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案件教训对照检查材料(4篇)

时间:2022-11-23 16:25:03 来源:网友投稿

疫苗案件教训对照检查材料(4篇)疫苗案件教训对照检查材料  庞某系医生后乂开设防疫站其女亦系医科院校毕业此二人显然均具有疫苗的基本常识对疫苗需要冷这一基本常识应当明知对未加冷藏系违反疫苗储存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疫苗案件教训对照检查材料(4篇),供大家参考。

疫苗案件教训对照检查材料(4篇)

篇一:疫苗案件教训对照检查材料

  庞某系医生后乂开设防疫站其女亦系医科院校毕业此二人显然均具有疫苗的基本常识对疫苗需要冷这一基本常识应当明知对未加冷藏系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的药品规范应当明知对不加冷藏可能导致疫苗变质失效也应当明知即只要假药的认定成立则嫌疑人主观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成立符合销售假药罪的主观要件

  论山东疫苗事件

  摘要:食品药品问题最近几年屡次出现在新闻媒体中,无一不令人触目惊心,近来,又曝光出山东疫

  苗事件,立刻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在这震惊全国案件的背后,我国疫苗行业的潜规则和监管漏洞暴露了

  出来,同时相关立法也有瑕疵,这警醒我们必须在食品和药品安全上严加治理,以杜绝该类问题再次出现。

  关键词:山东疫苗案;生产、销售劣药罪;非法经营罪

  一、事请经过2016年三月份,山东警方破获的一起非法经营疫苗案的消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自2010年以来,山东省庞某卫与女儿孙某非法购进25种人用二类疫苗,调查中共梳理出向庞某等提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上线线索107条,从庞某等处购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下线线索193条,涉及全国24省市,涉案金额高达5.7亿元。庞某卫所贩卖疫苗虽是正规疫苗厂家生产,但其未按规定进行冷链存储和运输,流通过程中存在过期、变质的风险。二、造成的影响此次涉案的疫苗包括疫苗12种、免疫球蛋白2种、治疗性生物制品1种。12种疫苗无第一类疫苗,全部为第二类疫苗属于二类疫苗。根据我国的规定,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庞某所销售的这种未经2℃一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疫苗,首要风险是无效免疫,例如狂犬病这类致命性传染病,本可通过接种疫苗免疫来避免死亡,但接种问题疫苗导致免疫无效,接种者可能会感染发病死亡。虽然疫苗本身不会产生危险性,但过期或无效疫苗显然不能带来预期的效果,这所造成的结果是致命的,其次,接种者花了钱,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免疫效果。可见过期疫苗、失效疫苗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对于接种者容易造成对传染疾病疏于防范,进而加重病情,财产损失的同时,对人身健康也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三、触犯的法律关于第二类疫苗的流通,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

  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条例所说的是有资质的疫苗批发企业,像庞式母女这样的个人显然是没有资格运输疫苗的,这样的个人运输很明显无法保证运输过程疫苗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庞式母女身为药剂师,知法犯法,严重挑战了法律的权威,下面我将简要阐述庞式母女的罪责。1.案中庞某、孙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疫苗的行为严重违反《药

  品管理法》规定。2.“生产、销售劣药罪”、

  案中庞式母女所销售的疫苗已然符合《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六)项之规定“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属于劣药。庞某系医生,后又开设防疫站,其女亦系医科院校毕业,此二人显然均具有疫苗的基本常识,对疫苗需要冷藏这一基本常识应当明知,对未加冷藏系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的药品规范应当明知,对不加冷藏可能导致疫苗变质、失效,也应当明知,即只要假药的认定成立,则嫌疑人主观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成立,符合销售假药罪的主观要件。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非法经营罪”。

  庞某二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疫苗批发经营符合《刑法》第225条第一项中“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形。四、量刑的问题但在具体量刑时,又有些问题,按照本案情形,庞某二人所贩卖疫苗虽然是正规疫苗生产厂家生产的,但其未按规定进行冷链存储和运输,部分属于临期疫苗,流通过程中存在过期、变质的风险。按《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超过有效期的,为劣药。但要构成销售劣药罪,客观方面还需要发生损害结果,即至少达到“对人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放达到起刑点。根据2009年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严重功能障碍等情形,才能认定为造成了该项罪名的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尽管本案中庞某二人符合销售劣药罪的行为模式,目前的案情看来却尚未有明确的损害后果,难以适用销售劣药这一罪名。除此之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企业管理部分第14条的规定,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均须经企业所在地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庞某二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疫苗批发经营,属于《刑法》第225条第一项中“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形,但非法经营罪的量刑相

