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严厉打击“地沟油”等

时间:2022-11-02 12:25:02 来源:网友投稿

全国严厉打击“地沟油”

2011年9月上旬,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在全国部署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33个大、中城市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实现餐厨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

点评:此前,公安部统一指挥浙江、山东、河南等地公安机关首次全环节破获了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的特大系列案件,摧毁了涉及14个省的“地沟油”犯罪网络,捣毁生产销售“黑工厂”“黑窝点”6个,抓获柳立国、袁一等3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这是公安机关首次全环节破获以地沟油为原料制售食用油的重大案件。

用“史无前例”来形容这场打击地沟油的侦破行动,似乎并不夸张,这不仅在于查获的地沟油量之大、抓捕犯罪嫌疑人之多,还在于这是全国公安机关首次全环节侦破非法收购地沟油炼制食用油,并由此证实了“地沟油流向餐桌”的传闻。而公安机关此次破获“地沟油”大案,说明跨省食品监管体制漏洞并非不可克服。突破食品监管的地域限制,显然需要多个执法、职能部门的密切协作。

另外,除了破获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之外,还要完善行业的日常监管问题,让“地沟油”从厨房流出后就开始全程备案,让流向清晰可查。再次,根治“地沟油”还要加大对制造和销售环节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如果明知是地沟油还继续销售,就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多种罪名,必须依法追究;具体到个案而言,在抓获了制假者之后,还要彻查“地沟油”的销售商,让售假者也都归案。

希望公安机关在查获制假窝点后,一鼓作气,将所有的制假者和售假者抓获,清缴所有的非法炼制的地沟油,并会同检察机关查清有关监管环节的漏洞与问题,追究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更希望借此建立行业标准,进行产业引导,善用市场的力量,让“地沟油”流向生物能源等真正需要的行业。

《工资条例》酝酿三年仍难产

据《经济观察报》2011年8月下旬的报道,由于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各部门难以达成一致,目前《工资条例》还只是草案而已,还在研究、论证和修改过程中,距离上报国务院的时间还很早,因此也就没有具体出台时间,至少在今年年内很难出台。

点评:2008年年初,《工资条例》起草列入有关部门议事日程。据悉,《工资条例》将是一个高于一般部门文件的法律规定,对象包括除公务员等特殊群体之外的所有企业,而不分央企、民企。旨在重点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底层工人欠薪等问题,同时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协商机制等。

尽管早在2008年就已经进入起草阶段,但《工资条例》此后的历程并不顺利。2009年-2010年的两年间,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又开始相继就各自重点问题进行调研。其中,国资委企业分配局的调研主要针对央企,其内容涉及央企的劳务用工总量、用工形式以及劳务派遣等方面。在调研中,国资委提出,要逐步将其他从业人员工资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规范使用和规范管理外部劳务人员。这一问题,此后被描述为《工资条例》中争议较大的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而全国总工会则侧重通过建立工会组织,来建立起企业工人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目前,全国总工会已经要求各地尽快建立起企业的工会组织,并提出从2011年开始到2013年,全国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

设定最低工资、建立工资增长机制,以及同工同酬是目前各方争议不下的焦点,而这些正是和广大职工的基本利益息息相关的。希望能尽快地出台《工资条例》,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利益。

“月饼税”引发个税再讨论

中秋节到来之际,沸沸扬扬的“月饼税”事件,由于其特殊的时间节点,在公众的质疑声中不断被放大。加之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日前全面实施,近日出现的几条有关税收争议的新闻也不断引起公众的讨论。

点评:其实,“月饼税”并不是新鲜的事物,这种说法早在2009年就被提出并引发过公众讨论,在1994年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已明确规定,以实物形式发放福利的,应按取得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此次对于“月饼税”的讨论,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众身处所谓“税感时代”的焦虑和不确定感。

现在社会各界针对“月饼税”的争议主要有二:一为“要不要收”,即是否合法;二为“该不该收”,即是否合情。对于是否合法,答案很明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因此,“月饼税”就是单位在过节期间给职工发放实物月饼的时候,把月饼的价款作为计税的收入,计入职工个人当月的工资当中。然而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税务机关在依法征管的过程当中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干扰,比如企业可能通过各种手段来避税。虽然,现行个税法在操作性上确实存在瑕疵,有待完善,但从法理上来说,“月饼税”作为个税征缴是合法的。而公众对“月饼税”的抱怨,实际上反映的是背后的民意所在,即公众对加快减轻个税的期待。再者,在大家的传统观念里,月饼从来都是作为“人情”载体出现的,单位发月饼不仅符合中秋节日气氛,也有利于联络职工感情,增强团队凝聚力。一旦职工心目中的节日“礼物”要交税,大家心理上自然很难接受,加上不合口味、过度包装、价格奢侈等一系列因素,福利月饼就更有鸡肋的感觉。

