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3篇

时间:2022-08-14 18:40:01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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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3篇

篇一:《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心得体会

 ——县区教育督导机构要着重做好“三件事” 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组织实施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凸显了双主体问责、依法分级分类实施、强化公开透明等特点,为压实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严格履行教育职责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当前,教育改革已进入“深水区”,人民群众对“更加公平更高质量”教育的需求更加强烈。作为教育督导问责的基层存在,县区教育督导机构要盯住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和基层督学两类可能的问责对象,瞄准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五项管理”“双减”“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等难点、热点、痛点问题,加强督导检查,用好《办法》利器,为县域教育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县区教育督导机构肩负着县区教育督导问责的主体责任,开展教育督导,发现存在问题,实施“稳准狠”的教育督导问责,要着重做好“三件事”。

 一是建立教育督导问责 “ 直通车 ” 工作机制。

 《办法》规定:教育督导工作完成后 60 天内,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对各类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反馈其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认定,撰写事实材料,

 决定是否启动问责。万事开头难,“决定是否启动问责”是“开头” 的关键。教育督导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判断是否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对教育督导发现问题进行调查认定。然后,根据调查结果,与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单位会商形成是否启动教育督导问责的初步意见,提交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建立并实施教育督导结果呈送、教育督导问责审定“直通车”工作机制,才能在发现问题以后,迅速实施教育督导问责,避免“拖黄了”和“弯弯绕”。

 二是配齐练强教育督导队伍。

 实施教育督导问责,需要必要的专业支撑,关键在于教育督导人员要有发现问题之“眼”和称量问题之“称”。《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按照当地学校数、学生数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工作任务、地理因素、交通条件等,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教育督导机构专职督学和督学责任区责任督学是县区教育督导“常备军”,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聘任程序,严格聘任条件,遴选一批专兼职督学,提请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确保教育督导机构拥有一批恪尽职守、敢于督导、精于督导的督学骨干力量,保证督学队伍相对稳定。同时,要根据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督学培训计划,开展督学专业化培训,提升督学队伍专业知识、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构建督学的专业权威。要强化岗位职责认同教育,补足督学理想信念之“钙”;要有效实施岗前、督前培训与督后“复盘”,开展教育督导技术实操实训,提高督学督导力;要坚持问题导向,组织“解剖麻雀”,

 鼓励专业写作,促成有效迁移;还要推进教育督导研究,以研究促能力提升。另外,开展教育督导及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前,还必须对因事特约的成员单位教育督导人员进行督导及问责的纪律、业务培训,确保教育督导过程、问责程序科学、规范。

 三是制定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县区教育督导机构应该组织区域内教育督导专家、资深督学等围绕教育督导问责健全通报制度、监督制度、压实问责制度,制定人民政府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机制等,提请县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通过。同时,要列出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问责情形清单,对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及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等问责方式、程序进行必要细化;还要建立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情形负面清单,对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组织处理、处分等问责方式、程序作细化处理,增强操作性。对涉嫌犯罪的情形,还要细化移送检察、公安、司法机关的方式、程序,确保依法、有序移送。

 三分部署,七分落实。县区教育督导机构一定要认真学习消化《意见》精髓,做好重点难点工作,确保《办法》落地见效,为提高县区教育督导权威,助推县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驾护航。

篇二:《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育督导问责办法》正式实施心得体会 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相关责任人都将被督导问责,无论是各级各类学校、还是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9 9 月 月 1 1 日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依据办法,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等六种情形将被问责;存在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等五种情形的当从重处理。

  教育督导,是发现教育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教学主体履行好主体责任,确保教育沿着正确轨道和方向前进的重要方式。通过创新督学队伍聘用和管理模式,通过分类选聘的方式,我国组建了多层次的国家督学队伍体系,全国共有各级督学 14.7 万。但长期以来,教育督导的效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甚至有流于形式的倾向,往往出现问题,督导才被动跟进。