  对销售劣药罪要轻很多,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罚金替代自由刑,与庞某大规模非法经营疫苗的行为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不相符合。

  五、暴露出来的问题及建议1.我国的疫苗运输监管中存在漏洞。疫苗销售人员需要找渠道将快要到期的疫苗销售出去,这就给了庞氏母女机会,购买到这些临近过期的二类疫苗,再加价销售给其他疫苗贩子或接种单位,获取利润,这几乎已成为了疫苗行业的潜规则,这必须严加禁止。我国必须在生产疫苗厂商和接种中心这两处加强监管,做到从生产厂商处不非法流出疫苗,接种中心不接受以非法途径在市场上流通的疫苗。2.偏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疫苗接种问题这种通过个人途径流通的疫苗大部分都会流通到乡村医生之类的偏远地方诊所,我们应集中力量整治偏远地区的小诊所,增加偏远地区的疫苗接种点,向普通群众宣传及普及疫苗接种的注意事项,确保每个人都能接种上质量合格的疫苗。3.运输管理体系还不健全。疫苗对温度有着严格特殊的要求,国家在疾控系统内建立了完善的疫苗储运冷链系统,从生产到接种的过程中疫苗始终需要处于冷藏设施设备规定的温度下。但目前基层大部分单位的冷藏设备以冰排速冻箱为主,温度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明显不能满足疫苗储存条件的要求;且二类疫苗存在其他渠道购进的情况,其储运条件无法保障,长时间未合理存储运输的疫苗的有效性可能就会受到影响。我国应加强运输体系的检查,确保有资质的企业运输体系达标,坚决取缔不合格的运输线。4.立法等级较低疫苗作为一种特殊药品,名义上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但是在现实中并非如此。2015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虽将疫苗定性为药品,但是却没有专门的条款针对疫苗的监督管理,只在第100条将疫苗定性为药品,并在第102条规定“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我国疫苗安全监管领域的专门法规,但属于行政法规,在疫苗质量监管力度上明显不够,且比较单一。我国应加强立法强度,对疫苗类这种专业性非常强的领域,不仅要充分调研我国目前疫苗安全工作的现状,而且在提请有关部门审核前,还要请法律专家和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充分征集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及广大民众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结果及时进行法案的修订。5.处罚程度低我们应加强疫苗这块的处罚力度,以此警戒想铤而走险的人6.群众基础知识不普及

  山东疫苗案在网上曝光后,引起了人们的恐慌,网上疯传毒疫苗会致人死亡,让大家不要去接种疫苗。这反应人们没有关于疫苗的基本知识,对我们普通群众来说,不要轻信网上的流言,不要对疫苗恐慌,从而不去接种疫苗,也不要随意传播网上的谣言,杞人忧天,我们应对国家充满信心,并且积极举报这些食品药品的非法行为,共同努力构建美好的社会。

  参考文献:[1]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S].2005-03-24.[2]吕进明.我国疫苗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5,25(3):54.[3]肖敏,李英英.浅议山东疫苗事件中存在的监管问题及建议[J].中国药房,2016(16).

篇二:疫苗案件教训对照检查材料

  作者:杨川

  作者机构:吉林省档案局

  出版物刊名:兰台内外

  页码:4-6页

  年卷期:2018年第5期

  主题词:干部作风建设;整顿活动;决策部署;省委;案件;疫苗;汲取;档案

  摘要:同志们:今天,召开局(馆)全体干部职工动员大会,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关于深刻汲取"疫苗案件"教训集中开展干部作风大整顿活动的意见》要求,动员局(馆)干部职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饱满的精神状态积极投入到"局(馆)干部作风大整顿活动"当中。这次干部作风大整顿,省委要求向不良干部作风开刀亮剑、执纪问责。