针对“要不要收”、“该不该收”的争议实际上并不矛盾。从法理上来说,税务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只需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征收,不存在争议,如果在操作中存在诸多瑕疵,公众可以质疑,执法机关需在操作层面上完善。从情理上来说,“月饼税”法理有据,如果确实存在可供考量的特殊情感因素,可以考虑辅以进一步的措施。随着公众的“纳税意识”的不断增强,如何进一步普及税法政策、规范并完善征收过程,才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银监会下发通知防止民间借贷风险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严防人人贷中介公司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

点评:在银行信贷持续偏紧的背景下,人人贷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房产、汽车等抵押物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从目前这类公司的运作看,存在大量潜在风险。由于行业门槛低,且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人人贷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它在网络上进行交易,使其面临巨大的信息科技风险。同时,这类中介公司无法像银行一样登录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并进行有效的贷后监管。并且,国内目前相关立法尚不完备,对其监管职责界限不清,人人贷的性质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国外实践表明,这一模式信用风险较高,贷款质量远劣于普通银行业金融机构。

因此,银监会的这一通知无疑是及时地给银行业敲响了警钟,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严防人人贷中介公司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同时,加强银行从业人员管理,防止银行从业人员涉足此类信贷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沟通,针对“贷款超市”、“融资公司”等不实宣传行为给以严肃查处。

婚姻法新解释引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它的条款涉及房产分割等热点问题,从2010年11月15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而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父母买房配偶没份等条文,无疑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点评:有人说,这个司法解释会防止“傍大款、分财产”式的寄生行为,有利于女性自立、自强;有人说,这样的解释,现实中对女性权利保护不够,当婚姻遭遇险滩时,在经济关系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的男性会更容易“保持优势”,女性会面临“扫地出门”的风险。到底该如何看待这部司法解释呢?

以往,案件相对集中的有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类型。因此,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做出了解释,这无疑为解决以上案件提供了更详细的法律依据。

有观点认为,规定对婚姻中的财产关系调整,会对现有家庭关系产生影响,也会对“无房不婚”、“傍大款、分财产”的婚恋观产生冲击。到底事实果真会如他们所言吗?从司法解释制定的角度来说,是以纠纷解决为宗旨的,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而并不追求某种逻辑体系或价值上的圆满。并且在起草过程中,也试图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与自由、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它并没有平衡好这几方面的关系,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婚姻家庭道德性强等问题视而不见,有些条文完全是按照财产法规处理的,牺牲了民意的需求和其他界别的呼声。更有学者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对净化婚姻伦理有促进作用,通过一定程度上解除婚姻的财产功能,让婚姻的缔结更注重感情基础。司法解释堵塞掉了一些通过结婚“致富”的可能性,即排除掉了一些通过婚姻形成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塑造新的人际伦理方面有积极意义。也就是说,“财产”的事说清楚了,才有可能更注重感情。但是不管怎么样,婚姻法最终是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为目的,而非破坏家庭关系。

国家启动棉花临时收储

2011年9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根据《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储棉总公司于9月8日启动棉花临时收储。

点评:2011棉花年度开始以来,国内市场棉价已经连续5个工作日低于国家公布的棉花临时收储价格19800元人民币/吨。201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预案规定,新棉上市后,当市场价格低于国家制定的临时收储价时,由中储棉总公司负责敞开收储,执行区域为**等13个棉花主产省区,交储的棉花为2011年度生产加工并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大包棉。

同时,为确保棉农受益,实行皮棉收储价格与籽棉收购价格挂钩的机制,由中国棉花协会根据临时收储价、棉花收购加工费、棉籽市场价格等测算公布籽棉收购参考价,要求交储企业按不低于籽棉收购参考价向农民收购籽棉,对不执行籽棉收购参考价的交储企业,由棉花协会列入行业黑名单。为确保收储政策落实到位,国家有关部门和产棉区地方政府将加强督查,监督交储企业严格执行收储价和籽棉收购参考价挂钩的政策,规范收购加工秩序。同时继续安排好收储库点,抓好储备棉交易、入库和资金结算等,确保收储工作顺利进行。

为了稳定棉花生产、经营者和用棉企业的市场预期,国家建立棉花临时收储制度,不仅切实保护了棉农的利益,而且防止因棉价大起大落带来棉花生产大上大下,促进了棉花生产稳定发展。

推荐访问:严厉 打击 全国 地沟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