  教育督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以至蜻蜓点水走过场,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问责跟不上。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

 象,诸如师德失范、校园霸凌等突出问题,主管部门多次发文,各级督导也频频开展,但没有问责的督导就是纸上谈兵。严肃的督导沦为稻草人,肯定就没人在乎,问题也就得不到有效解决。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将板子实实在在地打在责任人身上。

  让教育督导“长牙齿”,必须制定专门的问责办法,从制度上真正确立督导权威性、有效性。《办法》从四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问谁的责”,明确问责对象;“谁来问责”,明确了问责主体;“问什么责”,明确了问责内容;“怎么问责”,明确问责方式。很显然,《办法》不仅涵盖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并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实现了督导问责的有法可依,为督导问责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就挂名问题,教育部专门制定岗位职责,建立实绩考核和退出机制,要求新一届国家督学积极履职,保证时间精力投入,不挂虚名。

  当前全国范围内的“双减”工作正在推进之中,处于紧要时刻,人民群众充满了期待,一口气不能松,一丁点都不能让。据介绍, “双减”督导已被列为 1 2021 年教育督导工作“一号工程”。《办法》的适时出台,从监督角度为“双减”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再加了一道保险。督在关键、查在要害、导在实处,方能释放督导

 的无限威慑。期待有了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问题为导向为教育发展扶正祛邪,以有力问责为教育发展保驾护航。

篇三:《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心得体会 (四篇)

 篇一

 2021 年 7 月 20 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了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 2021 年 9 月 1 日起即将施行。《问责办法》 的颁布与实施, 使督导“问责有形、 问责有法、 问责有序” ,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

 一、

 学深悟透要义

 《问责办法》 的法律法规依据是《教育法》 和《教育督导条例》,政策依据是《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指导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问责目的是督促各地各校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这些总体要求, 是依法行政、 依法督导的法律依据, 也是纪律规矩。

 督政不忘政治、 督法不忘方法、 督学不忘学习、督事不忘求是。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更好履责尽责,敢担当作为。

 二、

 抓住关键较真

 《问责办法》 专门对“问责” 制度进行了 系统化、 规范化、 具体化落实, 进一步细化了 谁来问责、 什么情况下要问责、 问责情形有哪些等内容, 使各级教育督导机构

 在开展督导问责时, 有法可依, 有据可考, 有章可循, 且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问责办法》 明确教育督导问责主体和客体, 规范问责方式, 实施以履职为目 标、 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改为路径、 以公开为策略的督导问责流程, 进一步树立教育督导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一是明确问责主体。

 兼具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主体, 同体问责主体, 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或者由其牵头相关部门来实施; 异体问责主体,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来实施。

 二是明晰问责客体。

 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 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有关督导工作人员等对象, 均可成为问责客体。

 三是细化问责原由。

 存在教育职责不履行、 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等具体化问题, 都要被问责。

 四是明确问责方式。

 分为责令检查、 约谈、 通报批评、 组织处理、处分五级处理方式。

 五是确立问责程序。

 明确了 在教育督导问责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方式、 步骤、 顺序与时限。

 六、

 善抓落实碰硬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 执行制度关键在人。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要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从自身做起, 做到心存敬畏, 做有依据, 行有法度。《问责办法》 对进

 一步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解决权威性不够、 教育督导结果使用不充分等问题, 提供了 重要的保障, 是强化教育督导制度建设, 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系, 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要将落实《问责办法》 的出发点、 着力点、 落脚点放在推进区域高质量教育发展体系建设上, 紧紧围绕教育改革发展大局, 聚焦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

 重点是全力推动各级党委政府积极履行教育主体职责、 开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以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 在目 前就是要围绕“双减” 政策的落地、 落实、 落细, “五项管理” 的深化、 教育评价改革等, 既督又导, 侧重于导,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和补足薄弱环节。

 切实通过《问责办法》 的落地, 有力地推动督导结果使用, 引导各级政府、 各类学校, 牢记初心使命、 履职尽责、 担当作为,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为推动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篇二