篇三:疫苗案件教训对照检查材料

  疫苗是关乎国家和民族命运前途的大事决不能草率处置必须要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进行处理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和执行力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加强各方面的监管让疫苗在阳光下被注射具体建议主要有以下3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吉林省食药监局对长春长生百白破疫苗的行政处罚344万元罚款也是根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按最高标准处以3倍的罚款是完全合法的

  关于加强对疫苗监管的建言献策原创六篇

  关于加强对疫苗监管的建言献策原创六篇篇一近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事件引爆了国内的舆论关注。由于疫苗使用对象为儿童,疫苗的问题,使得舆论情绪高涨,引发了全国性的大讨论。梳理有关疫苗事件及案情的来龙去脉,大致如下:1、2017年10月,在一次国家药品专项抽检中,原食药监总局发现,长春长生公司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所(简称,中药检)检验,“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这款疫苗“应按劣药论处”。2、2017年10月27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3、2017年11月3日,原国家食药监官网发布了一则处置公告通报此事。涉事药企除了长春长生公司外,还有另外一家“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两家问题疫苗共计65万余支,分别流向山东、武汉、重庆、河北等地的疾病防控中心。4、2018年7月5日,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对长春长生公司进行飞行检查。5、2018年7月15日下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长春长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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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查明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注意,该疫苗为狂犬疫苗,非前述立案调查的百日破疫苗)的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造假。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已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召回尚未使用的狂犬病疫苗。疫苗事件舆论自此开始发酵。

  6、2018年7月16日,李克强已就疫苗事件作出批示,要求彻查。(注:当时尚未爆出百日破舆情,仅就狂犬疫苗进行讨论)

  7、2018年7月18日,就在狂犬病疫苗舆情爆发后第三天,吉林省食药监局对长春长生发布了关于百白破疫苗违规的处罚决定书。关于涉案药品数量,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这批药品生产数量共253338支,由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抽样552支,销售到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52600支,现库存186支。”最后,吉林食药监对长春长生进行没收库存、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等处罚,罚没款总计344万余元。

  8、2018年7月20日,上市公司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确认在2018年7月18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公布了处罚结果。该公告公布后,舆论开始大规模爆发,引发全国的讨论。

  9、2018年7月22日,李克强总理就疫苗事件再次作出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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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线,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6年4月14日,国务院网站发布《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部门联合调查组通报调查进展情况》,李克强总理在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汇报,并强调“疫苗质量安全是不可触碰的红线”。根据该通报,截至2016年4月11日,共立刑事案件192起,刑事拘留202人,已批准逮捕22人;已查实涉案药品经营企业45家;初步核实涉案疫苗流入接种单位59家。根据已查明情况,依法依纪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公职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

  从时间看,本次百白破疫苗事件仅仅发生在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案件后一年,说明疫苗生产企业并没有吸收之前的教训,仍然铤而走险,从事违法行为。该事件从侧面反映,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案件的处罚力度仍然太低,对其他疫苗生产企业的震慑力不够。

  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财务数据看,该企业的毛利率为91.59%,净利率为45.53%,净利润1.57亿元,负债率仅为13.89%,该企业财务状况健康,利润率超过茅台公司,说明国家对于疫苗的采购,并没有采取极度压价措施,而是给企业充分的利润空间。

  从百日破疫苗事件处理过程看,最大的疑问在于,为何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7年10月27日已经立案调查,却一直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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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2018年7月18日,在狂犬病疫苗舆情爆发3天后,才出具《处罚决定书》,而且该处罚决定书不痛不痒,仅仅罚款300多万,为该企业2天的利润;并且,在2017年10月,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所确定涉案百日破疫苗为“劣药”的情况下,至今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涉案企业在如此高额利润的情况下,仍然生产劣药,且用药对象为儿童,属于极度的主观恶意,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同时,国家实施免费疫苗注射,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不能因为本次疫苗出现问题,就动摇免费疫苗注射的根基。为此,根据该案件的特征,结合工作实践,提出如下建议:

  1、生产标准的严格性:对于疫苗生产企业,制定最严格的生产标准,无论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制定的相关标准,否则取消生产资格或进口许可。

  2、不定期的检查制度:为督促国内生产企业遵守相关标准,国家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巡查小组,采取不定期,不公开,不提前通知的方式,进行巡查,并且巡查时,不通过地方主管部门,独立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后,及时上报。

