致地规定了如何开展危废的防治工作。其中第3.3条规定:“居民生活、办公和第三产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应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通过分类收集提高其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源危险废物的回收网络。”③

但以上法规都没有明确指出究竟由哪个部门来执行这样的管理,而且只是没有太多约束力的表述。

为克服有害垃圾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和缺乏刚性约束力的缺陷,一些地方政府尝试用地方法规来解决。我们从网上获取了北京市环保局在2004年发布的《北京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由其中的信息得知,这一条例的起草工作曾被列入当年北京市人大的立法工作之中。但是從现在市人大的法规列表中,我们没有找到该条例,因此它还没有成为正式的法规。不过从这两个草案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对生活垃圾中危废管理规定的变化和政策倾向。该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都是遵循《固废法》的规定,而在其送审稿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第七条的第二、三段明确规定:“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收集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并负责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监督管理”①。

显然,这比较清晰地区分了环保局和市政管理部门在有害垃圾责任上的主次关系,也强调了在实际工作中市政部门对有害垃圾收集应负的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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