 十次督导, 不如一次问责。

 长期以来, 教育督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问责跟不上。

 让督导“长牙齿” 真正落地, 必须制定专门的问责办法。

 9 月 1 日,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实施,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

 教育督导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 规范学校办学, 保障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方面, 有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我国一些“老大难” 教育问题, 长期得不到解决, 关键就是缺乏问责机制。

 厉行依法治教,必须让教育督导“长牙齿” , 尤其是在发挥督导监督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作用上。

 比如, 我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并逐步提高。

 ” 可是, 这一法律规定一直难以得到落实, 原因在于, 以前即便地方政府没有依法保障教师的待遇, 克扣、 拖欠教师工资, 也鲜有问责。

 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去年 9 月 , 教育部会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将“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落实情况, 纳入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的重要内容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评估的重要指标。

 同时, 国办督查室还抓典型, 发布了 《关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拖欠教师工资补贴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等问题的督查情况通报》 。

 当地对通报问题高度重视, 贵州省委决定对大方县县长及分管财政工作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分别作出停职检查和免职处理。

 这

 就充分体现了督导的“威力” 。

 据了解, 2020 年, 全国 2846 个区县均承诺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从解决落实教师待遇这一“老大难” 问题可见, 必须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 对不依法履行教育职责、 不规范办学、 侵犯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的办学行为进行问责, 才能维护教育秩序, 构建健康教育生态。

 今年是落实“双减” 的第一年, 最近教育部门提出义务教育阶段不能设重点校, 不能分设重点班与非重点班, 要推进教师交流轮岗, 等等。

 这就更需要加大教育督导问责力度, 决不纵容违规办学行为。

 否则, 教育法律法规就会变为空文, 难以落地。

 篇三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近日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 将于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据统计:

 《办法》 全文中, “人民” 一共出现了

 56 次,

 “教育” 一共出现了 121 次, “督导” 一共出现了

 108 次,

 “问责”

 一共出现了

 78 次。

 由此可见, 一线教育督导工作应当毫不犹豫地服务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将“督导并举、 问责同行” 的大旗扛在肩 上, 履

 行立德树人的职责担当, 切实做到“讲大局, 有方法; 讲使命, 有作为; 讲责任, 有担当” 。

 一是

 “实起来”

 ,

 坚决摒弃“督而不导”

 的形式主义“督导” , 既包括了 “督” , 更强调了 “导” 。

 这个“导” , 是疏导, 是指导, 亦是劝导。

 《办法》 在“总则”中指出, 教育督导问责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推动提高教育治理能力 ” , 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 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

 这就要求我们在执行《办法》 的过程中, 一旦发现被督导对象可能或即将出现不履行、 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时, 要能及时劝导、 有效疏导、 准确指导。

 防范于未然, 将问题“扼杀” 在摇篮里,或是将潜在的危机转化为发展的契机。

 二是“沉下去”

 ,

 绝不留存“问而不责”

 的好人思想《办法》 自第二章起, 进一步明确了 问责的相关情形, 具体条款很细致、 很全面, 操作性和针对性都很强。

 然而,如果我们教育督导人员不能下到一线、 不能下到被督导对象的实际工作岗位上去, 是很难“找出病根、 查出病灶” 的。“问” , 不是简单的过问。

 首先, 要问到点子上; 其次, 要问到骨子里。

 “蜻蜓点水” 、 “雷声大雨点小” , 皆不可取。如果遇到了 一些确实需要“责” 的人、 事、 情况、 案例时,怎么办? 当然是坚守底线, 坚

 持原则, 一责到底, 绝不应该存有“老好人” 思想。

 三是“守得住”

 ,

 始终坚持“有法必依”

 的问责策略早在战国时期, 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学派就大力主张 和推崇以法治国的思想。

 其有曰:

 “抱法处势则治, 背法去势则乱。

 ” 在我们看来, 若使其推衍至教育督导的工作, 就是“问必有法, 责必依法” 。

 《办法》 在第三章中细致阐述了问责的方式, 在第四章中强调了 问责的程序。

 这就给我们的具体工作提供了 方向和指南。

 在这两部分内容中, 第十四条提及这样一句话, 让我们印象深刻:

 “应当以书面方式为主, 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申辩” , 可以这么说, 与此类似的条文在《办法》 中还有多处, 这些内容的制定和出台充分保障被问责对象可以有效行使辩护权, 这正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依法治国的积极体现。

 四是“学不止”

 ,

 努力追求“打铁自硬”

 的工作信念

 《办法》 不只是用来约束被督导对象的, 它也对教育督导人员提出了更高、 更明确、 更为严格的要求。

 因此, 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必须知晓“其身正,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 虽令不从” 的人之常理, 必须始终抱守“率先垂范、 敢为人先、 干在实处” 的工作情操、 节气和态度, 必须不停地研习《办法》 细则, 必

 须坚持做到读原著、学原文、 悟原理。

 让自己强起来, 才能让被督导对象好起来;让自己硬起来, 才能让被督导对象立起来。

 征途路漫漫, 奋斗砺初心。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出台后, 一方面将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工作机制, 强化督导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作用, 提升督导权威性, 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 另一方面必将促使全体督导人进一步厘清工作思路,奠定工作基础, 我们将“择高处而立, 就平处而坐, 往宽处而行” , 充分把握新的历史方位, 积极实践, 努力交出让人民满意的新时代答卷。

  篇四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 是法律制度健全的要素和激发责任担当的利器, 让制度保障更有力,让督导更有权威, 让督导增强威慑力。

 学习贯彻《办法》 是督学的重要任务, 只有突出责任, 才能唤醒责任意识, 激发担当精神, 使强化问责成为推进教育督导的制度保证。

 学习《办法》, 从更广阔的视野来反思督导工作, 反省督导历程,收获匪浅。

 一是学深悟透核心要义,

 把规矩挺在前面。

 坚持学深悟透, 把《办法》 纳入“四史” 学习教育, 与学习关于

 教育的系列讲话精神结合起来, 精研细读, 内化于心, 外化于行。坚持带着问题学, 把《办法》 规定与当前存在于督导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学习研究, 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更好履责尽责, 敢担当作为。

 二是狠抓制度执行,

 将真管严管落到实处。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 执行制度关键在人。

 《办法》 能否真正起到“利器” 作用, 关键在于我们敢不敢较真, 能不能碰硬, 有没有战斗力。

 因此, 确保问责办法发挥实效, 必须强化执行力,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执行制度没有例外, 让铁规发力。尤其对执行制度失职失责的要敢于碰硬, 敢于亮剑, 坚决做到执纪必严, 失责必究。

 三是夯实专业本领,

 打造过硬业务能力。

 虽然责任督学每次督导工作都有督导方案和要求, 但要把这份工作做好并非易事。

 责任督学要不断提升素养, 在履行督导职责中, 要始终将学习放在重要位置, 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法规、 教育管理、 信息素养, 增强督导专业本领, 更好地服务学校, 助推学校稳步发展。

 四是规范督导行为,

 服务督导学校。

 作为责任督学要始终牢记责任督学工作要求, 坚持持证上岗, 主动出示督学证,依法督导, 采取校园巡视、 座谈走访、 查阅资料、 问卷调查等形式, 总结亮点及时宣传, 关注特色助力发展,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学校的办学行为,

 实现学校内涵健康稳步发展。

 对学校在依法办学、 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及时向学校提出改进意见, 在下一次督导时, 对本次问题与不足进行回访跟踪, 助推学校发展。

 学习《办法》 , 更新观念、 增长规矩、 增强信心。

 一名合格的督学, 就要结合工作实际, 不断学习《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指导自己、 约束自己。

 做到心中明责, 行中有责, 以问责办法为“镜” 更好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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