  3、建立全国性的独立举报热线:鉴于疫苗事件一旦爆发,波及面极广,跨越多个省市,因此,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举报热线。为防止地方利益团体的干预,在收到举报线索后,将线索移送巡查小组进行调查,而不是简单地转告地方主管部门。

  4、检测的公开性与透明性:信息的公开透明,是事先从源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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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问题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此,应当坚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所的公开鉴定,对所有批次的国产疫苗,在生产后,上市前,必须进行100%的检测,并将结果实时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所的平台进行公开,且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影响公开信息的发布,更不得删除已经发布的信息,否则追究其刑事责任。保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所的独立性,以减少行政机关和利益团体的干预。

  对于进口疫苗,同样要在进口后,上市前,由该机构进行严格鉴定,并按照前述流程予以处理。

  所有疫苗,必须在鉴定结果公布,且结果为合格后,才允许进入流通市场。

  5、处罚的严厉性:有效的处罚,是事后补救的重要途径。鉴于疫苗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对于任何疫苗的造假和不合格,均要采取最严厉的处罚措施。

  对于事先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由行政主管机关及时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为防止渎职和懒政行为,应当规定处理期限不得超过特定期间,如需延长,必须由一定级别的机构书面同意。

  对于事后发现的问题,我国《刑法》第140条、141条和142条对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假药和劣药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案的百白破疫苗事件,完全符合该法律的定义,吉林省主管机关却从2017年10月立案至今,未能予以移送司法机关,说明存在严重的渎职和利益团体的干预。为此,应当对于涉案企业立即进行刑事立案,并对负责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监察系统应当对于行政机关人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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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存在的渎职犯罪和受贿犯罪,进行立案调查,从源头上杜绝今后可能继续发生的渎职行为。

  6、事后问题的专门管辖:为避免地方上对案件调查存在的干预,一旦出现事后爆发的案件,应当由国务院成立专门的调查组,或者指定受害地区的司法机关予以查办,杜绝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利益团体干预。

  7、民事赔偿的便利性和持续性:有效的救济制度,是事后补救的最好方式,也是建立百姓对疫苗信心的重要方式。国家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就疫苗问题引发的社会问题进行专项规定。建议对于疫苗引起的人身伤害,应当由涉案生产企业负责予以赔偿,并实施长期赔偿制或者终身赔偿制,对企业进行震慑作用。一旦违法,终身赔偿!鉴于此类案件涉案地区广,涉案人员多,单个人员的赔偿金额不高等特征,可以实施受害人就近提起诉讼和涉案企业所在地法院统一资产分配和统一赔偿原则,降低受害家庭的诉讼成本。

  篇二近日,有关“长生生物”被曝光出大量问题疫苗事件,瞬间占据了各大媒体的头条。且不论本次事件最终的调查处理结果如何,疫苗问题,在我国已经屡屡被曝光,这也凸显出我国在疫苗监管方面的问题是很大的,主要体现在:一是生产疫苗企业违法犯罪成本相对较低,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如同本次疫苗事件的主角长生生物,据资料显示,该企业曾因曝出过问题疫苗而被处罚334万元,并没收数百支疫苗,相关责任人也没得到问责,这对于企业造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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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而言,其惩戒作用是微乎其微的;二是对群众的疫苗科普相对薄弱,除医疗等相关行业从业者外,其他的人群,对疫苗的知识也相对匮乏,基本都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三是缺乏有效的社会舆论监督,前年屡屡爆出的问题疫苗等事件,往往也是过一阵风,有网络推手通过舆论的导向,逐渐将类似的问题进行洗白,从而让社会舆论监督趋于弱势。

  疫苗是关乎国家和民族命运前途的大事,决不能草率处置,必须要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进行处理,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和执行力,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加强各方面的监管,让疫苗“在阳光下被注射”,具体建议主要有以下3点:

  1、健全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吉林省食药监局对长春长生百白破疫苗的行政处罚344万元罚款,也是根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按最高标准处以3倍的罚款,是完全合法的。但是相较于企业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其罚款是极为轻微的。药品不同于其他商品,是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有直接关系的,因此,处罚的标准应适度提高,同时,针对售出问题疫苗,应立即召回,且对已注射疫苗人群,由疫苗生产企业负责后续跟踪和赔偿。2、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疫苗信息化跟踪制度当前,疫苗接种有着一套严格的追踪制度,但是,其流程也是相对较为原始的,所有的注射记录,都记录在相关的疫苗本上。建议对新生产的疫苗,制定信息化接种跟踪制度,实现二维码“扫码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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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每一瓶疫苗,应赋予一个二维码,扫码后进行注射,从而让每一份疫苗的去向能及时被掌握,以便后续跟踪,也能提高对疫苗生产企业的责任心。

  3、迅速普及疫苗知识,扩大群众科普面疫苗的监督,光靠行政部门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群众的监督,因此,扩大疫苗知识的科普面,是必不可少的。建议国家卫生部门迅速整理出一套关于疫苗的科普知识,丰富宣传手段,向社会普及,提高群众知晓率,提升社会监督的水平。同时,建议在中小学课程中,适当加入部分关于疫苗的知识,从小接触疫苗,了解疫苗。篇三近日,有关“长生生物”被曝光出大量问题疫苗事件,瞬间占据了各大媒体的头条。且不论本次事件最终的调查处理结果如何,疫苗问题,在我国已经屡屡被曝光,这也凸显出我国在疫苗监管方面的问题是很大的,主要体现在:一是生产疫苗企业违法犯罪成本相对较低,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如同本次疫苗事件的主角长生生物,据资料显示,该企业曾因曝出过问题疫苗而被处罚334万元,并没收数百支疫苗,相关责任人也没得到问责,这对于企业造成的社会危害而言,其惩戒作用是微乎其微的;二是对群众的疫苗科普相对薄弱,除医疗等相关行业从业者外,其他的人群,对疫苗的知识也相对匮乏,基本都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三是缺乏有效的社会舆论监督,前年屡屡爆出的问题疫苗等事件,往往也是过一阵风,有网络推手通过舆论的导向,逐渐将类似的问题进行洗白,从而让社会舆论监督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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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弱势。疫苗是关乎国家和民族命运前途的大事,决不能草率处置,必须

  要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进行处理,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和执行力,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加强各方面的监管,让疫苗“在阳光下被注射”,具体建议主要有以下3点:

  1、健全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吉林省食药监局对长春长生百白破疫苗的行政处罚344万元罚款,也是根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按最高标准处以3倍的罚款,是完全合法的。但是相较于企业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其罚款是极为轻微的。药品不同于其他商品,是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有直接关系的,因此,处罚的标准应适度提高,同时,针对售出问题疫苗,应立即召回,且对已注射疫苗人群,由疫苗生产企业负责后续跟踪和赔偿。2、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疫苗信息化跟踪制度当前,疫苗接种有着一套严格的追踪制度,但是,其流程也是相对较为原始的,所有的注射记录,都记录在相关的疫苗本上。建议对新生产的疫苗,制定信息化接种跟踪制度,实现二维码“扫码注射”方式,每一瓶疫苗,应赋予一个二维码,扫码后进行注射,从而让每一份疫苗的去向能及时被掌握,以便后续跟踪,也能提高对疫苗生产企业的责任心。3、迅速普及疫苗知识,扩大群众科普面疫苗的监督,光靠行政部门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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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的监督,因此,扩大疫苗知识的科普面,是必不可少的。建议国家卫生部门迅速整理出一套关于疫苗的科普知识,丰富宣传手段,向社会普及,提高群众知晓率,提升社会监督的水平。同时,建议在中小学课程中,适当加入部分关于疫苗的知识,从小接触疫苗,了解疫苗。

  篇四近日,有关“长生生物”被曝光出大量问题疫苗事件,瞬间占据了各大媒体的头条。且不论本次事件最终的调查处理结果如何,疫苗问题,在我国已经屡屡被曝光,这也凸显出我国在疫苗监管方面的问题是很大的,主要体现在:一是生产疫苗企业违法犯罪成本相对较低,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如同本次疫苗事件的主角长生生物,据资料显示,该企业曾因曝出过问题疫苗而被处罚334万元,并没收数百支疫苗,相关责任人也没得到问责,这对于企业造成的社会危害而言,其惩戒作用是微乎其微的;二是对群众的疫苗科普相对薄弱,除医疗等相关行业从业者外,其他的人群,对疫苗的知识也相对匮乏,基本都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三是缺乏有效的社会舆论监督,前年屡屡爆出的问题疫苗等事件,往往也是过一阵风,有网络推手通过舆论的导向,逐渐将类似的问题进行洗白,从而让社会舆论监督趋于弱势。疫苗是关乎国家和民族命运前途的大事,决不能草率处置,必须要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进行处理,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和执行力,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加强各方面的监管,让疫苗“在阳光下被注射”,具体建议主要有以下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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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健全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吉林省食药监局对长春长生百白破疫苗的行政处罚344万元罚款,也是根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按最高标准处以3倍的罚款,是完全合法的。但是相较于企业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其罚款是极为轻微的。药品不同于其他商品,是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有直接关系的,因此,处罚的标准应适度提高,同时,针对售出问题疫苗,应立即召回,且对已注射疫苗人群,由疫苗生产企业负责后续跟踪和赔偿。2、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疫苗信息化跟踪制度当前,疫苗接种有着一套严格的追踪制度,但是,其流程也是相对较为原始的,所有的注射记录,都记录在相关的疫苗本上。建议对新生产的疫苗,制定信息化接种跟踪制度,实现二维码“扫码注射”方式,每一瓶疫苗,应赋予一个二维码,扫码后进行注射,从而让每一份疫苗的去向能及时被掌握,以便后续跟踪,也能提高对疫苗生产企业的责任心。3、迅速普及疫苗知识,扩大群众科普面疫苗的监督,光靠行政部门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群众的监督,因此,扩大疫苗知识的科普面,是必不可少的。建议国家卫生部门迅速整理出一套关于疫苗的科普知识,丰富宣传手段,向社会普及,提高群众知晓率,提升社会监督的水平。同时,建议在中小学课程中,适当加入部分关于疫苗的知识,从小接触疫苗,了解疫苗。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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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的疾病控制工作取得了重大的进展,疫苗接种服务逐步形成体系并与国际接轨,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儿童疫苗接种服务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不可否认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给群众带来诸多不便,具有可提升的空间。

  上海市儿童疫苗接种主要由各级医院负责,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但经调研发现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医疗机构与新生儿家庭对疫苗接种方案沟通不足;二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疫苗接种时间不一,且双休日少;三是儿童家长对疫苗产品及其厂商知情不足,对疫苗产品选择不足,对库存信息了解不足;四是对疫苗接种效果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不完善,信息公布不足;五是疫苗产品存在缺断货现象。

  由于每个新生儿的家庭情况不同,父母对其人生规划不同,所需要的接种方案也会不同。但目前,医院基本上在新生儿诞生时直接注射疫苗而通常不与新生儿家长进行沟通,而在新生儿出生之前也未与其家长就疫苗注射方案进行深入沟通,并未考虑到每个家庭的个性化需求。

  根据“上海疾控”2018年2月28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公布的正规接种点信息显示:各个接种点的服务时间不一,并基本无法提供双休日服务,且很多医院只接受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此三点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诸多不便。尤其是在接种时间方面,很多接种点的时间与儿童家长工作日相冲突,给家长造成了较大的不便。

  大部分的儿童家长缺乏医疗知识,对医理和药理知之甚少,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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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球各大医药生产厂商了解不多,因此很难做出决策。同时,儿童家长对社区卫生中心所提供的疫苗种类、生产厂商和库存信息不足,每次都是在接种同时仓促做出决策。

  就家长而言没有任何渠道能够查询出疫苗接种效果和接种后不良反应的数据,也未曾获得疫苗接种后不良反应报告的渠道。这些数据的缺失导致无法有效统计疫苗质量,而疫苗接种后起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这为不法厂商提供了犯罪空间,同时使得家长决策缺乏依据。

  而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断货现象。众所周知,2017年底“赛诺菲巴斯德”的“流感五联”在国内断货,造成了重大影响。经调研发现,这一问题主要由于赛诺菲巴斯德公司进口批件到期所致。根据中国相关政策,进口批件到期之前无法申请下一阶段的批件,而批件的审批本身需要3-6个月。虽然其中有两次临时进口的政策,但由于厂商对数量难以把控并且存在工厂供应链衔接问题,临时进口政策难以利用。这使得一旦遇到批件过期,经常会发生国内断货事件。这为疫苗断货埋下了隐患。

  儿童疫苗接种是疾病控制的重要环节,也是整个卫生医疗体系内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关系到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在这一问题上建议:

  1、从新生儿开始制定疫苗接种计划新生儿在出生之前,应由儿科医生先与家长及时沟通,引导新生儿家庭拟定疫苗接种计划,并确定新生儿疫苗注射品类与品牌。医院有义务向新生儿家庭传递和普及关于疫苗方面的相关知识,使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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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引起足够的重视。2、疫苗接种点提供7d*8h服务为了能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服务,延长疫苗接种点的工作

  时间,尤其保证周六、周日提供相关接种服务。3、保障接种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当新生儿转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接种点医生有义务对家长进

  行疫苗产品的相关知识进行普及,有必要使家长对可选择产品厂商背景进行介绍,实现儿童家长的知情权。同时,对同类疫苗提供不同生产厂商的产品,实现儿童家长的选择权。同时通过宣教,医生及时与儿童家长优化疫苗接种方案。

  4、完善数据采集和公布制度建立起有效的不良反应和接种效果评估体系。对于接种后免疫无效的事件需要进行上报,并调查原因,公布数据。对于接种后出现不良反应的,应建立门急诊绿色通道,积极统计数据,及时向社会公布。所有采集的数据,应通过政府平台及时公布,给公众以知情权。同时,建立疫苗注射预约制度,公布各类产品信息、厂商信息和库存信息,为儿童家长决策提供依据。5、完善供应链,确保有效库存一般而言,我国的医药供应链比较成熟,但难免一些特殊情况的发生。尤其类似上文所提到的进口疫苗断货的问题,建议开启绿色通道,保证有效库存。同时建议对进口药物批件制度进行改革,允许企业在批件到期前6个月申请新批件,确保药品进口不存在断档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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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严查严打,提高违法成本疫苗接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对于疫苗研发、生产、检验、采购、物流和接种过程每个环节上,需要严密监控。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应加以严惩,将违法犯罪成本提高到违法者不可承受的程度。篇六近年来,我国的疾病控制工作取得了重大的进展,疫苗接种服务逐步形成体系并与国际接轨,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儿童疫苗接种服务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不可否认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给群众带来诸多不便,具有可提升的空间。上海市儿童疫苗接种主要由各级医院负责,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但经调研发现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医疗机构与新生儿家庭对疫苗接种方案沟通不足;二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疫苗接种时间不一,且双休日少;三是儿童家长对疫苗产品及其厂商知情不足,对疫苗产品选择不足,对库存信息了解不足;四是对疫苗接种效果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不完善,信息公布不足;五是疫苗产品存在缺断货现象。由于每个新生儿的家庭情况不同,父母对其人生规划不同,所需要的接种方案也会不同。但目前,医院基本上在新生儿诞生时直接注射疫苗而通常不与新生儿家长进行沟通,而在新生儿出生之前也未与其家长就疫苗注射方案进行深入沟通,并未考虑到每个家庭的个性化需求。根据“上海疾控”2018年2月28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公布的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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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种点信息显示:各个接种点的服务时间不一,并基本无法提供双休日服务,且很多医院只接受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此三点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诸多不便。尤其是在接种时间方面,很多接种点的时间与儿童家长工作日相冲突,给家长造成了较大的不便。

  大部分的儿童家长缺乏医疗知识,对医理和药理知之甚少,对全球各大医药生产厂商了解不多,因此很难做出决策。同时,儿童家长对社区卫生中心所提供的疫苗种类、生产厂商和库存信息不足,每次都是在接种同时仓促做出决策。

  就家长而言没有任何渠道能够查询出疫苗接种效果和接种后不良反应的数据,也未曾获得疫苗接种后不良反应报告的渠道。这些数据的缺失导致无法有效统计疫苗质量,而疫苗接种后起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这为不法厂商提供了犯罪空间,同时使得家长决策缺乏依据。

  而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断货现象。众所周知,2017年底“赛诺菲巴斯德”的“流感五联”在国内断货,造成了重大影响。经调研发现,这一问题主要由于赛诺菲巴斯德公司进口批件到期所致。根据中国相关政策,进口批件到期之前无法申请下一阶段的批件,而批件的审批本身需要3-6个月。虽然其中有两次临时进口的政策,但由于厂商对数量难以把控并且存在工厂供应链衔接问题,临时进口政策难以利用。这使得一旦遇到批件过期,经常会发生国内断货事件。这为疫苗断货埋下了隐患。

  儿童疫苗接种是疾病控制的重要环节,也是整个卫生医疗体系内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关系到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在这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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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上建议:1、从新生儿开始制定疫苗接种计划新生儿在出生之前,应由儿科医生先与家长及时沟通,引导新生

  儿家庭拟定疫苗接种计划,并确定新生儿疫苗注射品类与品牌。医院有义务向新生儿家庭传递和普及关于疫苗方面的相关知识,使新生儿家庭引起足够的重视。

  2、疫苗接种点提供7d*8h服务为了能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服务,延长疫苗接种点的工作时间,尤其保证周六、周日提供相关接种服务。3、保障接种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当新生儿转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接种点医生有义务对家长进行疫苗产品的相关知识进行普及,有必要使家长对可选择产品厂商背景进行介绍,实现儿童家长的知情权。同时,对同类疫苗提供不同生产厂商的产品,实现儿童家长的选择权。同时通过宣教,医生及时与儿童家长优化疫苗接种方案。4、完善数据采集和公布制度建立起有效的不良反应和接种效果评估体系。对于接种后免疫无效的事件需要进行上报,并调查原因,公布数据。对于接种后出现不良反应的,应建立门急诊绿色通道,积极统计数据,及时向社会公布。所有采集的数据,应通过政府平台及时公布,给公众以知情权。同时,建立疫苗注射预约制度,公布各类产品信息、厂商信息和库存信息,为儿童家长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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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完善供应链,确保有效库存一般而言,我国的医药供应链比较成熟,但难免一些特殊情况的发生。尤其类似上文所提到的进口疫苗断货的问题,建议开启绿色通道,保证有效库存。同时建议对进口药物批件制度进行改革,允许企业在批件到期前6个月申请新批件,确保药品进口不存在断档现象。6、严查严打,提高违法成本疫苗接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对于疫苗研发、生产、检验、采购、物流和接种过程每个环节上,需要严密监控。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应加以严惩,将违法犯罪成本提高到违法者不可承受的程度。

  (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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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疫苗案件教训对照检查材料

  疫苗事件的心得体会和感想假疫苗事件的心得体会

  大概是昨天晚上吧,我打开新浪微博,发现大家都不约而同地讨论着一事情——山东问题疫苗,由此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问题疫苗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就社会原因而言,大概有4点:一是整个社会的浮躁心理与金钱至上的利益观,其实就这一点还可以延伸为改革带来的一些思想价值观的改变,不可否认的是,改革开放为我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活水平节节攀升,但随之而来的是对金钱的极大渴望,对金钱的诱惑导致了那些不法分子做出危害身体健康的事情来。从毒奶粉、毒大米,到三鹿奶粉,再到今天的疫苗事,哪一桩的背后不是赤裸裸的金钱交易。二是医疗制度信息的漏洞,目前我国民众对医疗卫生类相关领域的了解少之甚少,对各种疫苗的认知程度都处于一个低端的水平,医疗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民众十分相信医生、护士的话语,有时候一句话就能让病患及其家属担心后怕很多天。三是医疗法律的空白极待弥补,屡屡出现一些问题事的背后,无不是相关法律建设的落后,或者可以说不适应时代的潮流,惩罚力度过低,甚至仅仅以罚代管,这样的草草了事必然会让更多的违法者趋之若鹜。四是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或者说多头管理导致无人管理。虽然目前相关食品药品已经合并成一个部

  门,但部门内部的岗位划分以及监管的范围还是处于一个比较模糊的界限,这样就容易导致人岗不分或者交叉管理,可能会互相推诿,疫苗事中,监管部门在事发之前有过真真实实的监管码,过期的失效的疫苗真的彻底监管过没,都值得深思。其实个人原因主要还是社会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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